『壹』 什麼是定價基準日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 證監會(2017)5號
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1)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17擴展閱讀: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三)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會決議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行數量是否相應調整。
(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投入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數量、其餘資金的籌措渠道。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說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項。
『貳』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資產的鎖定期到底多長
36個月。36個月內不得轉讓: 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
拓展資料:
一、再融資新規對新股鎖定期的要求
(一)具體規定 如下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第八條規定:「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
『叄』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賣
依不同的投資者有12個月和36個月的限售期,非公開發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
拓展資料:非公開發行的股票通常是對機構投資者發行的股票。根據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對非公開發行股票有以下規定:第九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第十條: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最近1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個人建議: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肆』 發行期首日是指哪一天
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批文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因此,發行期首日指保薦人發送認購邀請書的次日。
拓展資料
新股公司將股票推出證券交易所,供公眾買賣的首天,稱為上市日期。
股票申購當天,即T+0日,稱為發行日期。
股票發行定義: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股票發行方式: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網路發行日期
『伍』 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等,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陸』 商業銀行股票價格遠遠高於可轉債轉股價,商業銀行就不會進行轉股嗎
一、什麼是可轉債
可轉債是債券的一種,它允許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按轉股價格轉換成特定公司的普通股。
可轉債屬於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可轉債在轉股之前,其債底價值部分核算在負債,而剩餘的小部分(也即期權價值)核算在權益,並計入核心一級資本。假設某上市銀行發行100億可轉債,每張可轉債債底價值為85,則85億計入資負表的負債部分,15億計入權益部分。
可轉債屬於混合資本工具,商業銀行發行可轉債的初衷在於通過促使投資者轉股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從補充的資本質量來看,轉債無疑要高於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債。未轉股之前,銀行需要支付的可轉債利息也明顯低於其他資本工具。但是,轉債轉股需要與投資者互動和博弈,耗時更為長久(從已有的轉股案例來看,一般耗時2-5年)。相應地,機會成本要來的更高。
市場上關注可轉債更多地是從投資獲利的角度,而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如何盡快在與投資者的博弈當中完成轉股才是關注的焦點。
二、銀行可轉債核心條款
銀行發行可轉債的最終目的在於轉股,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所以轉債的核心條款圍繞著轉股展開。
轉債轉股的核心在於轉股價,即以什麼樣的價格轉換成普通股。相應的核心條款也主要圍繞著轉股價和正股價的關系展開。
下修轉股價條款:常見的下修轉股價條款的形式為:當股價連續A個交易日中至少有B個交易日低於轉股價的C%時,發行人可以選擇下修轉股價。
這個下修的權利屬於銀行,但是銀行下修轉股價需要得到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同意。由於下修轉股價會攤薄其他普通股股東的利益,可能會遇到其他股東的抵制。
此外,除權、除息等也會使銀行相應地調整轉股價格。
贖回條款:贖回條款又可以細分為有條件贖回條款和到期贖回條款。
常見的有條件贖回條款的形式為:當股價連續A個交易日中至少有B天高於轉股價的C%時,發行人可以選擇按照規定價格D贖回可轉債。
有條件贖回這個權利同樣屬於銀行,一般贖回價會設置的很低,以促進轉債持有人轉股。從目前的案例看,轉股大都是通過觸發該條款完成。
到期贖回條款,一般設置為可轉債期滿後5個交易日內,銀行可以按照可轉債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的價格向投資者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債。
回售條款:在其他非銀行發行的轉債當中,常見的回售條款形式為:當股價連續A個交易日中至少有B天低於轉股價的C%時,轉債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價格將轉債回售給銀行。
回售權屬於轉債投資者。在已發行的銀行轉債當中,除卻最初的兩支設有回售條款之外,後續發行的轉債條款都設置的較為嚴苛,具體表述如下:
若本次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運用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相比出現變化,該變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債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向公司回售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權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轉債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後的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該次回售申報期內不實施回售的,自動喪失該回售權。除此之外,可轉債不可由持有人主動回售。可見,這樣的回售條款實際上是很難觸發的。
三、銀行發行可轉債的原因
優勢:
1)可轉債完成轉股之後可以直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這是三個層次資本當中質量最高的部分。而優先股、二級資本債僅可用於補充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
2)可轉債在未完成轉股之前,融資成本一般不足1%,遠低於二級資本債和優先股。
劣勢:
然而,轉債計入核心一級資本需要跨過6個月的轉股期,還需要滿足條件觸發相應條款方可完成轉股,故而時間更長,後面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到,耗時在2-5年之間。而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債發行之後即可計入相應層次的資本,補充效率更高。
根據上述分析,可轉債比較適合資本充足狀況無近憂,但有遠慮的上市銀行發行。而由於轉債發行時計入應付債券,如該項佔比較高,發行或存在障礙。另外,轉債發行需要兼顧原有股東的利益,對於市凈率在1左右的機構可能更為合適。
四、可轉債發行流程
