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與上市公司老闆有關系的親屬能不能購買公司的股票
這個從規定上來說是不可以的,因為這是存在消息泄露的風險,存在內幕交易的風險。因為上市公司的老闆甚至說上市公司的高管它本身的這個股票持有一般都只能來源於公司內部的股權激勵,而不能來源於市場上面股權的購買,他的親屬也是這樣的要求。
不過規定是規定,只要是現實生活中去操作,也不是完全不能不相干賬戶操作可以,比如說你自己是這個上市公司高管的親屬,你自己買不了,但是讓你朋友的朋友買買不了嗎?這都是嘴裡悄悄操作的東西,一旦真的因為獲得巨大的利益引起關注的引起背後追查的,這事情也很麻煩。
B. 證券從業人員的親屬能炒股嗎
證券從業人員是被禁止買賣股票,而其親屬,如果要買賣股票,就需要到相關部門去報備,每一次買賣股票都會受到嚴格監管。
應答時間:2021-12-2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C. 上市公司高管的配偶的兄弟姐妹可以買賣公司股票嗎
可以,什麼股票都可以買。但是在窗口期(年報季報前一個月)不能有買賣。以及重大事項前
D. 和上市公司老闆什麼關系的親屬不能買公司股票
一般指直系親屬,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和子女。
據《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股票。法律禁止炒股的個人主要有以下幾類:
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3、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4)上市公司股票內部人家屬不能買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唯昌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裂襲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肆山兄規定的除外。
E. 在證券公司工作的員工,他或者她的家人可以買賣股票嗎急!!!謝謝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能炒股的,這里的證券從業人員包括證券公司所有員工。
此外,包括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等涉及內部信息的人員及機構在信息披露前後的一段時間里,也是不能炒作涉及內部信息的股票的。
證券從業人員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不受限制。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是在披露范圍內的。
拓展資料
中國的證券公司客戶經理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聘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營銷人員(業內自稱金融業農民工)。
其主要職能是開發和招攬客戶、向客戶進行理財產品銷售等,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工作內容
負責拓展銷售渠道,開發新客戶,銷售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理財產品;
負責把證券公司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的信息傳遞給現有的及潛在的客戶;
負責為客戶提供金融理財的合理化建議,為客戶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負責組織並策劃高級營銷活動,開發高端市場。
F. 證監會工作人員能買股票嗎其家屬能買嗎
證監會工作人員受監管是不允許買賣股票或者開立證券帳戶,以及用手機進行交易等一系列合規要求,但其家屬有買賣股票的權利。
證券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1、 從事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活動,泄露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或其他未公開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2、 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單獨或者合謀串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
3、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擾亂證券市場;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5、 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6、 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
7、 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 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損害客戶和所在機構利益;
9、 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10、 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1、 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股票交易(場內交易)的主要過程有:
(1) 開設帳戶,顧客要買賣股票,應首先找經紀人公司開設帳戶。
(2) 傳遞指令,開設帳戶後,顧客就可以通過他的經紀人買賣股票。每次買賣股票,顧客都要給經紀人公司買賣指令,該公司將顧客指令迅速傳遞給它在交易所里的經紀人,由經紀人執行。
(3) 成交過程,交易所里的經紀人一接到指令,就迅速到買賣這種股票的交易站(在交易廳內,去執行命令。
(4) 交割,買賣股票成交後,買主付出現金取得股票,賣主交出股票取得現金。交割手續有的是成交後進行,有的則在一定時間內,如幾天至幾十天完成,通過清算公司辦理。
(5) 過戶,交割完畢後,新股東應到他持有股票的發行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在該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他自己的名字及持有股份數等。完成這個步驟,股票交易即算最終完成。
G.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可以炒股票嗎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不可以炒股票。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7)上市公司股票內部人家屬不能買嗎擴展閱讀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
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基本特徵
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的證券化。
它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和過程用證券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現象,是投資者投資財產符號化的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信用發達的一種標志和結果。
