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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法股票期貨

發布時間: 2023-07-19 18:46:07

⑴ 什麼是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您好,沖**天牛為您解答:
(一)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是指不具有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業務資質的機構和個人,向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償咨詢服務。
(二)非法從事證券期貨委託理財是指不具有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業務資質的機構和個人通過網路、廣電等媒體公開招攬客戶,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期貨投資理財的經營活動。
(三)非法發行股票是指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擅自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和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票發行行為,以及公司股東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以公開發行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或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變相公開發行股票行為。

⑵ 非法經營股票期貨獲利十五萬元會怎麼判刑

1、該股票期貨獲利為非法獲利。

2、非法獲利所得15萬元全部返還。

3、實行非法經營股票期貨人,違反國家有關刑法規定,判刑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⑶ 警方揭秘「深圳八千萬期貨騙局」,犯罪份子究竟是如何作案的

之前一位70歲的老太太在自己孩子的勸說下,來到公安局報案,種種線索都表明她之前所做的80萬投資其實是一場徹頭徹尾的騙局。

之後對方又推薦了一個炒天然氣的國際期貨交易平台,而在這個交易平台上,一切都看起來非常的正規非常安全,而且在這位講師的指導下,這名老太太已經賺了不少的錢,這讓她加大了對這個騙子團伙的信任,信任過頭,那投入的錢當然也就更多,之前所有的交易全都是騙子全程操縱的數字游戲,而在之後,騙子騙到了他們想要的金錢過後,就立即告訴老太太虧損,賬戶里原本有100多萬元,現在已經虧損到了十萬元,而最終可以提現的金額只剩下六萬元。

正是這一連串的圈套,讓很多的人都誤以為真,同時,這些騙子還用各種各樣風險監控的手段讓遲遲在觀望的人們確定這場騙局就是一場真實的投資事件,而大家平時在生活中接收到陌生人的好友添加之後,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千萬不要為了貪圖一時的便宜而吃了大虧。

⑷ 為什麼馮小樹被罰4.99億

4月21日,又是一個平凡的周五,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決定對馮小樹遭罰沒4.99億元,並對其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這一則處罰消息,金額十分嚇人,被罰近5億。

現年52歲的馮小樹是浙江大學87級管理工程碩士,曾任深交所發審監管部副總監、深交所上市推廣部副總監和深交所中小板副總監(副處級),證監會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審核一處副處長,深交所股票發審委兼職委員等職務。馮小樹最早就職於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並就投資中國股票市場的風險、進入國際證券市場的時機及挑戰等話題在媒體上發表看法。1995年9月,深圳證券登記公司更名為深圳證券結算公司,並入深交所,成為深交所的全資附屬公司後,馮小樹便轉會深交所工作。

2005年至2007年間擔任中國證監會第七屆和第八屆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借調到北京擔任兩屆的發審委委員,回到深交所後升任了發審監管部副總監。兩三年前離職時,副處級級別。在業務方面,業內人士透露,馮小樹在業務領域「口碑還不錯」。馮小樹對核准制下股票發審關注要點、股票發行申請被否公司情況、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與創業板市場建設等均有自己的觀察見諸《深交所》雜志,其中關於發審會上公司被否的九大原因在網路上傳播頗廣。


據Wind資訊數據統計顯示,2005年3月至2007年4月間,馮小樹共計參與了43個項目的審核,其中34個IPO(首次公開發行)項目、3個增發項目、5個可轉債(愛基,凈值,資訊)項目、1個可分離債項目。34個IPO項目中,通過的27家、否決的6家、取消審核的1家。通過的IPO項目中包括中國平安(601318)、招商輪船(601872)、長城影視(11.25 +3.40%,買入)等。去年10月,證監會專門召開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警示教育大會,證監會主席劉士余也明確表示,針對證券期貨監管系統存在的監管人員及其近親屬違規買賣股票問題,從警示教育大會召開即日起,「只要再發現系統內工作人員及近親屬有違規買賣股票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一律頂格處理,絕不姑息」。

⑸ 場外配資兇猛 | 涉案600多億,700餘人被抓,高杠桿炒的竟是「假股」

一旦參與場外配資違法活動,股民自身利益將無法保障,還可能遭受較大財產損失。這是證監會近日發布《嚴厲打擊場外配資違法活動 合力凈化資本市場生態——證監會、公安部聯合發布2020年場外配資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提示。

上一次證監會集中曝光258家非法從事場外配資平台名單,是在2020年7月。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經營配資業務。證監會稱,場外配資經營活動屬於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嚴重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部門配合公安機關,2020年查處了19起場外配資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餘人。其中,重慶「撮合網」股票配資案涉案金額550億元,加上其它平台,涉案金額約643億元;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高達10倍的融資杠桿(編者註:正規券商融資業務提供不超過2倍杠桿)。

