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大股東個人替公司還債,管理人可以撤銷嗎
這對債權人有利,管理人不會撤銷。
2. 破產管理人發現股東轉移資產怎麼處理
您好!此種情況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股東返還或清償財產。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破產法》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3. 企業破產法人代表和股東各承擔什麼責任
企業的法人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4. 破產程序中擔任管理人有何限制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利害關系:
(一)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三)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五)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5. 母公司進入破產程序 管理人以控股股東名義合法嗎
《破產法》第24條規定: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不得擔任管理人。控股股東與破產公司有利害關系不能做管理人。
6. 破產管理人可否代表債權人起訴股東要求補繳出資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如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在公司成立或資本驗資之後,將出資抽回,以及遲延出資的情況,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足額繳納出資,並賠償延期出資的損失,如股東拒絕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7. 企業破產清算後,法人和股東是否有責任。
對於樓主的問題,不同意一樓的帝國づ月長石的答復意見。
既然是企業的破產清算,就應當按照《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通過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辦理:
1.《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樓主所說的「職工工傷待遇」應當屬於債務人(即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的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不必作為一般的普通債權進行債權申報。而應由管理人(可以是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整理出清單並予以公示的。如果管理人沒有調查清楚、列表遺漏、或者沒有公示,責任不在職工,應由管理人承擔責任!
2.《破產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當然要維護職工(尤其是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3.《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顯然,工傷職工的「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必須是第一順序清償的。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都排在其後。不清償完結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根本就不能清償稅款或普通破產債權。
4.如果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未能得到清償,是因為管理人的責任,則可以依據《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要求管理人賠償。
5.如果該企業不是按照《破產法》實施破產清算的(樓主沒有講清楚,只是假設)而是公司股東實施的公司解散清算(法理上稱為「公司自行清算」),則可以根據《破產法》的精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有關規定,追究公司股東(及或公司聘用的清算組)的「清算不當」的責任,要求公司股東(及或清算組)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供參考,也願意與一樓帝國づ月長石商榷。
其實,都有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破產管理人或者清算組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當然可以依法追償。尤其是當公司自行清算(未經過法院認可或確認的),所形成的清算報告,只對認可該報告的債權人及公司股東產生法律效力。公司法的專業人員(例如公司法律師、經濟法律師、企業法律師)都會有明確的認識和理解。
8. 十大股東占股80%,有何深意
完全控盤了,拉升會很輕松,但是要注意漲幅如果巨大,那就進入了籌碼的派發階段,這是個漫長的派發過程。
002252就是你說的這種股,10大流通持股82%。你看K線,一路上漲了10倍,現在已經進入拉不動的階段了,這種股未來業績預期沒有大的提升只有進入長期的橫盤,否則就算主力使勁拉的夠高,賣不出去也沒用。
K線上看半年線在上升途中從未跌破,一旦有效跌破,必須出局了。
【拓展閱讀】
股東,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人,股東作為出資者按_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股東中的東,原意指「主人」(東家),股東,即持股的主人,簡單理解就是「老闆」。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