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違反了什麼紀律
中紀委官網文章明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的同時,也特別列出不能「收受有價證券、股權;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特定人群買賣股票」7個方面的行為,劃出了紅線。領導幹部只要不是從事股票發行和管理部門的,就不限制炒股,不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哪些人不能買賣股票呢?什麼人不能買賣股票?
11月2日下午中央紀委法規室負責人在就《黨紀處分條例》進行地解讀時回答了這一疑問,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 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❷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 違反了什麼紀律
領導幹部只要不是從事股票發行和管理部門的,就不限制炒股,不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❸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切莫觸碰紅線的心得體會
情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的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中,涉及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的案件較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姚剛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稱,姚剛作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政治規則淡漠,破壞了資本市場秩序和證券監管部門政治生態。法院經審理認為,姚剛作為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該股票,後將其賣出非法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浙敗手江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隱瞞以他人名義持有巨額股票等事項,在談話函詢中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沉迷股票向管理層和客戶借巨款,長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成為被股票套牢的副市長。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分析與啟示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買賣股票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投資方式。同時,證券市場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合法的方式將其合法財產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政官員買賣股票也經歷了一個從全面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黨員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不能違反相關規定。103010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三款列舉了「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為了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證券投資行為,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黨員幹部的證券投資行為劃了一條紅線,提供了根本遵循。103010第三條規定,「嚴禁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供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同時明確列出了四類不能炒股的人員,包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在上述案例中,中國證監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利用其知曉股票內幕信息的特殊身份,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股票,然後賣出非法獲利。其行為觸犯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構成內幕交易罪。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違反《規定》第三條規定,即嚴禁「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股票」、「借用本單位公款,或者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主管范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含枯指此外,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如實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的情況。林康隱瞞個人持股情況,不向組織如實報告,違反了黨的政策
「當官有兩條發財的路。當官不要發財,發財不要當官。」在這種情況下,領導幹部想當官發財,卻經不起高回報的金錢誘惑,過度追求金錢,最後被貪欲所困。領導幹部違規買賣股票的本質是以權力為資本參與商品交換和市場競爭,從中謀取金錢和物質利益。此外,領導幹部行使權力得不到有效監督,容易產生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其中,政治素質不合格是首要因素。「對黨忠誠是共產黨人的首要政治品質」。在上述情況中,隱瞞不報買賣股票的情況,不向組織如實說明問題,也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口是心非、兩面派、兩面派的表現。
黨員違規炒股,不僅損害了他們清正廉潔的政治品質,嚴重玷污了他們的形象,侵蝕了黨的肌體的純潔性,而且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的正常秩序,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一旦官商勾結形成「黑色利益共同談配體」,將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也給金融安全、經濟安全乃至國家安全帶來嚴重危害。
要從源頭上治理黨員幹部非法買賣股票的腐敗行為,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思想教育和引導,同時加強法律紀律和制度約束,為黨員幹部正確投資理財構築安全有效的「防火牆」。一是築牢思想防線。黨員要堅定理想信念,保持初心和初心,永遠對黨忠誠。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權力觀、金錢觀。「收了錢的人家,只吃錢,不與民爭商。」身份決定責任。黨員幹部不能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去搶錢,而應該真正把權力用在為人民謀福利上。要遏制自私貪婪,不為金錢所誘惑,在誘惑面前不變色,堅決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二是守住法紀底線。黨員要認真學習、理解和把握《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1030101《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等法律法規精神並在實踐中認真貫徹落實,堅決不觸碰底線和紅線,確保個人證券投資行為始終在法律法規范圍內進行,自覺維護健康有序的證券投資環境和良好的政治生態環境。三是加強權力監督。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是預防腐敗的第一道屏障。要對證券市場公權力進行有效監督,注重黨內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合力,注重對重要部門和關鍵崗位的監督,確保權力運行到哪裡,監督就跟進到哪裡。運用綜合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預防,做到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第四,加大查處力度。壓實金融管理部門、監管機構、地方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深入推進金融領域黨員幹部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
,加大違法違紀線索排查和查處力度,營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濃厚氛圍。
相關問答:黨員幹部買賣股票
領導幹部只要不是從事股票發行和管理部門的,就不限制炒股,不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❹ 什麼是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
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即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其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此外,《若干規定》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4)黨員買賣股票違紀擴展閱讀: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❺ 黨員幹部炒股違規嗎
法律分析:中紀委在19年6月發布的一則通知,文中明確給出答案:「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也就是說,公務員可以炒股。但是也有紅線不能越過。
法律依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❻ 公務員幹部購買非上市公司原始股,是否違規
引言:為了實現社會的公平,那麼對於相應的黨員幹部的要求也會有其不同的。因為這樣才能夠保證社會上的和平,同時能夠更加的有利於社會秩序像一些黨員幹部如果想要購買股票的話,那麼就需要格外的注意。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文獻的話,那麼對於自身的安全是非常不利的,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對其公司進行相應的了解。那麼公務員幹部購買非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是否違規呢?從相關的法律文件來看的話是有可能的。在這里小編有以下看法,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問題。
查看法律文獻通過查看法律文獻,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都能夠明確的規定如果黨員幹部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是相關證券的話,那麼是違反法律的,因為這樣的情況是對黨的廉潔紀律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❼ 黨員不能炒股
法律分析:黨員依法投資買賣股票行為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❽ 領導幹部能炒股嗎
法律分析: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