可轉債作為一項帶有較強權益屬性的資本工具,發行流程較長,期間經過董事會議案、股東大會審核、銀監會(局)核准、證監會發審委、核准、各渠道發售以及上市掛牌轉讓等多個環節。從最近發行的一期轉債來看,光發行時間就已耗時兩年。發行端效率不高,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上市銀行通過發行轉債補充資本的意願。
五、已發行轉債特點
1.發行情況
從2003年3月,民生銀行發行第一支可轉債迄今,境內上市銀行總計共發行9支,總計1405億。發行時間分布相對集中,具體落在2003-2004年,2010年,2013年,2017-2018年這四個時期。
發行主體以部分股份制銀行和國有大行為主,今年以來,部分城商行和2016年之後上市的農商行也開始加入發行行列。
2.期限
除卻2003、2004年發行的兩支轉債期限為5年,後繼發行的銀行轉債期限均為6年。
3.評級
已發行的9支轉債當中,其中6支評級為AAA,3支為AA+,總體評級較高。
4.利率
可轉債票面利率較低,按照3-4年的轉股期來看,每年支付的利率率均不超過1%。在補充資本並不非常急迫的情況下,轉債顯然是一種成本低廉的融資方式。
五、近期政策的影響
1)股權融資
2017年2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對定增的規模、募集頻率都進行了限制,具體如下:
第一,明確限制募集資金規模,發行股份數量不得超過發行前總股本的20%;
第二,股權融資的頻率受到約束,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
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再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這表明,監管對於通過發行轉債等方式是較為支持的。
2)發行方式變更,平復流動性波動
以往的轉債申購採用預繳款方式,該方式會對資金面產生壓制,具體看有如下三個渠道:
第一, 居民贖回開放式理財、貨基,廣義基金的資金融出量減少;
第二,商業銀行增加備付,銀行減少資金融出量;
第三,是居民存款變為保證金存款,然後保證金存款變為在途存款。
2017年5月之後,轉債打新也取消了預繳款,轉而改為信用模式。信用模式簡言之,先認購決定中簽與否,中簽之後再繳款。這樣,即便是後續出現百億規模的大盤銀行轉債對於資金面都不再會造成較大的沖擊。
3)302號文及大額風險暴露-補充資本壓力加大,頻率加快
2018年開年以來,越來越多的監管新規將業務規模的上限與凈資本/凈資產掛鉤,實際上提高了在一定規模下銀行機構的資本要求。
此外,資管新規即將落地,以2017年11月中旬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來看,如存量非標必須要入表,也將帶來額外的資本消耗。未來對資本要求越來越高。一方面要支持業務正常的發展,一方面要補齊過去粗放發展階段遺留下來的短板。資本補充周期料將顯著縮短,通過發行轉債為未來的資本進行規劃有其必要性。
六、未來展望
可轉債屬於混合資本工具,商業銀行發行可轉債的初衷在於通過促使投資者轉股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從補充的資本質量來看,轉債無疑要高於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債。未轉股之前,銀行需要支付的可轉債利息也明顯低於其他資本工具。但是,轉債轉股需要與投資者互動和博弈,耗時更為長久,相應地機會成本要來的更高。
自2003年民生轉債發行以來,迄今上市銀行累計共發行9支,金額不足1500億。可見,這一相對復雜的資本工具並沒有成為上市銀行補充資本的主流選擇,其更多地作為其他資本工具的有益補充。對於資本水平無近憂,存遠慮,且有一定耐心的機構,才會選擇發行這一類工具。
在目前的嚴監管背景下,恐怕很少有機構會認為自己的資本水平可以長期無憂。未雨綢繆,應當早作打算,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機構不妨著手做好相關的方案。而對於投資者而言,轉債作為進可攻、退可守的品種,短期存在博弈價值、長期則有投資價值。
作者:郭益忻
來源:興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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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非公開發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嗎
非公開發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但依不同的投資者有12個月和36個月的限售期。
證監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規定:
第九條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 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捌』 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 2017定向增發新規有哪些 最新定增股票一覽表
定向增發,也叫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票,一般認為它同常見的私募股權投資有相同之處,定向增發對於發行方來講是一種增資擴融,對於購買方來講是一種股權投資。定向增發有著很大的投資機會,定向增發發行價較二級市場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且定增募集資金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反過來會助力上市公司股價,因而現在越來越多的私募產品參與到定向增發中來,希望能從中掘金。定向增發投資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熱點,越來越多私募熱衷定向增發。
2006年4月頒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定向增發的增發價格、鎖定期等都作了明確規定:1、規定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從而杜絕了上市公司向少數機構或大股東輸送利益。2、規定參與定向增發的投資人都有12 個月的鎖定期,大股東鎖定期為36個月,參與投資人不超過10名。
2017年定向增發新規
定向增發可謂是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和指數形式的暴增,全年定發總額超過1.6萬億,這馬上引來了證監會的注意。2017年2月17日,證監會發布了最新修訂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及監管問答,新規出台,對於定向增發的沖擊還是很大的。
新規主要內容包括:上市公司的融資金額不得超過前次融資以來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現金分紅金額的兩倍;前次募資使用未達到預期盈利目標的,上市公司五年內不得再融資等等,新規無疑是對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加設了更多的約束條件,以修正和控制定增的發展擴大速度,也使得很多上市公司想要依靠定增圈錢的夢想破滅了。
『玖』 中國聯通混改方案如何突破再融資新規的
中國聯通混改方案最大的政策疑問被打消。
果不其然,最終公布的方案也是「特事特辦」。
2017年8月20日深夜,中國聯通在上證所網站披露的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的公告中稱,2016年以來,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決策部署,中國聯通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的指導下,制定了混改方案。同時就混改涉及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與中國證監會進行了溝通。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在依法依規履行相應程序後,同意對中國聯通混改涉及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為個案處理,中國聯通可以根據2017年2月17日證監會再融資制度修訂前的規則制定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
在上述公告披露半個小時後,證監會發聲:中國聯通非公開發行做個案處理。
證監會在這份新聞稿中稱,中國證監會經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應法定程序後,對中國聯通混改涉及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為個案處理,適用2017年2月17日證監會再融資制度修訂前的規則。
特事特辦利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