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領導幹部炒股怎麼申報
如果你是國家機關的領導幹部,或者是共產黨員的身份,正常情況下是不允許的證券開戶炒股的,尤其是涉及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更不允許自身炒股,如果想炒股的話你開戶必須得通過家裡的親屬不是這種身份的人才可以開戶炒股
Ⅱ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持有股票情況不報會查嗎
會的。
領導幹部向組織報告的個人事項經組織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定為漏報行為:
(一)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台灣情況的;
(二)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三)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等情況的;
(四)少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金額等情況的;
(五)存在其他漏報情形的。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情節較重是指少報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
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Ⅲ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幾個問題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2010年中共中央辯宴鏈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圖書,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范了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規定》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領導幹部要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各級黨組織要依照《規定》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協助黨委抓好任務分解,保證《規定》得到貫徹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規定》過程中攜孫的祥歲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中央。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0年5月26日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天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一)》,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七條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幹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Ⅳ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3篇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1
黨要管黨,首先是管好乾部;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採取一系列新舉措,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就是從嚴管黨治吏的一項重要抓手。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兩項重要黨內法規,從嚴管理黨政領導幹部的「籠子」扎得越來越緊,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治吏的內在要求,為幹部監督管理增添了裝備更加精良的制度武器。
報告主體強調「關鍵少數」,突出分類管理、重點監督原則,對黨政機關核心崗位上的幹部從嚴管理。以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是否參公管理為標准區別處理:參公管理的,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均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非參公管理的,只有領導班子成員和內設機構領導人員納入報告范圍。據此,報告主體范圍精準定位為直接掌握和行使公權力的領導幹部,對非參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企的一般工作人員不作要求。這充分體現對黨政領導幹部從嚴管理、對公共權力從嚴監督的要求。
報告的內容與種類更加全面,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近年來,我國存在腐敗官員將資產轉移到海外,以更為隱蔽的方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規定》對報告內容進行了調整和優化,力求精準科學、務實管用,突出了與領導幹部行使公權力有關的「家產」「家事」。例如,針對「裸官」范圍,《規定》增加了「配偶、子女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針對官員收受外幣和境外金融資產賄賂的情況無法受到有效監控的情況,《規定》增加了領導幹部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境外存款投資情況。同時,將官員子女的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也納入報告范圍。
查處力度更加有效可行,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進行嚴格追究。長期以來,對違反幹部個人事項報告規定的處理還不夠嚴格,個別地方存在「只報不查」「查了白查」現象。《辦法》讓幹部監督管理相關制度長了「牙齒」,為今後嚴肅處理培御不如實報告的行為劃出了底線,亮出了紅線,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對漏報、瞞報行為,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明確了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對領導幹部形成了有力的震懾和約束;對報告查核的比例、方式和結果運用作出明確規定,將違反《規定》的處理與幹部選拔任用直接掛鉤,強調「凡提必核」,即提拔領導幹部須核實其申報的個人有關事項,增強了幹部監督制度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規定》和《辦法》的進步意義明顯,值得充分肯定。在接下來,一方面要認真貫徹和嚴格執行,把制度落實到位;另一方面,還應當對一些細節和操作上的問題進行更深入的探索明確。例如,對違規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官員如何處理;對腐敗官員將資產轉移到非共同生活子女和其他親屬名下代持的情況如何查核等等。
黨要管黨,首先是管好乾部;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就是從嚴管黨治吏的一項重要抓手。《規定》和《辦法》兩項黨內法規的出台,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貫徹執行報告制度實踐經驗的制度成果,也是與時俱進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的現實需要。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總部
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配絕岩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宏正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范了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和制度創新,對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特別是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規定》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領導幹部要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各級黨組織要依照《規定》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協助黨委抓好任務分解,保證《規定》得到貫徹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規定》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中央。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3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 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七條 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 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 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幹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Ⅳ 幹部申報哪些銀行理財產品
