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創業板上市流通嗎
深圳創業板上市流通。
根據查詢御悉相關信息顯示,創業板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的企業提供融轎賣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深圳創業板是上閉拆逗市流通的。
創業板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佔有重要的位置,中國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以「300」開頭。
B. 創業板股票是不是全流通的
你好,創業板也像主板一樣實行全流通,但為了保持公司股權與經營權的穩定,同時滿足股東適當的退出需求,創業板有針對性地、有區分地對上市後的相關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體為:
(一)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後方可轉讓。
(二)對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於在發行人向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能轉讓,並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個月後,方可出售其餘股份。
(三)對於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首次公開發行前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一年後方可轉讓。
投資者一定要了解全流通市場環境下對限售股份的有關規定,而且要密切關注有關限售股份解禁的情況,特別是關注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核心人員所持有股份的變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審慎投資。
C.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主要載於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規則。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監管,還要遵守境內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
■發行人的主體資格
發行人必須是依據香港、中國、百慕大或開曼群島的法律注冊成立的法人。
發行人的章程應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中國境內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的內部組織結構
發行人董事會中至少應有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發行人必須聘任一名合資格的會計師,專職負責財務及內部監控工作。該人必須為注冊會計師,且是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資深會員或是經公會認可豁免會員資格考試的類似會計師團體會員。
發行人中必須有一名執行董事作為其監察主任,履行相關職責。
發行人應當有兩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必須由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及公司秘書中的兩名人士擔任。
發行人必須成立一個至少由兩名成員組成的審核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都應為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且審核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
■發行人業務的活躍性
新申請人必須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個月內,其自身或通過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專注於某一主營業務,多種不同但無一項主營的業務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適合在創業板上市。
發行人在24個月的活躍業務期間,管理層及其所有權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請人必須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躍業務記錄,合理地提供有關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個月內的業務表現的詳細資料。
創業板旨在吸引新興增長性企業,因此活躍業務記錄並不要求有曾經盈利或持續盈利的記錄。
在特殊情況下(盡管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個月內,其管理層和所有權性質發生重大變化),聯交所會根據個別情況,酌情作出允許新申請人上市的決定。
如果附屬公司負責經營新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則新申請人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且不少於50%的權益。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總資產或市值達到5億港元的申請人,方可以一年營運紀錄申請上市,但同時需滿足總值1。5億港元股份公眾流通量的規定。
■業務目標聲明
發行人必須在招股章程中明確載有其業務目標的聲明及解釋其實現該目標的方法,並分析其主要業務的市場潛力,所作分析長達兩年時間,即申請時剩餘財政年度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
創業板雖然未對盈利預測作出強制性規定,但上述規定有相似的效果。發行人必須明確其主營業務在未來兩年內的整體發展詳情。
■公司股權結構
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3000萬元。
對於市值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
新申請人必須於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於100人。
雖無明確規定,但發行人的最低市值不能低於港幣4600萬元。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市值40億港元以下的申請人,在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3000萬港元或最低比例為總股本的25%,並以相對較高者為准;市值40億港元以上的申請人,在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10億港元或最低比例為總股本的20%,並以較高者為准。同時,公眾股東人數由原先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動性。
■關於保薦人
新申請人須聘任一名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限,涵蓋至少公司上市該年財政年度餘下時間以及其後的兩個完整財政年度。
■會計師報告
新申請人須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而且該財務報告須函蓋上市文件公告前的兩個財政年度。
新申請人的注冊會計師所申報的最近財政期間,不得早於上市文件公告之日前的6個月。
■管理層股東
新申請人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在上市時合計持有的股份,必須不少於新申請人已發行股本的35%。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管理層股東於上市日期後一年內不得出售其股份,但若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持股量不超過發行人股本的1%,則股份禁售期為半年。
管理層股東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東、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權委派董事的基金投資者。
■關於同業競爭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主要股東及董事與發行人從事相競爭的業務,發行人也可上市,但應當於上市時及上市後持續地對相競爭的業務進行全面的披露。
■承銷安排
創業板未要求一定要有包銷安排,發行人也可以委託承銷商代銷。但是在沒有包銷的情況下,發行人必須在招股文件中說明擬籌集資金的最低數額,如果實際售股的結果達不到招股文件中最低數額,發行人的新股將不能上市。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特殊規定
中國發行人必須在其證券在創業板上市期間,委任並授權一名人士代該發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國發行人並須通知聯交所有關該名授權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終止及有關資料的詳情。
中國發行人須在香港或聯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區設置股東名冊,轉讓的過戶登記須在香港地區進行。
除非聯交所另行同意,否則只有在香港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證券方可在創業板進行買賣。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規定,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具備的條件是: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D. 創業板上市後原股東持有的原始股可以流通嗎
A股至今為止有沒有公司明文規定:原始股不可以轉讓或不能到二級市場上上市流通?以前是規定不能二級市場流通,可以轉讓,但是股改以後就沒有這條規定了,都可以流通.
