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之間股權、股票、基金與存款的分配
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希望通過分割股權成為股東,而夫妻中股東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權,又不同意對訴爭股權進行審計、評估並以市場價格向對方支付一定補償,但公司的其他股東表示同意非股東一方進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法律規定、訴爭股權的性質及案件實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② 保險,股票和基金也算是夫妻共有的財產嗎離婚時怎樣分割
如果是在婚後買入的,且無法證明是由某一方婚前私有財產購買的,則屬於共有財產,正常分割時基本對半,如有其它問題可參見婚姻法有關規定,很直觀的。
③ 什麼是屬於婚前財產比如,婚前一方的存款、股票、基金,是如何劃分的
理論上說,婚前一方的存款、股票、基金是個人財產,婚後孳息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實際上涉及到舉證。那麼股票你就不能隨便買賣,基金,存款也別動,都有購買日期的,不然你賣了又買,就很難舉證是婚前買的了。不過,既然結婚了,就別想著這些,不然會真的離婚。
④ 個人的股票、基金、保險、存款、房屋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的股票、基金、保險、存款、房屋租金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