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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違規買賣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4-28 04:19:36

A. 領導幹部配偶可以炒股嗎

配偶不屬於下面四類人群就可以炒股,想要在股市操作好,不僅要有軟實力,還有硬實力,建議你可以去盈虧同圓官 網重新開始學習深造自己!我也是那裡出師的!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B. 親屬炒股怎麼被發現

監管部門掌握了何種神器?查處多起從業人員控制父母配偶賬戶炒股

試一下子

2023-1-13 08:27 · 來自北京

監管部門掌握了何種神器?短期內,連續查處多起從業人員控制父母配偶等至親賬戶炒股案!| 案例2023年第4期
原創 小壹口 壹口合規 2023-01-12 00:00 發表於北京

收錄於合集#案例分析292個

2023年1月5日,深圳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對某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羅某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控制母親、配偶賬戶炒股

當事人:羅某,男,1985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間,羅某先後任職於GX證券公司、ZX證券公司。

駱某華是當事人母親, 蔣某雯是當事人配偶。「駱某華」證券賬戶,帆梁2018年3月開立,交易資金全部由當事人轉入。「蔣某雯」證券賬戶,2011年10月開立,交易資金來源於當事人、蔣某雯。

「駱某華」證券賬戶的下單設備唯一,均由IMEI碼為86***********33的設備作培轎消出,賬戶登錄、下單IP地址涉及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江西、浙江等多地,與當事人同期出差地點高度趨同。同時,當事人使用手機號碼158*****408、MAC地址為7C********41、3C********6C的設備操作使用「蔣某雯」證券賬戶。手機號碼158*****408登錄「蔣某雯」證券賬戶的IP地址涉及江蘇、配知上海、北京、湖南、廣東、四川等地,與當事人同期出差地點高度趨同。MAC地址為7C********41、3C********6C的設備與手機號碼158*****408登錄「蔣某雯」證券賬戶的IP地址交叉重合。

綜上,當事人使用「駱某華」證券賬戶的期間為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使用「蔣某雯」證券賬戶的期間為2012年7月2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間,操作上述證券賬戶合計總成交金額3631.07萬元,虧損5.29萬元。

當事人王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規,監管部門決定:對當事人羅某處以6萬元罰款。

深圳局近期查處了多起同類案例,是掌握了何種神器?

2022年11月以來,短短的兩個月時間里,深圳局共發布了4張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的行政處罰:證券營業部投資顧問雷某某利用同學賬戶違法炒股案,證券營業部投資顧問黎某某利用父親、母親、配偶