至於原始股限售多久上交所和深交所及中小板創業板都有各自的規定,大同小異.一般規定是一年後可上市流通,有些公司的原始股東在發行時有承諾鎖定時間,另外對上市公司高管持有的股份出售也有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特殊情況或持股少於1000股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離職後半年內和其他規定情形內不得出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內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並由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E. 香港的創業板公司有可能納入港股通嗎
評:20日,在第六屆世界互聯網大會「資本市場助力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論壇」上,證監會副主席李超表示,證監會已經制定了全面深化資本市場的整體方案,下一步將加快推動落實落地,加快創業板改革,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完善發行上市、並購重組、再融資等一系列基礎制度,進一步完善和增強對創新企業的制度包容性。
2、A股並購重組新規落地,創業板可借殼
評:18日,證監會正式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簡稱《重組辦法》),對多條規則進行修改,理順重組上市功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積極作用。
3、上交所明確聯交所上市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首次納入港股通的條件
評:18日訊,為明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納入滬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的具體安排,持續優化完善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了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4、深交所修訂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明確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
評:18日訊,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明確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並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同時,單個深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深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不得超過1%;連續10個深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深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累計不得超過5%。
F. 香港股市交易規則和交易時間
一、香港股市交易規則
1、港股買賣可做T+0回轉交易,當天買入、當天可以賣出。
2、實際交收時間為交易日之後第2個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戶不能提取現金、實物股票及進行買入股份的轉託管。港股不設當日漲跌幅限制。
3、港股可以賣空。但根據香港聯交所規定,只有被列為「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投資者才可進行沽空。認股權證及債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單之內。
二、香港股市交易時間
在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進行交易,交易時間如下:
1、開市前時段 :上午9:00至上午9:30
上午9:00至上午9:15(競價買賣盤時段)
上午9:15至上午9:20(對盤前時段)
上午9:20(對盤時段)
上午9:20至上午9:30(暫停時段)
2、持續交易時段:
早市:上午9:30至中午12:00(註:若因節假日產生半日市將在12:08-12:10隨機收市)
午市:下午13:00至下午16:08-16:10(隨機收市)
在聖誕前夕、新年前夕或農歷新年前夕,將沒有午市交易。
香港聯合交易所每年編制一份休市日歷,可於香港聯合交易所網站查閱。
香港股市每個交易日在早上10:00開盤交易,中午12:30收市休息;下午14:30開盤,交易直到16:00結束。這與A股的交易時段有明顯差異。此外,指數期貨的交易時段要比股票市場多出30分鍾,具體為早上9:45開盤,下午16:15結束。
(6)香港創業板的股票能流通擴展閱讀
香港股市是香港股票市場的簡稱。一般指香港證券交易所。香港原有4家證券交易所,即遠東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金銀證券交易所和九龍證券交易所。1986年,4家證券交易所合並成立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也稱為香港證券交易所。香港股市的管理機構是證券監理處,它是根據《1973年證券條例》而成立的法定監管機構。《1973年證券條例》還規定設立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負責有關證券的決策工作。香港是世界著名的自由貿易港,是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銀行業、地產業和加工業十分發達,近年來股市發展非常迅速。
重要指數
恆指服務有限公司:
(恆指服務有限公司)乃(恆生銀行全資附屬機構),負責編制及管理恆生指數及一系列其他股市指數:
選取范疇:
成份股以在聯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為選取目標.
