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選定一具體投資對象(股票,債券,外匯,期貨,房地產等)評價其國內投資風險管理
參考一下這個:
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發展,規范貨幣市場基金的募集、運作及相關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
在基金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流動」、「現款」、「短期債券」等類似字樣的基金,應當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三條 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一)現金;
(二)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
(三)剩餘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
(四)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
(五)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第四條 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股票;
可轉換債券;
剩餘期限超過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
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五條 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存放在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五;
(三)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四十;
(四)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條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第七條 除以下列明的情況外,組合中債券的剩餘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所剩餘的天數:
(一)以市場利率為基準利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利率調整頻率小於一年的債券的剩餘期限等於計算日距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剩餘時間;
(二)回購協議的剩餘期限等於計算日距協議規定的交易基礎債券的日期的剩餘時間;
(三)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貨幣市場基金應當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投資組合報告部分披露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
第九條 對於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並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條 對於不收取申購、贖回費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按照不高於千分之二點五的比例從基金資產計提一定的費用,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服務。基金年度報告應當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貨幣市場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宣傳推介材料中列明,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第十二條 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採取穩健、適當的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確保基金資產凈值能夠公允地反映基金的價值,所採用的會計核算辦法應當在基金合同中訂明,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披露採用該方法可能對基金凈值波動帶來的影響。
前款規定的基金估值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價值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採用其他估值方法。該特殊情形及該估值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貨幣市場基金發生前款所述情形的,應當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部分予以披露。
第十三條 貨幣市場基金的募集、申購、贖回、投資、信息披露、宣傳推介等活動,除應當遵守本規定的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貨幣市場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市場的交易、結算活動,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國銀行間市場的管理規定,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和動態檢查。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② 如何利用金融衍生品進行風險管理
目前來說,金融市場上的金融衍生品可以大致分成四個基礎類別,分別是遠期、期權、期貨和互換。
1.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
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對於原材料的價格很敏感,其成本也受原材料價格的直接影響,而利率上漲也會直接加大企業的融資成本。這兩方面構成了企業的價格風險。而金融衍生產品則剛好可以把企業在這兩方面所面臨的價格風險進行規避。因為金融衍生產品的這個特性,其對於企業所面臨價格風險時產生的抵補頭寸就是企業進行有效風險管理的重要資源。而實際操作中,不同的金融衍生產品也在風險管理上有著不同的操作差異。
目前的金融市場中,權利義務對稱型的金融衍生品有遠期、期貨和互換三種。只有買方具有一定權力的則是期權產品,也就是說其損益與前三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權利義務對稱不同,呈現的是完全不對稱的價格損益表現。正是由於這些區別,企業在選擇金融衍生產品時就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當企業的目標是完全化解風險時,就可以選擇損益對稱型的金融衍生品(遠期、期貨和互換)。這種對自稱型的金融衍生品對於現貨頭寸上的損益是可以實現實時抵補的,也就達成了完全化解不確定風險的目標。但當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只是想部分消除對自身有損的影響時,可選擇損益不對稱型的金融衍生品,即期權產品。這類最基緩族本的期權產品可以把企業資產控制在一定風險范圍內進行管理。
以上所說的幾種僅為最基本的金融衍生品,在實際金融市場中,有著各種各樣的金融衍生品可以用作企業金融風險的規避工具。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最適合的金融衍生品進行風險管理。
2.在基礎類別上構建新的金融衍生品
在實際金融市場中,企業的風險管理有著不同的需求,這也就促進了基礎類別的新金融衍生品的發展。總的來說,有組合、重構與現有工具用到新標的市場三種方法可以進行新金融衍生品的創建。
組合是指把兩種基礎類別金融衍生品進行簡單組合,即生成新的金融衍生品,目前市場上,遠期互換即為遠期與互換的組合。可撤銷遠期、范圍遠期與參與遠期則都是由遠期與期權進行組合後構成的不同產品。在組合中,期權間的相互組合可以形成跨式、勒式與蝶式組合。
重構則主要應用於對遠期和期貨兩種基礎類別。如互換重構可以通過重構現金流性質來形成遲設互換或者差異互換。期權重構則是通過對標的資產進行重構形成期貨滑哪首期權、互換期權與復合期權。
而現有工具用到新標的市場則有力地拓寬了金融衍生品的應用空間。它意味著把標的的范圍從資產拓寬到了風險指數、電力衍生品、房信數地產互換、商品價格指數、新興經濟金融工具的期貨和期權、災難保險期貨和期權、商品價格指數期貨和期權等。不僅提高了企業風險管理的效率,同時也拓寬了金融衍生品的發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