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㈡ 互聯網金融概念股有哪些龍頭股有哪些
填寫身份信息: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獲取驗證碼)、驗證碼。網上開戶只能在IE瀏覽器里操作,操作前下載安全控制項;保持手機暢通以獲取驗證碼;部分券商會在此提前讓投資者選擇開戶營業點,建議選擇常住地附近營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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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以案說法:互聯網金融犯罪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互聯網金融相比於傳統金融更加方便快捷,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犯罪相比於傳統金融犯罪更具隱蔽性、傳染性和廣泛性。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犯罪呈現出案件逐年上升、犯罪數額巨大、覆蓋區域廣泛、犯罪主體組織化公司化甚至產業鏈化的特點。
總體來說,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以下幾類:以P2P等形式募集資金形成資金池、以P2P等形式自融或變相自融、網路小額貸款平台之套路貸、網路高利貸以及以互聯網金融為噱頭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最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
本文將從典型案例出發,重點為大家介紹互聯網金融犯罪行為成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法律適用要點、辯護要點等。
一、典型案例、要旨及分析
檢例第64號:楊衛國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衛國為浙江望洲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後又利用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先後成立兩公司分別發展理財客戶和信用客戶,通過線下和線上兩個渠道開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
在線上渠道,望洲集團等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活動的名義進行宣傳。理財客戶根據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開設虛擬賬戶並綁定銀行賬戶,其選定投資項目後將投資款轉入前述虛擬賬戶進行投資。望洲集團對理財客戶虛擬賬戶內的資金進行調配,劃撥出借資金和還本付息資金到相應理財客戶和信貸客戶賬戶,並將剩餘資金直接轉至楊衛國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開設的託管賬戶,再轉賬至楊衛國開設的個人銀行賬戶,由望洲集團支配使用。
因資金鏈斷裂,望洲集團無法按期兌付本息。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團通過線上、線下兩個渠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64億余元,未兌付資金共計26億余元,涉及集資參與人13400餘人。其中,通過線上渠道吸收公眾存款11億余元。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楊衛國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要旨】
向不特定 社會 公眾吸收存款是商業銀行專屬金融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實施。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只能從事信息中介業務,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包括設立資金池控制、支配資金或者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利用互聯網發布信息歸集資金,超出了信息中介業務范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分析】
對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經營活動,其罪與非罪的重點界限是:是否存在違法設立資金池、自融、變相自融等違法歸集、控制、支配、使用資金的行為。在具體辦案中要通過對網路借貸平台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關系、資金來源、資金流向、中間環節和最終投向的分析,綜合全流程信息判斷是否存在前述行為
因此,作為經營者務必注意不得在信息中介之外非法歸集、控制、支配資金;作為投資理財者,應自己把握對賬戶內資金進行凍結、劃撥、查詢等許可權,務必警惕中介公司索要前述許可權的行為。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其他問題
1. 本罪的犯罪構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行為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對象為 社會 公眾即 社會 不特定對象,包括個人與單位;責任形式為故意,但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一般要求具備如下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網路、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 社會 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 社會 公眾即 社會 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 互聯網金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認定
(1)核心審查標准:重點審查互聯網金融活動相關主體是否存在歸集資金、沉澱資金,致使投資人資金存在被挪用、侵佔等重大風險等情形。
(2)具體情形舉例:
A. 中介機構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為名,實際從事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甚至自融或變相自融等行為
B. 中介機構與借款人合謀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違規情形,仍為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提供服務、雙方合謀通過拆分融資項目期限、實行債權轉讓等方式為借款人吸收資金等
C. 借款人故意隱瞞事實,違反規定,以自己名義或借用他人名義利用多個網路借貸平台發布借款信息,借款總額超過規定的最高限額,或將吸收資金用於明確禁止的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等高風險行業,造成重大損失和 社會 影響等
3.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觀故意認定
(1)總則