C. 公務員家屬投資入股違法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國家公務人員從事證券、股票業務不構成違法,但是存在以下情形的,構成違法:

1、該國家公務人員是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

2、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的家屬。

3、國家國內無人員的家屬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

法律依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D. 幹部家屬經商違法嗎

2022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簡稱《規定》),適用對象主要是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的領導幹部。那麼對於該職務以下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配偶經商辦企業又有哪些規定?
「中央出台的規定禁止的是廳局級以上幹部,對於以下級別的幹部,省上和市上沒有出台相對應的規定,不搞層層加碼。」某地級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說,沒有規定不代表就沒有禁區,不管哪個層級的領導幹部家屬違規違法經商辦企業,都將受到嚴懲。
部分行業系統「一竿子插到底」
「從去年底開始,我們局裡的民警都要填表,說清楚家屬和子女的從業情況,有經商辦企業的也要據實填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一位民警表示。這是去年11月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禁業清單(試行)》後,各地開展情況摸排的一個縮影遲歷。
在2021年2月開始的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幹警違規經商辦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被列為必須徹底整治的問題。2021年10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別出台幹警親屬的禁業清單,從上到下禁止幹警及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
比如,各級公安機關處級及以下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民警所在警種部門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法院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擔任提供司法拍賣、司法評估等有償中介或法律服務的營利性組織的設立人、合夥人、投資人、高級管理人員等。
除了政法系統,金融系統也有類似的規定。2000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證券監管系統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出規定,但其中有兩條是對證券監管系統其他人員適用的,分別是:證券監管系統全體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和子女不許買賣股票;違反規定拒不糾正的,以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對領導幹部本人要給予組織處理,並酌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對於其他沒有明確規定的行業系統和黨政機關,又是如何考察領導幹部家屬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呢?一般情況下,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每年都會填報一次,擬提拔幹部也會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若認定不屬實的,就會受到相應的懲處。
違規經商辦企業的「新花樣」
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的案例時有發生。
首先是公私不分,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他們在為親屬進行利益輸送時不遺餘力,甚至親力親為、貪婪成性、狂妄行權。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秋濱街道黨工委原書記黃彩虹,放任配偶利用其職務影響承攬管轄范圍內的鋼管租賃業務,還一門心思打招呼、拉業務,為配偶的廣告公司承攬所在街道辦事處的廣告宣傳業務。2019年12月,黃彩虹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其次是心存僥幸,以親人名義注冊公司或代持股份的方式編織「隱身衣」。此類案例佔比大,這與部分領導幹部自認為代持態啟方式隱蔽,可以矇混過關分不開。
湖南省張家界市城市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原黨支部書記、董事長王光權和他人合夥開公司,卻以妻子的名義持股30%。2019年10月,王光權被雙開,並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最後是膽大妄為,將工作領域異化為「私人領地」。有些基層領導幹部迫切地追求權力變現,「靠山吃山」,肆無忌憚,甚至敢以個人身份和家人共同經商辦企業。
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交通局義門交通運輸管理中心站指導員呂中安出資50萬元注冊成立渦陽縣中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妻鄧青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呂中安任監事。之後,呂中安參與了該公司的經營活動。呂中安最終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在職不行,領導幹部退休了經商辦企業行嗎?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設施大隊原主任科員程龍華於2010年提前退休。2013年4月,程龍華與其愛人創立淮南隆華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程龍華退休不滿3年且在其原管轄的區域和業務范圍內投資辦企業,受到黨帆旦如內嚴重警告處分。2016年3月3日,該公司注銷。
由此可見,對於家屬違規經商辦企業,部分廳局級以下領導幹部的膽子更大,做著既想當官又想發財的「白日夢」,甚至從幕後走到台前,明目張膽給親屬甚至自己「站台」,終究毀掉一家人。
地方監督讓領導幹部管好身邊人
「科級黨員幹部的家屬可以開公司嗎?若可以,需要報備嗎?」
這是一名來自四川省雅安市的基層幹部在「問政四川」網路問政理政平台上向雅安市委書記李酌提出的問題。雅安市紀委監委回復:「黨員領導幹部的家屬作為正常民事主體,在不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經商辦企業是允許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上或者組織、部門、單位要求其說明時如實說明。」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領導幹部的家屬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經商辦企業不違規。」某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相關負責人表示,除了要靠領導幹部自我約束,紀檢監察的全方位監督必不可少。
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將「督促落實規范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規定」納入年度重要工作,各地紀檢監察機關通過建章立制和常態化監督,規范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行為。
加強對關鍵時間節點的監督。2021年全國省級黨委換屆工作結束後,一批新提拔領導幹部陸續赴任。為防止帶「商」提拔,湖北省丹江口市紀委監委對86名住建、自然資源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單位新提拔領導幹部配偶開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同時,運用大數據技術,精準發現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線索,已比對「關鍵少數」500餘人,其中6人向組織主動報告有關情況。
也有對重點地區的監督。浙江省義烏市民營經濟發達,黨員、幹部家庭成員經商辦企業現象較為常見,存在廉政風險。義烏市紀委監委聯合組織部門,對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申報情況開展抽查核實,嚴肅處理瞞報漏報等行為;對存在政商關系親而不清等苗頭性問題的領導幹部及時開展談話提醒,要求限期整改;對已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予以嚴肅處置。

