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這句話如何區分股票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兩者的持有目的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是為了短期內獲益,而要相對持有一段時間;
2、持有時間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長一些,一般在1年以上,而交易性金融資產屬於短期,在一年以內;
3、初始投資時的費用確認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資本化,計入投資成本,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4、持有期間計量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權益變動,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2. 購入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成本是公允價值加交易費用就是賬面價值嗎
可以這樣的理解。但你必須要弄明白是付出什麼東西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如果是股票的話,交易費用是沖減股本溢價。
如果是發行債券,則是算到利息調整里去。
本質都是一樣的。
3. 將購買的股權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怎麼做分錄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對於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三)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貸記本科目(成本),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 科目。同時,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4. 我們公司買股票,怎樣認定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還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vailable-for-salesecurities,AFSsecurities)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外的其他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
企業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獲取利息、股利或市價增值。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不會像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積極管理。
如果企業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這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歸為短期投資。
如果企業不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它們歸為長期投資。
2、交易性金融資產(tradingsecurities)是指企業打算通過積極管理和交易以獲取利潤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企業通常會頻繁買賣這類證券以期在短期價格變化中獲取利潤。
(4)把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擴展閱讀: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核算:
一、日常核算科目
本科目應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類別或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有類似之處,但也有不同。具體而言:
⑴初始確認時,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
⑵資產負債表日,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是計入當期損益,而通常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會計准則的規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如購入的擬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如基金公司購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獲利,該組合股票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3)屬於衍生工具。即一般情況下,購入的期貨等衍生工具,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因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為了交易。
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為它們不能隨時交易。
5. 限售股權什麼情況下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什麼情況下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1號》對股權分置限售股的會計處理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在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追溯調整,計入資本公積。《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1號》對股改限售股的處理以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為界線,在重大影響以上的,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界線之下的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准則規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如果這里滿足相關條件,那麼可以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否則只能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通常來講,限售股限售期間較長,一般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