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市中融資融券的條件是什麼
股市中融資融券的條件是:1.從事證券交易滿半年;2.最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含50萬);證券類資產包含普通帳戶的現金、股票、債券、基金以及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如監管有另行規定,按監管規定為准);3.風險測評結果須為積極型/進取型,且測評時間在兩年以內;4.非本公司的股東和關聯人。(不包括僅持有本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5.不在公司信用業務「黑名單」庫內的個人或機構;6.不為法律法規禁止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個人或機構;7.未有其他不適合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情況。8.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准入條件以證監會要求為准,若最新監管要求有更新,以監管公布條件為准;
㈡ 融券需要什麼條件
開通融資融券賬戶需滿足以下條件:
1、任何一家券商首筆交易滿6個月;
2、前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元(含現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3、已開立實名普通證券交易賬戶。滿足相應開通條件您本人攜帶二代身份證件交易時間前往開戶營業部櫃台臨櫃辦理,建議先行致電營業部咨詢可能需要攜帶的其他開戶資料。
拓展資料:
融券(securities lending),亦作:出借證券。名詞,不可數。是指接受做空交易可以使證券公司賺取反方向交易傭金,同時可以使投資者鎖定多倉風險。
證券公司將自有股票或客戶投資賬戶中的股票借給做空投資者。投資者借證券來出售,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
20世紀60年代,融券已在發達國家形成專門的業務種類,在20世紀80、90代新興資本市場興起後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但在我國,融券業務此前一直是屬於禁止行為,不過和融資一樣,融券屢禁不止,一直暗中生長。
尤其是在最近幾年的熊市中,這種業務大行其道,因為在單邊下跌的股市任何買入股票的行為理論上都是錯的,而將融來的股票在高位賣出並且在低位將股票接回成為了許多私募基金在熊市的生存之道,雖然這種相當於「做空」的行為因為政策方面的限制上不得檯面,但卻也有不小的生存空間 。
融券的操作
投資者融入證券賣出,以保證金作為抵押,在規定的時間內,再以證券歸還。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證券公司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券賣出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C,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C。
㈢ 股票融資融券開通條件
融資融券的股票需要具備以下條件: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和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和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的行情。
談到融資融券,估計許多人要麼不是很明白,要麼就是不搞。今天這篇文章詳談的,是我多年炒股的經驗,重點關注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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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融券是怎麼回事?
談到融資融券,起初我們要曉得杠桿。舉個例子,原來你的資金是10塊錢,想買一些東西,這些東西一共值20元,借來的這一部分錢就是杠桿,這樣去將融資融券搞清楚就很簡單,它其實就是加杠桿的一種辦法。融資其實可以說是證券公司將自己的資金借給股民買股票,期限一到就立馬歸還本金,並且附帶利息,融券,換句話說就是股民把股票借來賣,到了規定時間將股票返還並支付一定的金額。
融資融券具有放大事物這一特性,如果是盈利的趨勢,我們就可以獲得好幾倍的利潤,虧了也能把虧損放大很多。所以融資融券蘊含著特別高的風險,要是操作有問題很有可能會出現巨大的虧損,對投資者的投資水平會要求比較高,不放走任何一個合適的買賣機會,普通人達到這種水平有點難,那這個神器就很值得擁有,通過大數據技術分析來決定買賣的最佳時間,感興趣的話,可以戳進下方鏈接看看哦:AI智能識別買賣機會,一分鍾上手!
二、融資融券有什麼技巧?
1. 利用融資效應這樣收益就會變多。
下面我來給大家舉個例子,就比方說你手上的資金為100萬元,你看漲XX股票,看好後,就可以把手上的資金用來買入股票了,然後將手裡的股票作為質押,抵押給券商,再一次融資入手該股,當股價上漲的時候,就能享有額外部分的收益了。
就像是剛才的例子,要是XX股票漲幅拍穗有5%,本來僅有5萬元的收益,但也有可能賺到更多,那就是通過融資融券操作,當然如果我們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虧損也就會更多。
2. 如果你害怕投資的風險,想要選擇穩健價值型投資,看好後市中長期表現,然後向券商融入資金。
想要融入資金,只需要將價值投資長線所持有的股票抵押給券商,根本不用追加資金就可以進場,拿出一部分利息支付給券商就可以,就能獲取更豐富戰果。
3. 用融券功能,下跌也有辦法盈利。
類似於,比方某股現價是處在20元。經過各個方面的解析,這只股可能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下侍賀備跌到十元附近。那麼你就可以向證券公司融券,同時你向券商借1千股這個股,以20元的價格在市場上賣出,得到資金2萬元,如果股價下跌到10左右,這時你就可以根據每股10元的價格,將買入的股票再加1千股後,還給證券公司,花費費用是一萬元。
然後這中間的前後操縱,價格差就是盈利部分。固然還要給出一定的融券資金。該操作如果沒有使未來股價下跌,而是上漲,那麼將在合約到老毀期後,面臨資金虧損的問題,因為要買回證券還給證券公司,最終發生虧損的情況。
㈣ 開通融資融券賬戶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融資融券開通條件:
1、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滿6個月以上;
2、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含50萬);
3、風險測評結果為積極型/進取型;
4、非本公司的股東和關聯人;
5、信譽良好,不在公司信用業務「黑名單」內等。
融資融券開通的基本流程:徵信、簽訂合同、開立賬戶、轉入擔保物、評估授信、為其提供融資融券、償還資金和證券、結束信用交易。這里徵信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申請,然後證券公司進行相應的審核。
(4)成為融資融券股票的資格擴展閱讀:
交易介紹
通俗的說,融資交易就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用於證券買入,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多」。
融券交易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在約定的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證券歸還券商並支付相應的融券費用;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總體來說,融資融券交易關鍵在於一個「融」字,有「融」投資者就必須提供一定的擔保和支付一定的費用,並在約定期內歸還借貸的資金或證券。
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融資融券做了如下定義: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2013年4月,多家券商將兩融最新門檻調整為客戶資產達10萬元、開戶滿6個月。業內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兩融門檻,將提高這一市場交易活躍度。
㈤ 融資融券辦理有什麼要求
融資融券實際就是一種與「借」有關的業務,融資就是借錢炒股,融券就是借股炒股,不管人氣借錢還是借股都是屬於借他人的錢為可以創作收益。開通融資融券業務需要達到以下五大條件。
條件一:證券交易經驗,融券融資要求證券交易經驗在6個月及以上,說白了就是開股東賬戶之後需要滿半年時間,這個條件很多個人投資者都能達到要求。
條件二:投資者股東賬戶最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這個要求很多個人投資者是達不到條件的。
總結起來得知,如果真正想要開通融資融券業務,必須要達到五大條件,分別是有6個月證券交易經驗、是20日交易日日均50萬元及以上、風險評級在積極型以上、個人徵信優良、以及非公司股東和關聯人等五大門檻。
最後再次呼籲股民投資們,盡量不要去開通融資融券炒股,最理性最好的辦法是用自有保證金炒股,永遠不要借錢或借股炒股,一失足成千古恨,希望股民投資們三思。
㈥ 可以融資融券的股票需要什麼條件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6)成為融資融券股票的資格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八)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九)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專業評價的證明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七)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四)、(五)、(六)項規定以及其信息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核查,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