E. 普通人用老婆賬戶炒股違法嗎

普通人用老婆賬戶炒股違不違法,恐怕不是證券法這一規定就能夠解決的,畢竟這一規定已經觸犯了眾怒,未來或存在一些細化條款做出新的免責條款。

證券法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單純從字面看,夫妻之間/子女父母之間/兄弟姐妹之間使用對方賬戶都屬於證券賬戶的出借和借用。可能面臨證券法一百九十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但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不存在借用和出借法律關系,使用對方賬戶依然是一種共同的理財投資行為,確定為賬戶出借和借用,合同法上也很難得到支持。證券法硬要插一杠子,認定為賬戶出借,有點一刀切的況味。

清官難斷家務事,證監會要想處罰夫妻之間賬戶出借,並給予處罰,如何認定,畢竟這個賬戶夫妻之間都是知道的,有多少盈虧多少資金投資資產歸屬都是知道的,怎麼認定出借,夫妻兩人都可以登錄,都可以買賣,怎麼算是出借賬戶。

但是一些高管如果使用對方賬戶,進行內幕交易應該從嚴處罰,這一點會得到市場投資者高度認可。內幕交易就是偷而且是大偷。

針對證券法五十八條規定,我個人認為證監會應該出台免責條款。限定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子女父母之間的賬戶使用不屬於出借和借用。

普通人用老婆賬戶炒股?這個條款是寫在新證券法里的,原話是這樣講的: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告訴你,這是違法的,不管是你是用老婆賬戶,孩子賬戶,父母賬戶炒股或者打新,都是犯法的,最高會被罰款50萬。

當然,網上有投資者說,已經和券商客戶經理核實過了,根本不影響,散戶家庭成員間相互登陸。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現在監管力度正在變得嚴格了,這個趨勢是確定性的,假如現在有一些有些券商比較嚴格,設備操作2個號就有有可能被監控,有一些不會。

可這有什麼用,因為監管已經明文規定了,這是違法行為,為了安全起見,普通人自己可以開戶,你就開一個戶就好,為什麼一定要用老婆賬戶,孩子賬戶,父母賬戶炒股。

如果你說你的資產非常多,那麼一個戶也不會影響你的收益,你多個賬戶不就是為了打新股,中簽賺個雞腿,你那麼多資產,中個雞腿,對你收益影響不大。

如果你本身資產就不是很多,那麼你一個戶就可以啊,打新要看市值,你要滿額打新才有機會啊,另外,打新運氣的成分是最大的,真的不要以為是實力。

另外,如果你原本是把自己的賬戶出借給別人,那麼我建議你,馬上停止出借賬戶的行為,不然在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的當下,監管要查,馬上你就會被查到。最後,出借或者借用證券賬戶都會面臨血本無歸、負債累累的局面。

真的,別為了炒股,然後做違法的事,這點是基本的出發點。

從正常意義上來說,我們是一家子,我用自己老婆的賬戶炒股這根本就沒啥,本來兩個人的錢在一起,又不牽扯到理財的問題,更不要說違法了,但是從今年3月1日開始新的證券法實施,在同一個設備上登錄兩個以上的證券賬戶操作是違法行為,最高罰款50萬元。

這可把很多人嚇壞了,我父母沒有操作能力,我幫助他們做也違法,這簡直是無稽之談那。其實新的證券法的本意是對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游資的拖拉機賬戶,和法人的違規操作,以及市場上借用多個賬戶進行量化操作的,畢竟這些在擾亂市場的正常秩序,所以說才有了新的證券法實施細則。

從防範操縱的規則上來說本是好的,但是在實際應用中卻出現了很多的笑話,這是規則制定的時候考慮不周造成的,目前這個事情已經引起了輿論的廣發關注,其程度不亞於當初的原油寶時間,但越是大家關注的東西,我估計接下來一定會有親民政策出來,就是對這個規則會進一步細化,一般老百姓的幾個賬戶操作肯定會排除在外的,這樣是有助於市場活躍,否則你這樣控制一些資金就乾脆不玩了,那對國家在稅收方面豈不是損失啊。

所以,不要擔心,耐心等待通知,你用老婆賬戶炒股大概率不違法。


要點一:個人出借賬戶會被罰嗎?


