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什麼作出決議公司債券募集
1、改變資金用途以作為證券募集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2、改變資金用途作為證券募集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因此,當公司想要做出改變資金用途以用於募集債券募資時,必須需要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或者經過債券持有人會議才可以改變資金的用途。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部分有關證券募集條例: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㈡ 改變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用途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應該有專門的用途,該用途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的。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㈢ 公開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用途可以改變嗎,如果可以,有什麼法律依據大神們幫幫忙
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同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好;原則上不能改變用途,如果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也須開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㈣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過什麼會決定
一、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做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的,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二、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三、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
1、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有關文件。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2、核准。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3、發行。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4、承銷。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㈤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籌集的資金用途發生改變,披露什麼信息
一般屬於利空,這樣的股票早點賣掉
㈥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過什麼會決定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6)公開發行股票資金用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二)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第十八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注冊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㈦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經什麼做出決議
公司對要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就必須要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是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而如果是要改變資金用途作為證券募集就必須要經過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我國的《證券法》有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的條件:
(一)要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潤要能夠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1,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要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如果要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2,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當公司想要做出改變資金用途以用於募集債券募資時就必須需要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或者經過債券持有人會議才可以改變資金的用途。
拓展資料:
一、 債券籌資是指什麼?
債券籌資是企業通過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的方式,它是企業一種重要的籌資方式,其籌資范圍很廣。若發行的債券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債券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轉讓、流通。
二、 債券籌資的優點。
(一) 資本成本較低。
相比於股票的股利,債券的利息允許在所得稅前支付, 公司可享受稅收上的利益,故公司實際負擔的債券成本一般低於股票成本。
(二) 可利用財務杠桿。
無論發行公司的盈利多少, 持券者一般只需要收取固定的利息,如果公司用資後收益豐厚,增加的收益大於支付的債息額,那麼就會增加股東財富和公司價值。
(三) 保障公司控制權。
持券者一般無權參與發行公司的管理決策, 因此發行債券一般不會分散公司控制權。
(四) 便於調整資本結構。
在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以及可提前贖回債券的情況下,便於公司主動的合理調整資本結構。
㈧ 上 市 公 司 是 怎 樣 利 用 股 票 籌 集 而 來 的 資 金
公司募集到的資金,和目前價格沒有關系,只和發行價有關。
一個公司募集到了多少資金,你得這樣看:
公開發行1000萬股,發行價3元。那麼公司就募集到了3000萬。
至於以後股價如何走,這與公司募集到的資金就沒有關系了。
如果股價到了20員,公司也得不到一分錢,如果跌到幾毛錢,甚至退市,公司都不需要賠錢給投資者的。如果公司破產清算了,按順序,先是償還債務,最後剩下的才按股份分給股東。如果債務都不夠還,那麼股東就一分錢都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