原則上認定主觀故意並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為要件。特別是具備一定涉及金融活動相關從業經歷、專業背景或在犯罪活動中擔任一定管理職務的行為人,司法機關會認為應當知曉相關金融法律管理規定。所以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實際從事的行為應當經批准而未經批准,行為在客觀上具有非法性,原則上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
(2)實務常見證據等
司法機關一般會收集收集運用行為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此前任職單位或者其本人因從事同類行為受到處罰情況等證據,證明行為人知道相關行為被法律禁止從而具有本罪的故意。
還可能收集運用以下證據進一步印證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所從事行為具有非法性,比如行為人故意規避法律以逃避監管的相關證據:自己或要求下屬與投資人簽訂虛假的親友關系確認書,頻繁更換宣傳用語逃避監管,實際推介內容與宣傳用語、實際經營狀況不一致,刻意向投資人誇大公司兌付能力,在培訓課程中傳授或接受規避法律的方法,等等。
(3)辯護點
A. 對於無相關職業經歷、專業背景,且從業時間短暫,在單位犯罪中層級較低,純屬執行單位領導指令的行為人,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確實存在故意的,司法機關一般會採納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的辯解
B. 如果行為人確因信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而陷入錯誤認識且確實有證據證明的,司法機關一般不會將行為人作為犯罪處理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因信賴專家學者、律師等專業人士、主流新聞媒體宣傳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個人意見而陷入錯誤認識的辯解,往往是不會被司法機關採納作為排除主觀故意的理由的。
4. 數額認定
(1)總原則
負責或從事吸收資金行為的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根據其實際參與吸收的全部金額認定。投資人在每期投資結束後,利用投資賬戶中的資金(包括每期投資結束後歸還的本金、利息)進行反復投資的金額應當累計計算,但對反復投資的數額應當作出說明從而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2)實務常見證據
認定的時候,主要會依據以下證據:涉案主體自身的伺服器或第三方伺服器上存儲的交易記錄等電子數據;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銀行賬戶交易記錄、POS 機支付記錄;資金收付憑證、書面合同等書證。
(3)辯護點
在辯護的時候,要特別注意提出以下金額不應計入該行為人的吸收金額中(但仍會被計入相對應的上一級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的吸收金額):行為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記錄在行為人名下,但其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
5. 其他辯護要點
(1) 本罪重點處罰的是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上級單位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幹人員,下屬單位的管理層和骨幹人員,以及其他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但對於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普通業務人員一般是不會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 單位犯罪中,要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地位、作用存在明顯差別的,則可以主張區分主犯和從犯。
㈣ p2p概念龍頭股票有哪些
互聯網金融概念一共有100家上市公司,其中35家互聯網金融概念上市公司在上證交易所交易,另外65家互聯網金融概念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交易。互聯網金融概念股的龍頭股最有可能從新力金融、銀之傑、熊貓金控 中誕生 。
㈤ 互聯網金融概念股有哪些
1 600711 盛屯礦業
2 600119 長江投資
3 601216 內蒙君正
4 000948 南天信息
5 002197 證通電子
6 000997 新大陸
7 002596 海南瑞澤
8 300044 賽為智能
9 600570 恆生電子
10 002657 中科金財
11 300295 三六五網
12 002215 諾普信
13 002290 禾盛新材
14 300226 上海鋼聯
15 002547 春興精工
16 300348 長亮科技
17 002587 奧拓電子
18 002095 生意寶
19 002279 久其軟體
20 600696 匹凸匹
21 300333 兆日科技
22 300079 數碼視訊
23 002385 大北農
24 002065 東華軟體
25 002154 報喜鳥
26 002564 天沃科技
27 002663 普邦園林
28 300085 銀之傑
29 002072 凱瑞德
30 600599 熊貓金控
31 002542 中化岩土
32 002104 恆寶股份
33 002195 二三四五
34 600891 秋林集團
35 600577 精達股份
36 600109 國金證券
37 601519 大智慧
38 000540 中天城投
39 000062 深圳華強
40 600397 安源煤業
41 600596 新安股份
42 300300 漢鼎股份
43 600729 重慶百貨
44 002315 焦點科技
45 002293 羅萊家紡
46 601233 桐昆股份
47 002140 東華科技
48 600112 天成控股
49 002583 海能達
50 002144 宏達高科
51 600340 華夏幸福
52 002218 拓日新能
53 300033 同花順
54 002024 蘇寧雲商
55 300059 東方財富
56 300178 騰邦國際
57 600767 運盛醫療
58 002437 譽衡葯業
59 002356 浩寧達
60 600318 巢東股份
61 600588 用友網路
62 000776 廣發證券
63 002713 東易日盛
64 601099 太平洋
65 000046 泛海控股
66 002121 科陸電子
67 000728 國元證券
68 002055 得潤電子
69 601688 華泰證券
70 601901 方正證券
71 600837 海通證券
72 600015 華夏銀行
73 002209 達意隆
74 600000 浦發銀行
75 600807 天業股份
76 600260 凱樂科技
77 600643 愛建股份
78 002130 沃爾核材
79 600869 智慧能源
80 600747 大連控股
81 600804 鵬博士
82 002329 皇氏集團
83 002341 新綸科技
84 300113 順網科技
85 300047 天源迪科
86 002740 愛迪爾
87 002721 金一文化
88 300384 三聯虹普
89 300418 昆侖萬維
90 002711 歐浦鋼網
91 002487 大金重工
92 600576 萬好萬家
93 300312 邦訊技術
94 600446 金證股份
95 002436 興森科技
96 600226 升華拜克
97 600177 雅戈爾
98 300219 鴻利光電
99 300377 贏時勝
100 000534 萬澤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