非法平台,虛假股票交易

證監會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非法平台對接資金提供方(俗稱「金主」,以下同)和配資炒股客戶,涉案交易額大;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配資服務,竟然對接炒期貨客戶;還有的非法平台沒接入證券交易所,涉嫌詐騙。每類案例都觸目驚心。

「撮合網」是對接「金主」和配資炒股客戶的典型非法平台,涉及交易金額最大。

「撮合網」是一家重慶公司設立的平台。此公司沒有取得相關證券業務經營資質,卻用「撮合網」對接資金提供方(俗稱「金主」,以下同)獲取配資資金和證券賬戶,並使用配資分倉系統軟體,為配資客戶開立交易子賬戶,提供高杠桿配資資金進行配資炒股。

除了「撮合網」,這類非法平台還有廣東「時盛網」「益升網」「同升網」「貝贏網」「元全網」「金牛網」;深圳聚牛匯友、深圳同盛金信息設立的平台。

由於各平台運作時間不同,涉案金額及波及客戶數量也有差距。

重慶「撮合網」涉案交易金額最高,達550億元,配資客戶4萬余名,遍及全國16個省市。

深圳聚牛匯友平台涉案交易金額達70億元,涉及配資客戶4500餘人。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機關在深圳、上海兩地開展收網行動,搗毀此平台的犯罪窩點,控制涉案人員,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此案是迄今為止廣東打擊規模最大的實盤場外配資非法經營案。

不同的非法配資平台,提供的融資杠桿各不相同。廣東「時盛網」等一批配資平台的提供杠桿比例是5至10倍,「撮合網」是8倍。

還有非法配資平台「伸手」到期貨市場。

操作期貨,對操作者的期貨基礎知識和資金余額都有「門檻」要求,場外配資平台卻讓不具備期貨交易資質和資金的人涉足期貨交易。

在證監會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南昌氧氣 科技 公司沒有相關期貨業務經營資質,通過公司網站、朋友介紹等方式招攬配資客戶,並借用他人期貨賬戶作為主賬戶,利用「知富通」配資分倉系統軟體拆分為多個虛擬子賬戶,提供給客戶進行期貨配資。使客戶在不具備期貨交易資質和付出很少資金的情況下開展期貨交易,並從中收取遠高於期貨交易所的手續費牟利。

以上涉案公司沒有取得經營資質,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更有些公司的平台沒有接入證券交易所,客戶從事的是虛擬交易,涉嫌犯詐騙罪。

例如,2019年至2020年,吳某等人合作開發了配資分倉系統軟體,並設立了「馬上漲」等虛擬盤配資平台,招攬配資平台運營商及代理商,通過微信炒股群發布高額度、高杠桿配資信息招攬客戶,吸引客戶在平台上配資炒股。實際上,客戶買賣股票的委託單並未真正進入證券市場交易,僅是在配資平台記賬,配資平台按照股市行情計算客戶交易盈虧,欺騙客戶認為自己在進行真實的證券交易。該案涉案金額3000餘萬元,受害人2000餘人。

還有,西安憶美星辰網路等5家公司推廣「開門紅」配資平台,費用高企,「陷阱」多多。他們誘導客戶以10倍杠桿建倉交易,並收取3‰的建倉費;當交易的股票下跌5%時,業務員誘騙客戶追加投資;下跌7%時,平台會強制平倉;當客戶購買的股票上漲賣出時,平台將抽取10%投資盈利作為分成。截至案發,在這個平台共注冊623人,涉案金額3900餘萬元。

自覺遠離場外配資,場外配資合同是無效合同

上述10個典型案例,只是場外非法配資平台「冰山一角」。

2020年7月8日晚,證監會官網集中曝光了一批非法從事場外配資平台名單,將258家非法從事場外配資的平台及其運營機構予以曝光。

證監會提醒,不法機構或個人創建場外配資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宣稱提供最高10餘倍的炒股資金,以「您炒股、我出錢」「杠桿炒股、盈利高」「實盤交易、門檻低」「資金安全、提現快」等為噱頭,誘導投資者參與場外配資活動。請廣大投資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自覺遠離場外配資活動,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證監會還提示,早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在強調場外配資違法性的基礎上,明確了場外配資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場外配資參與者將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和責任。

在裁判文書網上,2020年案涉「場外配資」的審判高達551件,比前兩年總和還多兩成。截至今年5月6日,2021年案涉「場外配資」審判已達80件。

裁判文書網及證監會公布的案涉「場外配資」案件,同樣觸目驚心。

有的非法團伙構建包括薦股網站、股評機構、場外配資平台的非法「生態鏈」,在蠱惑投資者買入的同時伺機賣出,跨境操縱市場。

更有「金主」與用資人合作,產生巨額虧損後金主起訴用資人,想以借款合同糾紛為名,要求後者賠償。歷經一審、二審,官司甚至打到了最高法院,得到的回復是「不能將場外配資合同視為民間借貸來處理」,證券配資有著特許經營屬性,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認定為無效。

責編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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