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權掛牌是什麼
指公司股票開始在某些股票交易場所中接受交易。注意在我國,「掛牌」與「上市」各有嚴格的含義。
一般而言,掛牌指的是公司已經發行的股票在某交易場所可以交易,而上市則指的是公司需要在某交易場所中新增發行一批股票,這批新發行的股票與公司原來已發行的股票此後在該交易場所中可以交易(注意原來已發行的股票仍然有限售的規定)。
(1)公開掛牌轉讓股票擴展閱讀
公開掛牌轉讓股權的法律風險
一、股權瑕疵的法律風險
股權是受讓方在股權轉讓中的的核心目的,為了確保受讓人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其自身的權益,則需要對該股權進行盡職調查,以確認以只有不存在任何的權利瑕疵。
股權瑕疵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股東未出資;
股東出資不足;
股東抽逃出資;
股權被設定了相關擔保;
股權為該股東與第三人共有;
股權被採取司法強制措施等情形,這些瑕疵都將影響轉讓股權的質量和價值,進而將會影響受讓方是否將繼續受讓該股權。
二、股權變更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第32條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即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並不必然導致受讓人成為為股東,即受讓人在簽訂了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後仍然不能馬上就享有股東的權利,而是在股東變更後開始享受股東權利
B. 股票公司公開轉讓什麼意思,經營不好嗎
就是公開掛牌轉讓公司股份,股份轉讓有部分原因是經營狀況不好,畢竟前景看好的公司沒人願意賣,但這不是絕對,有些是出於資產整合、資金需求等等原因的,需要仔細甄別!
C. 公開掛牌轉讓股權的法律風險有什麼
法律分析:公開掛牌轉讓股權的法律風險:1、主體不適格的法律風險;2、股權瑕疵的法律風險。包括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權存在權利負擔等;3、股權變更的法律風險。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D. xxx:關於公司股票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是什麼意思是在炒股,還是賣公司還是公司上市
全不是。首先我們國家很多公司都是股份制的,但是只有一部分公司的股票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俗稱公司上市),這部分公司都是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除此之外一部分股份公司因公司人員數量或財務或營業收入等原因不符合上市條件,與此同時又有股份轉讓需求,於是國家為此專門開設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給有轉讓需求的出售者使用。簡單來說差不多就這樣(詳細說明要打太多字了,自己尋找答案吧 T-T )
E. 對發行股份掛牌轉讓的規定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對發行股份掛牌轉讓的規定:
1、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2、證券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第三十八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F. 什麼是股權的公開掛牌轉讓
股權公開掛牌轉讓是指股權託管交易機構按照經批准掛牌轉讓辦法或和規則,在已辦理股權登記託管的公司中,受股東委託,按照掛牌轉讓的條件,履行申請、審核、批准等程序,推薦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利用產(股)權交易網路系統進行公開披露信息、交易、結算的股權轉讓過程。
G. 掛牌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後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後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公關之後的地下通道不計)。
除此之外,要想過戶只有走司法途徑,需要至少兩個月的時間和5%的費用。雖然也有一些私下的協議轉讓但不過戶的辦法,也有所謂二級半市場的存在,但總體上風險很高,信用存在問題。
這使得非流通股股東除了第一大股東之外,基本上處於極其弱勢的地位,無法流通,沒有發言權。這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可以說,除了控制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其他非貿易的股東基本上都是在一個鎖著的位置,除了少數公司的分紅,也基本上是沒有回報,但上市公司大股東的鏤空和恐懼。
現明確非流通股股東轉讓的合理、合法、正確渠道。對於第一大股東來說,控制上市公司不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其他非流通股股東可以隨時轉讓,而且還存在惡意收購控制的可能性。
(7)公開掛牌轉讓股票擴展閱讀
對於公司來說,股權的轉讓也分以下幾種情況,當然,公司轉讓股權,存在很多種可能,股票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1)公司擬進行股權轉讓,可以改善公司的財務結構,增加現有股東的每股股權,這可能是有利的。
(2)公司經營出現問題,主要股東減少資本,轉移投資風險,可能構成負面情況。
(3)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壞的,還是好的,不能一概適用。這主要取決於移交給誰。
(4)如果定向轉移,引入大額資金,那就好。
(5)如果轉讓不直接給人,轉讓股權就是缺錢,缺錢,就算不好!然而,資金緊張的股權轉讓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動性,提高了公司的流動性,這也有利於良好的成分。
H. 掛牌轉讓股票是怎樣規定的
對發行股份掛牌轉讓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I. 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就是新三板或者說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嗎
新三板掛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眾公司(轉板的不算),非上市的公眾公司僅有一部分會在新三板掛牌。 顧名思義,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不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等交易所上市但是會面對不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只有一部分會在新三板申請掛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定義,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另,《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准入條件、小額融資豁免標准等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並明確《辦法》實施前股東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將納入監管范圍,標志著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