此次新證券法修訂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個人」也被納入規制對象。

具體在於以下兩點:

經咨詢中國結算,客服回復稱,在中國結算認定下,賬戶名字是誰的就是誰的賬戶,默認都是本人操作。理論上,無論是借用家人或朋友賬戶進行股票交易、申購新股都屬於違規操作。

所以,如果按照法規來,題主的問題就有答案了,從理論上講是違法的。

但是,證券賬戶實名制的邏輯在於出借和借用賬戶的行為背後往往關聯其他違法行為,比如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從業人員違規購買股票等。雖然證券法已經明文禁止對外出借證券賬戶,但實踐中很少發現有僅僅因為出借證券賬戶被處罰的情形。


要點二:出借和借用賬戶如何認定?


從新證券法規定來看,對於證券賬戶的實名制管理是從兩方面來管理的,即任何市場參與者不能主動出借賬戶給他人,也不能借用別人的賬戶,從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對雙方都進行了規制。

對於出借賬戶如何認定?只要達到實際賬戶開立人將自己證券賬戶控制權讓渡,借用給他人,即證券賬戶在該期間自己不受控制或者不去主動控制,就可以被認定是出借賬戶。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認定不問實際所有人是否還能控制賬戶(賬戶密碼修改),且不以是否有償為標准。


要點三:使用親屬的賬戶違法嗎?


親屬之間在證券賬戶開立上,每個人都是獨立的自然人,因此即使是親屬之間,也屬於出借賬戶行為。

法律沒有除外規定,也沒有這種行為不認定為出借的任何可以之處。只要某個開戶主體賬戶脫離自己控制讓渡控制權給第三人,即屬於事實上的出借或者借用,沒有例外。

有專家認為: 親屬之間禁止出借賬戶沒有任何疑義,有這種理解的都是想規避監管的主體,特別是涉及證券基金機構從業人員、上市公司特定人員、監管機構部分特殊人員等。這些人員恰恰是需要禁止出借的重要風險隱患所在。

還有專家表示, 是否屬於出借和借用他人賬戶的行為,往往從賬戶的控制權來認定。 如果賬戶所有人和資金所有人一致,例如A和B是母子關系,A將自己的賬戶和資金交由B打理,這種情況就很難被認定為出借賬戶。如果賬戶所有人和資金所有人不一致,例如打新族使用多個賬戶打新,賬戶是別人的,但資金是操作人的,這種情況屬於典型的賬戶出借行為。

問題四:如何規避賬戶出借的風險?


首先,應當了解出借賬戶對市場的隱患以及這種行為嚴重違反賬戶實名制,對於證券交易秩序、證券交易監測、證券業反洗錢,以及違法違規場外配資等,都會造成嚴重的監管盲區和市場風險。

提醒大家,不管是何人借用賬戶,均應拒絕,讓自己避免陷入風險之中。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借用者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不巧的是出借人剛好又知情的話,那麼出借人和借用人很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


更多問題關注@致庸學財,共同學習。

2020年3月1日執行新的《證券法》,第58條有個規定:出借賬戶給別人使用,最高可以罰款50萬元。

於是乎,各種吐槽出來,有人就在說夫妻之間的證券戶頭往後不能隨意操作了,也不能借用父母的證券賬戶來申購新股和可轉債了。

這種擔心至少在目前是多於的。

新證券法的規定主要是防止為了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多賬戶來操縱股價,是用來打擊違法行為的。

首先,夫妻之間婚後的財產是屬於共同財產(除特別協議外)。

用妻子或者丈夫的證券賬戶來投資股票,完全是家庭的共同的理財行為。

其次,家庭中投資股票也是需要專業知識的,

看誰投資股票獲取利潤多,自然是可以誰來操作股票的;

第三,鼓吹用丈夫或者妻子的賬戶來投資股票就屬於違法的,完全是噱頭。

日常生活中,你用你老婆買來的東西,難道是借?