中央組織部要求領導幹部財產申報時,必須申報的金融產品有:各類存款、持有的銀行理財產品、持有的境內外上市公司股票、持有的基金份額、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持有的公司債券等等。
【拓展資料】
領導幹部所申報的財產,必須比較全面、准確地反映申報者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按照以往規定,申報的種類和人員范圍過窄,如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申報的內容只是強調「個人收入」,很容易給規避申報者以可乘之機。
新的規定強調,申報的財產范圍應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和債務;申報的對象范圍,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
也包括財產申報者的近親屬(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轉移非法財產給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來逃脫監控。
政府部門買理財需要申報。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包括的內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理財產品,因此,銀行理財是需要填報的。領導幹部所申報的財產,必須比較全面、准確地反映申報者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按照規定,申報的種類和人員范圍過窄,申報的內容只是強調「個人收入」,很容易給規避申報者以可乘之機。申報的財產范圍應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和債務。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根據上述第(四)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內容似乎包括金融理財產品的。
Ⅵ 2015領導幹部個人申報事項中包含理財嗎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其他金融理財產品。
到銀行、證券公司理財需開立相應理財賬戶。衫戚一般而言,通過銀行開通的理薯孫財賬戶可以辦理儲蓄類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以及基金類產品,大型銀行還可通過銀行系統購買。由於銀行網點分布較廣,通過銀行渠道開立的投資理財賬戶可到銀行櫃台辦理。
(6)領導幹部個人事項中股票基金擴展閱讀:
投資熱點:
以P2P網貸模式為代表的創新理財方式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認可,但與傳統金融理財服務相比,P2P的借款人主體是個人或手陵,以信用借款為主,面對社會籌集資金。而與之相對應的P2C,P2P網貸的升級和進化版。P2C依然是面向社會籌資,借款主體則是以企業借款為主。
以P2C模式的網貸平台愛投資為例,其借款人為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及還款來源的企業。相較個人而言,企業的信息比較容易核實,還款來源更穩定;同時,相對於P2P平台的信用貸款形式而言,愛投資開創的P2C模式則要求借款企業必須有擔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對更好。
愛投資的P2C借貸,在借款來源一端被嚴格限制為有著良好實體經營、能提供固定資產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業。同時,依託愛投資搭建的線下多金融擔保體系,從結構上徹底解決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讓安全保障更實際且更有力度。
Ⅶ 領導幹部申報理財規定
法律分析:領導幹部申報,需要申報理財。
法律依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戚毀定》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轎仔棚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閉則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Ⅷ 每年副處級以上的幹部要求上報股票房產等情況,會認真查嗎
會認真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縣處級副職以上幹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上一年度的家庭財產、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等事項。同時,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幹部必須申報房產以及股票、基金等經濟投資情況。
規定明確,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須申報事項的情況。
此外,《規定》首次提出,組織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閱申報資料。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履職或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可以對申報的收入、房產、經濟投資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Ⅸ 幹部提拔重用填報個人事項漏報股票資金4萬元如何處理
可以進行補報,並說明漏報原因。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九條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拓展資料: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最易出錯的10個事項
1、 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發生變化的
學齡前兒童、待業、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等情況均要反映;學生的學校發生變化的,需要填報。
2、在企業入股實際未出資的
工商登記已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從今年起,投資入股或注冊企業(個體),無論注冊資本為實繳或認繳,都要如實報告,不得以「實際未出資」為由隱瞞不報。
3、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
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時,婚姻狀況應以填報日期當天在民政部門的登記情況為准。不能以此為借口,說對即將離婚的配偶情況不了解、不報告,更不能覺得難為情不向組織報告。
4、子女正在國外讀碩士的
不管年齡多大,只要是未婚子女不能實現經濟獨立、不能獨立生活的,都應算作共同生活的子女。其房產、投資、理財等情況都應當如實報告。
5、出國(境)證件交組織保管的
仍然需要如實、完整報告,少報告因私出國(境)證件1本或出(國)境情況1次即認定為瞞報行為。填報時應由本人填寫,如果自己記不清證件或出(國)境情況的,需要自己去查找核對。
6、與配偶之間財務獨立的
既已簽署承諾書,應對配偶的情況進行過充分溝通。無論是配偶婚前財產還是現有投資、理財、房產,都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
7、憑印象估算房產面積的
有的人覺得回家翻房本過於麻煩,於是就憑感覺估算了。中組部規定,漏報、少報房產面積超過一定數額,將認定為隱瞞不報。
8、 股票賬戶委託他人操作的
不管是自己炒股還是交給別人操作,只要是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基金、期貨、保險、銀行短期理財產品、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等,都應當如實詳盡地報告。
9、持有股票較多、投資分散的
也許有的人覺得自己持有股票數量太多,每支股票數額都不算大,平時工作忙,若都填太過麻煩,自己只需要選填幾支數額較大的就可以了。但是不行,漏報、少報累計超過一定數額,將認定為瞞報行為。
10、親朋借配偶名字注冊公司的
領導幹部須如實報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經商辦企業的情況。抽查核實中一旦發現涉及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將移交執紀執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