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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1-28 16:53:07

① 哪些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我國公司的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② 股票中的公開競價什麼意思

競價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場組織下,買方或賣方通過交易市場現貨競價交易系統,將可供需商品的品牌、規格等主要屬性和交貨地點、交貨時間、數量、底價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的對手方自主加價或減價,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在規定時間內以最高買價或最低賣價成交並通過交易市場簽訂電子購銷合同,按合同約定進行實物交收的交易方式。分為競買專場和競賣專場。2016年5月9日起,深交所交易主機9:25-9:30期間不再接受競價交易申報,包括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

③ 什麼叫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是指沒有特定的發行對象,面向廣大投資者分開推銷的發行方式。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地發售證券。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公開發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須要求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④ 股票的股東是否公開

上市公司每季度報告中會披露前十大股東和前十大流通股股東,至於其他股東只有上市公司可以查到,但不公開。

⑤ 股票入門基礎知識:什麼是公開增發股

股票增發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過指定投資者(如大股東或機構投資者)或全部投資者再次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發行價格一般為發行前某一階段的平均價的某一比例,使得總股數增加。
增發主要有定向增發(向不超過10名特定對象發行,限售期滿才可上市流通)、公開發行(向所有的人售股,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配股(原有股東內配給一定比例的股票,下一個交易日股票的開盤價就是前一天的同比例下降,股東的錢和持股比例沒變)三種形式。
定向增發如果有一些大股東為在二級市場上買入流通股從而保持自己的持股比例就是利好。否則由於發行價比現價低明顯就是利空,股價會下跌。
公開發行是明確利空,從股票增發公告時股價便會迅速反映。如果老股東沒有全額購買增發股票,勢必由於股價的下跌而受損。但一般在增發價附近會有大股東保發。
配股由於股本擴大,導致每股收益的下降,損害了長期持股老股東的利益。
對企業講,不論因缺錢、擴張還是為圈更多的錢而增加股票的發行量,對企業都是有很大好處的,但是對市場存量資金有壓力,是在給股市抽血,如果增發後盈利下降搞得不好由於股東的拋棄會極大地損害大股東的利益。

⑥ 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都要核准,無論是首次公開發行(IPO)還是已經上市的公司配股或者增發。都是證監會核准。

⑦ 公開增發股票的介紹

基本簡介公開增發股票是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種方式。公開增發就是面對社會大眾再發新股。與之相對應的是定向增發。定向增發就是只面向特定對象再發新股與公開發行相比,定向增發和公開增發都是新股的增量發行,對其他股東的權益有攤薄效應。

⑧ 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法律分析: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