所以不要偷換概念!

注意!!

最近關於出借證券賬戶法律風險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

借用親屬賬戶是否造成違規,以及是否會被罰款的消息刷屏了。

網友熱議的原因有幾點:

1、上市公司違規罰款60萬,我借用我媽賬戶打個新股50萬罰款?

2、夫妻是共同財產,難道用老婆的賬戶炒股涉嫌違規?

3、爸媽不會炒股,讓我幫他們炒作,違規了?直系親屬也不行?

確實!

從邏輯上來說,這些行不通的。但規定真的是如此的嗎?我們來看看!!

1、此次新證券法修訂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個人」也被納入規制對象。

理論上,無論是借用家人或朋友賬戶進行股票交易、申購新股都屬於違規操作。

但是實際情況下,幾乎很少有看到個人因為出借賬號被處罰的情況,不過對於這一點確實存在違規,就看以後會不會嚴打。

說實話,這也是大家比較在乎的地方。我認為確實也需要更完善一下,管理層的目的是打擊內幕交易和老鼠倉,以及許多金融從業人員的「暗箱操作」,但普通投資者也被納入其中,就有些.....

2、 出借和借用賬戶如何認定?

即任何市場參與者不能主動出借賬戶給他人,也不能借用別人的賬戶,從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對雙方都進行了規制。

3、 使用親屬的賬戶違法嗎?

親屬之間在證券賬戶開立上,每個人都是獨立的自然人,因此即使是親屬之間,也屬於出借賬戶行為。

結論:

從1-2-3點來看,你用親人的賬號進行操作,其實也構成了違規,可能需要處罰50萬以下的罰款。

但是,具體會不會罰,會由證監局根據案情具體酌定!

我認為,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許多事情還是應該酌情處理。畢竟在目前這個 社會 里,為什麼財富是夫妻雙方共同的,但是賬戶是獨立的?

這顯然說不過去啊。

你認為呢?

用老婆賬戶炒股,目前是違法了。

按照新《證券法》的規定,禁止出借個人證券賬戶,否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有的券商也向客戶發了通知稱,凡同一手機,同一電腦的MAC地址,不得登陸兩個以上不同身份的賬戶交易,超出將被系統自動預警凍結。

雖然《證券法》里有這樣的規定,但現在還沒有最終定論。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理財,用老婆賬戶炒股,談不上出借賬戶;還有很多親戚朋友之間代為炒股的,盈虧自負,也談不上出借賬戶,把這歸為違法行為,顯然是不合情理的。

監管本意是打擊違規交易

監管層出台禁止出借賬戶的規定,本意是為了打擊市場中的游資、莊家,借用多賬戶對倒,哄抬股價、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因為這些人手上往往幾十上百個賬戶,就能分散交易,躲避5%舉牌,隱匿性高。

監管本意是好的,但出來的規則是一刀切,這兩天發酵之後,弄得人心惶惶,網友調侃上市公司業績造假才罰60萬,借用親媽股票賬戶打新股,都要被罰款50萬...昨天B股大跌,游資規矩了都與這條規定有關。

不過監管層已經開始小范圍調研,准備就投資者賬戶出台一些具體的規定,比如出借定義的具體細化,遵循大部分投資者的現實情況,給予人性化考量。

所以,用老婆賬戶炒股是否違法還未最終定論,如果這都違法,是不符合大部分投資者現實情況的。

根據新證券法的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出借自己的賬戶給他人。那麼理論上來說一個人用他老婆的賬戶來炒股,實際上也形成了借用老婆賬戶的關系,也屬於違法行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最高可以罰50萬元的罰款。因此大家投資股票一定要用自己的賬戶來進行操作。

