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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限制買賣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5-12 16:47:51

㈠ 哪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

買賣股票問題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不得買賣股票主要有4類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㈡ 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限制

不可以買股票,《證券法》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用自己的身份證開戶,而且也有監控措施。但是在我國,實際上很多從業人員在用親戚朋友的身份證開戶的很多。
1.股票交易如果在中國,就是T+1制度。意思是今日買入的股票要等到明日才可以賣出。美國實行T+0,意思是前一秒買可以下一秒賣出。中國股市開盤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9點30分到11點30分,下午1點鍾到3點鍾。股票交易只能在上述規定時間實行。周六周日不能交易。
2.關於股票的轉賬業務。賣出股票的現金當日不能拿出來,要等到明日。但是通過銀行存錢進去券商,當日就可以進行買股票的交易。上述的轉賬業務只限於銀行營業時間和股市開盤時間方可進行。

㈢ 哪些人不能買賣股票呢什麼人不能買賣股票

哪些人不能買賣股票呢?什麼人不能買賣股票?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 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㈣ 審計人員不能買的股票

隨著當今社會不斷發展,很多年渣森輕人都有著購買股票的意識。有網友問,審計人員不能買的股票有哪些?經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員工購買審計上市公司的股票,會對社會經濟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審橋耐計人員是不被允許買股票的。
一、審計人員不能買的股票類型
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審計所要求的職業道德的核心。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員工購買其審計的上市公司股票,會因經濟利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這是職業道德所不允許的。同時,我國證券法也對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期間購買審計客戶股票進行了規范。不得在客戶審計報告中報告的一定期限內買賣客戶股票。
二、那類人不能買股票
1.上市公司部門和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的負責人有內幕信息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上述部門敏梁春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qh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
3.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或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合格中介機構資格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估機構工作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離職後3個月內將繼續受本規定約束。
由上訴可知,審計人員是不能買股票的。同時,審計人員的父母、子女、配偶在證券公司工作的話,也是不被允許購買股票的。只有離職後三個月才能購買股票,但是還是建議大家進入股市有一定風險的,一定要謹慎購買股票。

㈤ 律師可以炒股嗎

法律分析:律師可以購買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按照目前的規定,律師不能參與企業經營,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除經注冊的兼職律師和公職律師外,亦不可以在其他機構兼任職務。

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託持股方式興辦企業,並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職務,不得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㈥ 如何界定違規買賣股票違紀行為

股票買賣中違規行為還是違紀行為主要是根據情節輕重界定的。
一、違規買賣股票違紀行為,是指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二、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三、相關政策:
(一)《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三)《若干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1、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㈦ 法律上規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法律明文規定了以下人群不能炒股:
1、未成年人,因為未具有行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為無效;
2、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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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執業律師能否賣買股票

當然可以。
但律師如果對於上市公司內幕屬於知情人,或者參與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
決策過程
,則不能進行買賣,否則會被認定為
內幕交易

㈨ 律師可以買ipo客戶的股票嗎

可以的。
購買股票是律師自己的個人投資行為,是正規合法的投資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不受限制的。
但是律師不能在該公司擔任職務或參與經營管理,這一點是有明確的規定。

㈩ 公職人員可以炒股嗎

公務員可以炒股。
2001年中辦發[2001]10號文《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具體有七項要求。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灶虛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10)律師限制買賣股票擴展閱讀: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磨辯顫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瞎敗條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