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被執行人的基金股票凍結嗎
法律分析:需看具體情況,因為被執行人有正常的被執行人,也有可能是失信被執行人,還有一些是被限高的被執行人,不同的情況採取的措施是不一樣的。
如果只是正常的被執行人,沒有列入異常名單,那就可以正常進行股票交易。
一般情況下,在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後有一個執行時間,在有效執行時間內,債務人有一定的時間去籌集資金用於償還債務,在這個有效時間之內,法院並不會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貳』 法院可以凍結股票賬戶的錢嗎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有權凍結個人的銀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叄』 基金會被法院查封凍結嗎
基金屬於存款性質,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在起訴前或審理階段,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到北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的基金賬戶採取查封凍結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汪缺弊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扮螞
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困族,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肆』 投資型保險可以被法院查封凍結或執行嗎
投資型保險可以被法院查封凍結或執行。在銀隱仔早行所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屬於投資型理財產品,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險類理財產品是否可以執行,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其屬於經營型產品,債券、股票、基金具有相同的營利目的,可以被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灶雀財產情況。
投資型保險是人壽保險下面一個分支,這類保險是屬於創新型壽險,最初戚螞是西方國家為防止經濟波動或通貨膨脹對長期壽險造成損失而設計的,之後演變為客戶和保險公司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一種金融投資工具。
簡介
隨著金融環境的快速變遷,投資的工具不再局限於外幣存款、股票、基金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其中,投資型保險是相當受歡迎的投資工具之一,多家銀行紛紛銷售投資型保險,加上今年初保險司規定所有傳統型保單之預定利率均須調降至2.5%。
明年起又將降至2%以下,導致保費相對提高許多,市場上短年期儲蓄型保單之需求因此大幅下降,種種原因使得投資型保險逐漸為人們所接受。
保險一般予人之印象不外乎人身保障及儲蓄之功能,與投資根本毫不相關,投資型保險與傳統型保險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將投資的選擇權和風險轉嫁給顧客,而後者是由保險公司將保費進行投資,並允諾顧客一保證利率,顧客無須為保險公司的投資盈虧承擔任何風險。
『伍』 法院可以凍結股票嗎
法院不會凍結股票等投資產品的賣出。2、但法院會凍結你的關聯的銀行賬戶資金的轉出操作。3、所以,相當於凍結股票等投資產品的買入操作。
『陸』 法院強制執行會凍結哪些資產
法律主觀:
法院強制執行會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凍結之後,法院在留下被執行人生活費的情況下可能會將被執行的存款劃撥到債權人的名下,如果存款不夠還清,還可以變賣債券股票等財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擾基銷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鋒拆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緩游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柒』 股市的錢會被法院凍結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是不可以凍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捌』 股票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凡是被執行人財產的,法院都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股票是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玖』 法院對股票賬戶可凍結嗎
現實中,在法院判決的時候,一般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財賣襪產問題,所以是需要將財產中銷激凍結的,而等案件處理到哪個階段的時候才可以進行解綁凍結的,就是以防止他們將財產進行轉移。這方面的知識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來就由為您整理的法院對股票賬戶可凍結嗎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法院對股票賬戶可凍結嗎?
可以。股票賬戶的銀行卡被法院凍結了,會影響買賣股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債權人有權利對規定時間內不還款的債務人做出法院申請,保全其相應的資產或者凍結其賬戶,包括銀行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
二、房子被法院查封怎麼辦?
查封房產是指,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再行辦理查封登記。
房子被法院查封,是因為有未履行的法院判決或者其他強制執行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法院不僅可以查封,而且還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將房子處理,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想解除查封,需要按法院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否則,法院不會解除查封。
查封會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一般有立案階段的訴訟保全期、訴訟階段、執行階段。從立案開始直至強制執行前的執行階段是可以繼續居住的,強制執行階段是不能住的。
至於是否強制執行,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許強制執行的。當然,法院還會繼續查封。
強制執行的主要處置方式是拍賣。
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和手段是什麼?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斗純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2、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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