但對於如何認定出借賬戶,可能大家有一定的分歧。比如說我用我的身份證開了一個股票賬戶,我把這個賬戶交給了我的一個同學,他用這個賬戶來投資,資金也是他的,我不能對這個賬戶進行操作管理,那麼就形成了實質上的賬戶出借。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證券市場的一些內幕操作,比如說有一些莊家他會利用幾十個甚至上百個人的賬戶,每個賬戶裡面都有資金,然後所有賬戶同時進行一隻股票的買賣,對股價形成了價格操縱。對其他投資者造成了誘導,從而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

所以對於用他人的賬戶炒股是否違法,最重要的還是確定借用關系,比如說你老婆的賬戶,他的資金,他在炒股,然後某一天他沒有時間委託你,讓你幫他賣出一隻股票,那麼這是不屬於賬戶借出的,並不會違法。

但是假如你是證券行業的從業人員,那麼這里就形成了違規,這不是新證券法的規定,這是在以前的證券法就已經有的規定,證券從業人員只炒股,誰也不能為他人代理操作買賣股票的。

先給出答案,從目前新證券法的規定上來說,普通人用老婆賬戶炒股是違法的,最高可罰50萬元。新證券法出台後,這種情況理論上肯定是違法的,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炒股,在2020年3月1日以後,就是一個確定違法的行為,包括個人之間的出借。不管是老婆的父母的還是兄弟姐妹的,只要他把賬戶借給你了,也不管你是炒股打新股,還是打新債。也不管你的交易金額是多少,只要這個行為發生就是確定了違法事實了。

但是這個法律在後續的執行中也許會有什麼補充條款或者例外措施。因為新的證券法的這個變化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游資的炒作。對於有些游資利用多賬戶,抬升股價這種行為進行一定的打擊。因為很多游資利用這種方式抬高股價,然後吸引韭菜入場,然後再割韭菜。

而對於大家日常生活中可能用老婆的賬戶打個新股,買個三兩萬的股票,這種行為並不是證券法要打擊的重點。所以從執行層面來說,雖然用老婆的賬戶炒股違法,大概率是不會受到制裁的。但是這個法確實讓很多人都處於了一個違法的狀態。新《證券法》成為了很多人頭上了一把達摩克里斯之劍,把很多人至於違法的狀態下。

新的證券法出台後其實讓很多人是很失望的。本來大家對它的預期非常高,把他對比美國的薩班斯法案。美國的薩班斯法案成功的樹立了美國企業的信用,讓美國的股市走入了一個 健康 的大牛市。

在新的證券法出台前我們認為,證券法會大改,也會解決一個企業的信任問題。但是當新法出台後大家其實還是有一點點失望的。財務造假以前罰款60萬,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說,割幾千萬甚至幾億的韭菜,然後罰款60萬,這跟罰酒三杯沒有什麼區別。新法出台後,罰款1000萬,還是稍微少了一點,也沒有刑事責任。

對信任問題的解決,可能做的不是特別好,但新法確定著力解決市場的炒作問題。但我認為市場易疏不易堵,堵是不會解決實際問題的,只不過讓水從其他地方流過去而已。游資之所以能在市場反復割韭菜。就是因為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太嚴重。如果把市場建立了更完善一點,上市公司不能財務造假。那麼很多信息就是公開透明的了,大家就不用去聽信游資的一些謠言,跟著進場了。也會從一定的程度上解決游資割韭菜的問題。

F. 如何界定違規買賣股票違紀行為

股票買賣中違規行為還是違紀行為主要是根據情節輕重界定的。
一、違規買賣股票違紀行為,是指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二、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三、相關政策:
(一)《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三)《若干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1、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G. 監事會配偶誤買公司股票會影響證信嗎

不會。監事會配偶誤買公司股票是不會影響證信的,但是會被公司進行處罰,是依法採集、整理閉缺知、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並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信用信息咨詢等扮鏈服務,幫助客戶轎消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

H. 上市公司配偶未按規定買入股票怎麼辦

及時調查相關情況。
獲知上述短線交易行為後,及時調查相關情困戚況,經綜合考慮,公司董事會對監事配偶誤操作買入公司股票的行為做出在公司通報的處理決定。
今後將嚴格規告尺亮范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襪寬規、規范性文件,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