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一、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三、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五、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七、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八、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最後,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提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或無效之訴,可以自己名義向侵犯公司或股東利益的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接訴訟,可以分配公司利潤,取得公司剩餘財產,出現公司僵局可以請求解散公司。這些方面與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基本相同。
Ⅱ 股票就是股份嗎
不是,股票是名稱,股份是比例,兩者意義不同 。
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表現為股票嗎
是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就在於其權利份額以股票的形式加以體現。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分為上市和非上市兩種,前者的股票是對社會公開發行的,而後者不是。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同樣也持有公司股票。
PS.不是只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才是股票。股票本質上是股東的權利憑證。
Ⅳ 判斷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1、對 2、錯
這是對的:選1。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參考:http://..com/question/14043988.html
Ⅳ 什麼是股份
什麼是股票?股票有什麼特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股票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只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Ⅵ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種類
A、給別人股份就是給公司的產權,對方成為股東,能參與利潤分配,參與經營決策,當然他必須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必要的責任和義務。
給別人利潤分成就是將你的毛利潤或凈利潤中的一部分按比例分給別人,例如有的公司給業務員提成,就是用這辦法,來激勵業務員。當然,用這辦法,若公司沒有利潤就沒有分成,相對來講較簡單。和擁有股份的股東是不一樣。
B、股東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是對股東權的高度概括。具體來說,主要包括:
1、投資受益權
也稱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餘的權利。獲取股利或投資利潤,是股東投資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東最重要的自益權,也是股東基於股東資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項權利。《公司法》第177條第4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當然,股東能否取得股利,取決於公司當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潤,及股東會分配的決議。因此,只有股東會作決議分配股利時,股東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體請求權或訴權。
2、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權
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或股本,但可以通過轉讓來轉移風險。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對自由的多,而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受到較多的限制。
3、剩餘財產分配權。
股東對公司清算時剩餘財產有分配的權利。
4、優先認股權
(1)股東對轉讓的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2)股東對公司發行的新股有優先認購權。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作了明確規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大會對公司發行新股應該作出決議的事項包括: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除此之外,公司法再無其他條款涉及股東新股認購問題。該規定實為採取任意主義的立法態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認。
5、股票交付請求權
公司對股東有交付股票的義務,股東有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36條「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以上權利,均是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從股東權分類上屬於股東自益權。與自益權相對的是股東共益權,指股東為自己的利益同時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如下權利:
6、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
股東參與經營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問題決策權。股東通過大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如投資計劃,增加註冊資本,合並等。
(2)建議或質詢權。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建議或質詢。
7.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這是股東最實質的管理公司的權利。股東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而是通過董事會進行;股東通過選舉董事,進而獲得對公司業務的控制權。董事會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選舉董事成為股東控制公司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股東的實質權益所在。
8、知情權
股東有權知曉公司經營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權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東監督公司經營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閱權。
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第1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但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十分原則和概括,范圍也十分有限。
9、訴權
股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門、法院尋求救濟。其中,股東的訴訟是重要、最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股東在權提起的訴訟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訴訟,二是派生訴訟。
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純為自身利益而以股東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權利侵害人提起的訴訟。股東的該項權利,可由股東單獨行使,也可由股東共同行使。但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時,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未規定對其他侵害股東權益的行為如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也未規定股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對於有權提起訴訟的股東的資格、訴訟的條件、時效等的規定也屬於空白,不利於全面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易造成個別股東惡意濫用這一訴訟權利的現象。
派生訴訟,也稱代表訴訟、間接訴訟、第二級訴訟,是指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經理、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等的侵害時,而公司不能或怠於向該不當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股東可以代表公司,為了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以要求停止侵害,賠償公司損失。西方國家已廣泛設置。我國公司法及民事訴訟法均設立這一制度,尚有待於完善。
參考:
C、股東義務
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股東享有權利,也要承擔義務。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1.股東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繳納認購的出資額。股東認繳出資後,就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如果圾東認繳了出資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它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 資本的充實責任
為防止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股東負有資本充實的責任。這種責任可能表現為幾個方面:
(1)是不得抽逃注冊資金;
(2)是公司設立後,股東負有填補資本的義務。
《公司法》第28條對出資填補責任作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從這個規定來看,如果股東因為某種原因不能繳納出資時,其餘的股東對該股東不能繳納的部分負連帶填補責任。這是股東的對外責任
《公司法》第25條又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這個規定是股東在沒有足額出資是承擔的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有權要求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履行其義務。這是股東互相之間的對內責任。如果該未履行義務的股東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義務時,其他股東就有義務承擔填補責任,將未履行義務股東的款項補足,使公司的注冊資本到位。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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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是不是持有某個公司的股票就是該公司的股東
是。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持有股票就擁有公司的一份資本所有權,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
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股東可以申請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者分享紅利等。
(7)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票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是由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為證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固定場所和有關設施,並制定各項規則以形成公正合理的價格和有條不紊的秩序的正式組織。
(1)股票是一種出資證明,當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向股份公司參股投資時,便可獲得股票作為出資的憑證;
(2)股票的持有者憑借股票來證明自己的股東身份,參加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對股份公司的經營發表意見;
(3)股票持有者憑借股票參加股份發行企業的利潤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分紅,以此獲得一定的經濟股票市場的影響作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Ⅷ 股票持有者算是股東嗎
只要持有改公司的股票就算是該公司的股東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設限的是公司的發起人。
2、《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9)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票擴展閱讀: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 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Ⅹ 作為高管的公司大股東,他的股票是怎麼獲得的
1、從二級市場購買成為大股東、比如馬雲出資10億收購恆大俱樂部50%股權等。
2、公司創辦人把企業上市、通過高送轉與增持擴大股本。
大股東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任何人士擁有股本的10﹪或以上的權益。 大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