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違反了什麼紀律
中紀委官網文章明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的同時,也特別列出不能「收受有價證券、股權;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特定人群買賣股票」7個方面的行為,劃出了紅線。領導幹部只要不是從事股票發行和管理部門的,就不限制炒股,不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哪些人不能買賣股票呢?什麼人不能買賣股票?
11月2日下午中央紀委法規室負責人在就《黨紀處分條例》進行地解讀時回答了這一疑問,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 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② 監事不知情買賣公司股票違法嗎
違法。監事不知情買賣公司股票違法。根據證券法,全流通時代,監事只要開立了股票賬戶,不違規操作,是可以買賣公司股票的。
③ 600260凱樂科技股票股吧
ST凱樂吧(600260.sh)3.58,0.10,2.87%,成交量:947806(手),成交額:32964(萬元),流通市值:35.62(億),換手:9.53%,振幅:9.20%,市盈(動):-0.43。
拓展資料:
一、湖北凱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湖北凱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樂科技」或「公司」)股票於2021年12月7日、12月8日、12月9日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經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事項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同時公司向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核實,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
二、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公司股票於2021年12月7日、12月8日、12月9日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
三、公司關注並核實的相關情況
1、經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事項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補充、更正之處;
2、公司未發現近期公共傳媒報道了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未公開重大信息;
3、經公司自查,並向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函證確認,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已公告披露的信息外,本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均不存在影響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異常波動的重大事項,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收購、債務重組、業務重組、資產剝離、資產注入、股份回購、股權激勵、破產重整、重大業務合作、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重大事項;
4、經公司核實,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
④ 什麼是二級市場股票交易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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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第十八條規定,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時,相關各方應提供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關證券情況的二級市場股票交易自查報告。根據該規定,無論是否出現股價異動,也無論內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親屬是否存在股票買賣行為,所有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都要提供自查報告。具體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應當提供董事會就本次重組首次作出決議前6個月至重組報告書公布之日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相關專業機構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資產交易內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關人員的直系親屬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關證券情況的自查報告,同時提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就前述單位及自然人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出具的證明文件。
如前述法人及自然人在規定期限內存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其買賣股票行為是否利用了相關內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應當書面說明相關申請事項的動議時間,買賣股票人員是否參與決策,買賣行為與本次申請事項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相關當事人及其買賣行為進行核查,對該行為是否涉嫌內幕交易、是否對本次交易構成法律障礙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就上述說明和核查情況在重組報告書中進行披露。
此外,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許可及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有無持有或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文件,並充分舉證相關人員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⑤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規定是合法,否則是不合法的。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但所持股份總數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四)高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五)對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別限售規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的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數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但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六)高管還應遵守《公司章程》的關於限售期的特別規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諾更為嚴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從事短線交易
高管不得將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註: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股票。
高管應當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⑥ 內幕消息有購買股份多少的限制嗎
內幕消息有購買股份多少的限制,一般是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勵對象買賣公司股票:
1、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
在自查期間,內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情形。
2、激勵對象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
自查期間,共有52名激勵對象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具體情況詳見附件:《自查期間激勵對象買賣股票情況表》。經公司核查,附件中所列的人員在自查期間買賣公司股票是其基於對二級市場行情的自行判斷和個人資金安排而進行的操作,其買賣期間未參與本激勵計劃的籌劃工作,在公司披露本激勵計劃前未知悉本激勵計劃相關的內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個人通過二級市場買賣最多可以持有的股份和限制為:
1、個人通過二級市場買賣最多可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股票股份理論上是沒有限制但是一般持有該公司5%以上時,再買入或賣出時,必須發出公告。
2、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
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3、證券交易市場也稱證券流通市場(Security Market)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次級市場,是指對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在二級市場上銷售證券的收入屬於出售證券的投資者,而不屬於發行該證券的公司。
只是在持股比例低於30%以下可以在二級市場直接購買,超過30%的持股比例再需要通過要約方式收購。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股東如果持股比例到5%以上,需要按照規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根據《證券法》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的股票。並且,之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該股東持股比例達到30%以上,而繼續增持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則需要通過向股東發出要約的方式進行收購。
⑦ 證監會怎樣如何查處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
一、《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定不能買賣股票的人群:
1、證券從業人員
2、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3、現役軍人
以上人員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