證券必須與某種特定的表現形式相聯系。在證券的發展過程中,最早表彰證券權利的基本方式是紙張,在專用的紙單上藉助文字或圖形來表示特定化的權利。
因此證券也被稱為「書據」、「書證」。但隨著經濟的飛速前進,尤其是電子技術和信息網路的發展,現代社會出現了證券的「無紙化」,證券投資者已幾乎不再擁有任何實物券形態的證券,其所持有的證券數量或者證券權利均相應地記載於投資者賬戶中。
「證券有紙化」向「證券無紙化」的發展過程,揭示了現代證券概念與傳統證券概念的巨大差異。
證券作為表彰一定民事權利的書面憑證,它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證券是財產性權利憑證。
證券表彰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在現代社會,人們已經不滿足於對財富形態的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是更重視對財富的終極支配和控制,證券這一新型財產形態應運而生。持有證券,意味著持有人對該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擁有控制權,但該控制權不是直接控制權,而是間接控制權。
例如,股東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則該股東依其所持股票數額占該公司發行的股票總額的比例而相應地享有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權,但該股東不能主張對某一特定的公司財產直接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是藉助於市場經濟和社會信用的發達而進行資本聚集的產物,證券權利展現出財產權的性質。
2.證券是流通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活力就在於證券的流通性。傳統的民事權利始終面臨轉讓上的諸多障礙,就民事財產權利而言,由於並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轉讓在性質上並無不可,但其轉讓是個復雜的民事行為。
比如由於「債權相對性」的民事規則,債權作為財產的表現形式是可轉讓的,但債權人轉讓債權須通知債務人,這種涉及三方利益的轉讓行為受制於法律規范的調整,並不方便快捷。
但一旦民事權利證券化,財產權利分成品質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額,造就出一種「規格一律的商品」,那麼這種財產轉讓不再局限於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按照協議轉讓,而是在更廣的范圍內,以更高的頻率進行轉讓,甚至通過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形成了高度發達的財產轉讓制度。
證券可多次轉讓構成了流通,通過變現為貨幣還可實現其規避風險的功能。證券的流通性是證券制度順利發展的基礎。
3.證券是收益性權利憑證。
證券持有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收益,這是證券持有人投資證券的直接動因。
一方面,證券本身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反映了特定的財產權,證券持有人可通過行使該項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債券);另一方面,證券持有人可以通過轉讓證券獲得收益,如二級市場上的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證券持有人可通過差價而獲得收益,尤其是投機收益。
4.證券是風險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風險性,表現為由於證券市場的變化或發行人的原因,使投資者不能獲得預期收入,甚至發生損失的可能性。證券投資的風險和收益是相聯系的。在實際的市場中,任何證券投資活動都存在著風險,完全迴避風險的投資是不存在的。
H. 證券從業人員直系親屬購買股票有何限制
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但是對親屬沒有特別的規則 。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則 :「 證券買賣 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視 管理機構的職業 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制止 參與股票買賣 的其別人 員,在任期或許 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許 以化名、借別人 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別人 贈送的股票。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是絕對不可以炒股的,這個是底線,但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家屬是可以炒股的,但是也有相關規定。
不能利用證券從業人員獲取的相關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父母等直系親屬可以進行股票買賣,為了防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其親屬通過股票交易進行利益輸送。
尤其是直系親屬要想投資股票,那麼需要先到相關部門進行報備後才可以買賣股票,並且每一次買賣股票都會受到相關部門的嚴格監管。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買股票
證券法之所以限制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主要的目的是禁止內幕交易。所謂禁止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達到犯罪標準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I. 和上市公司老闆什麼關系的親屬不能買公司股票
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在特定期間內是不能買公司股票的,並不是在所有期間都不能買。
(1)看持股比例。默認題目中的「上市公司老闆」為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
根據於2020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短線交易的規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此可知,如果上司公司的老闆(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買入股票後(以最後一筆買入起算)必須鎖定6個月不賣出;如果是賣出股票(以最後一筆賣出起算),6個月後才能再買入,所以,距離最近一次賣出不超6個月的話,是不能買入的。
(2)看任職情況。如果該「上市公司老闆」是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的
除了受到上條所述的「短線交易」的約束外,同時還受到「敏感期禁止交易」的約束。以深交所為例。在以下期間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其配偶不得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禁止在敏感期交易,主要是為了避免董監高人員及其近親屬掌握上市公司尚未公開的內幕信息,而利用該消息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