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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股票是違法的嗎

發布時間: 2022-01-20 03:50:54

⑴ 炒股算不算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二、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下五種方式炒股是非法的:

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及並購對象的財務造假、舞弊行為;

以市值管理名義內外勾結、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行為;

與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交織的新三板市場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

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以以下五種方式炒股是非法的:

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及並購對象的財務造假、舞弊行為;

以市值管理名義內外勾結、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行為;

與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交織的新三板市場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

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
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

⑵ 做金融股票公司是違法的嗎需要怎麼投訴

屬於超范圍經營

⑶ 做股票私募是否違法

那個私募產品是XX國投公司出的,就叫陽光私募,拿正牌合法的經營。其他的要具體分析他的成分。一般來說,不能算違,算是灰色地帶。但是如果是那種純騙客戶資金拉上手客戶的股那種類似傳銷性質的,或者薦股收費的那種,證/監/會抓到了就要堅決取締了。

⑷ 網路金融股票犯法嗎

主要看公司的性質,腳踏實地的為客戶服務,通過正規的渠道開發,合法合規的公司沒什麼問題;但是以誘導,詐騙,第三方等 不擇手段的開發客戶,是違法的,是所禁止的

⑸ 金融分析師炒股犯法嗎

「從業人員不得炒股」這個規則上的原話,而且今年又有新的規定處出來了,「其直系親屬如有證券賬戶的隨時監控」。

⑹ 金融股票非法操盤手被抓一般判刑多久)

股市操盤手實際上是職業炒股人,是通過協議幫助別人炒股,和利用他人資金炒股不同
你所說的不能用別人的錢炒股,是指股票交易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未經客戶許可,擅自挪用客戶資金用於炒股,未能得到他人的授權或許可
實際上,操盤手是一個介於合法和非法之間的特殊職業,例如一些股民(一般指大戶)會委託一些職業炒股人來幫自己炒股,定立協議,職業炒股人會按照協議的內容進行股票交易,實時買賣
由於操盤手多數擁有豐富的股市經驗,而一般委託操盤手炒股的(這里和那些散戶委託金融公司不同)多數都是莊家和金融機構,資金雄厚,而且擁有比一般股民更多的消息等,所以賺錢比賠錢多,但也容易坑苦散戶,也就是吸散戶的錢給他們賺錢
正常的委託炒股的操盤手是合法的,可以以協議的方式來約定,但是,有一批操盤手是被莊家控制的職業炒股人,他們利用莊家的優勢和內幕交易等,坑害大多數散戶股民,給莊家吸金,這就涉嫌違法

⑺ 金融投資違法嗎

法律法規允許的金融投資類型不違法,具體要看你是什麼類型的投資。要確保投資的渠道和方式合法,項目要真實。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
並且金融投資是無法保證收益的,收益和風險成正比,高收益代表高風險,低風險的就只能帶來低回報。如果保證收益,你可以嘗試保險公司的理財險,比如你現在每年買1萬元的理財險,買10年,等50年後,這10萬變成30萬全數返還。你也可以將錢存入銀行,最好是死期,這種是利率最大的。同樣可以保證收益。
資料拓展:
金融投資也就是常說的證券投資,是個人或者是公司通過進行購買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來實現收益的一種投資活動,這名稱本質上說即是一個領域又是一個投資的方式。在20世紀80年代的時候這種投資方式已經成為了國家的最基本投資方式。金融投資可以實現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對於社會的閑置的資金可以提供轉化為實質生產的投資資金,是進行再分配資金的重要的渠道
1.平台資質:查證平台是否正規,基本信息披露是否全面標准,注冊資金多少,背景是否雄厚,是否有政府支持,能否在政府權威網站上查詢到;主要股東、法人代表等背景資料信息查證。
2.託管要求:是否有託管機構,資質是否合格規范。要知道P2P為何跑路那麼多,就是沒有正規託管機構,錢在老闆那裡,出事後能不跑嗎。
3.風控要求:平台是否搭建完備的風控體系。
4.合同要求:是否有簽署正規的投資合同文件,真實的電子簽名。若是電子合同必須能夠下載列印,並與平台相關產品內容一一核對,截圖保存。如出現維權事件,可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⑻ 貸款炒股算違法嗎

借款炒股不違法。股市借貸俗稱「借錢炒股」,是指股民向他人或券商借入資本金用於操作股票,個人承擔盈利和虧損,一般為保證金形式,而向他人或券商支付相應利息的模式。目前,股市借貸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券商融資,另一種民間借證券賬戶中的錢炒股。
拓展資料:借款人所需條件
1. 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台,內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借款人應提供的材料
1. 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
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2份
3.收入證明(銀行指定格式)
4.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資信證明:包括學歷證,其他房產,銀行流水,大額存單等
6.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必須提供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財務報表。
銀行貸款的信用條件1、信貸額度。信貸額度是借款人與銀行在協議中規定的允許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額。
2、周轉信貸協定。周轉信貸協定是銀行從法律上承諾向企業提供不超過某一最高限額的貸款協定。
3、補償性余額。補償性余額是銀行要求借款人在銀行中保持按貸款限額或實際借用額一定百分比(一般為10%至20%)計算的最低存款余額。
用銀行貸款炒股,確實有人做過,而且還不少。但是,貸款炒股最後掙到錢的,比大熊貓都稀缺,原因是:
1.貸款炒股影響心態。
炒股就是炒心態,認同嗎?貸款是有期限的,到期了要還,貸款到期卻不一定是股票的最高價,或者說不一定股票賺了錢,這時為了還貸款,迫不得已只好割肉,還掉貸款。
2.短線炒股只能靠運氣賺錢。
股市裡有句話說的好,長線是金,短線是銀,除了極少數大神之外,真正炒短線賺錢難於上青天,憑運氣賺來的錢最終都會靠實力賠掉。

⑼ 炒股哪些屬於非法

集中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其它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巨額利潤的行為操縱股價,比如,內幕交易,黑箱操作。

除此之外,對於個人違反以下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它非法所得、罰款:

1、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及並購對象的財務造假、舞弊行為;

2、以市值管理名義內外勾結、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行為;

3、與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交織的新三板市場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

4、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5、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

相關資料: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⑽ 金融股票的工作屬於犯罪嗎

有人類就有供需,有供需就有市場,有商業就投資,股票金融是投資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金融股票是一個再正常不過的投資內容。
投資時,人們買賣股票是一項正常的投資活動,只要是正常操作、符合規則,金融股票當然是可以的。
如果金融從業者利用了自己的職業身份進行暗箱操作,或者違規操作,那才是犯罪行為。金融股票剛好能夠利用自身的特點為市場服務,而且金融股票可以促進資金流動,市場是鼓勵這種行為的。
總之,金融股票可不可以炒股關鍵看是否符合規矩,而不是看自己的職業。不過,股市有風險這句話對誰都適用,任誰都不例外,所以,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