以(H 股)形式於香港上市的中國企業如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將合資格獲考慮納入恆生指數.
該(H 股)公司的股本以全(H 股)形式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該( H 股 )公司已完成整個股權分置改革,且沒有非上市股本;或新上市的( H 股)公司沒有非上市股本.
挑選准則:
恆生指數成份股乃經廣泛向外諮詢,及嚴謹周詳的程序而挑選.
任何公司均須符合以下基本准則,才有機會獲選為成份股:
必須位列在聯交所上市所有普通股份( H 股除外 )總市值首90% 之列(市值乃指過去12個月的平均值);
必須位列在聯交所上市所有普通股份( H 股除外 )成交額首90% 之列(成交額乃指將過去 24 個月的成交總額分為八個季度各自作出評估);或
須在聯交所上市滿 24 個月或符合有關上市少於 24 個月的大型股獲納入恆生指數之指引.
上市少於 24 個月的大型股獲納入恆生指數之指引:
新上市的大型股獲納入為恆生指數成份股候選名單須符合以下所列的市值排名及最少達到相關的上市時間:
於檢討指數時大型股平均市值排名:
五或以上:最少上市時間三個月
六至十五:最少上市時間六個月
十六至二十:最少上市時間十二個月
二十一至二十五:最少上市時間十八個月
二十五以下:最少上市時間二十四個月
經甄選合資格後,再按以下准則接受最終評選:
公司市值及成交額之排名;
不同行業在恆生指數內所佔的比重能反映大市分布;及公司的財政狀況.
恆生(中國企業)指數:
挑選准則:
恆生綜合指數成份股中的(國企 H 股).
恆生中國(H 股)金融行業指數.
挑選准則:
根據恆生行業分類系統中被歸類為金融業的恆生中國企業指數數份股.
恆生(綜合)指數系列:
恆生綜合指數系列由十八隻指數組成,以不同方法來反映市場之表現.
除恆生綜合指數外,整個系列包括六隻地域指數及十一隻行業指數.
恆生(綜合)指數:
成份股:
恆生綜合指數以涵蓋聯交所主板上市之股票市值的百份之九十為目標,而現時的成份股數量為二百隻.
挑選准則:
除停牌的日子外,成份股不能在過去十二個月中,有超過二十天在市場欠缺成交;
以過去十二個月的平均市值計算,選取在通過(1)項後最大市值之二百間公司作為成份股.
恆生綜合指數 - (地域)指數
挑選准則:
公司的大部分營業銷售額須來自中國內地以外的地方,並為恆生綜合指數的成份股.
挑選准則:
恆生香港綜合指數中,市值最大的十五間公司.
挑選准則:
恆生香港綜合指數中,以市值計算名列第十六至五十的股份.
挑選准則:
恆生香港綜合指數中,以市值計算名列第五十一或以後的公司.
挑選准則:
公司最少 50% 之營業銷售額須來自中國內地,並為恆生綜合指數的成份股.
挑選准則:
恆生中國內地綜合指數成份股中的非國企 H 股;並至少百分之三十股權由下列股東直接擁有:
1.中國國營、省市單位所擁有的機構;或
2.由上述( 1 )項所述之上市或私營公司.
恆生綜合指數 - (行業)指數
恆生綜合行業指數包括能(源業)、(原材料業)、(工業製品業)、(消費品製造業)、(服務業)、(電訊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地產建築業)、(資訊科技業),以及(綜合企業).
挑選准則:
二百隻成份股將會根據其業務而編制到所屬之行業.
恆生(流通)指數系列
恆生流通指數系列旨在為投資者提供另一組市場參考指數,在編算上顧及由策略性股東長期持有而不在市場上流通的股份.
恆生流通指數系列在編算上,採用個別股份的流通市值,並將其占指數的比重調整至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恆生流通指數系列共有六隻指數:
流通指數:
三隻流通指數的成份股相對的恆生綜合指數內的「地域指數」組別相同.
流通指數相對指數.
恆生流通綜合指數.
恆生香港流通指數.
恆生中國內地流通指數.
恆生綜合指數.
恆生香港綜合指數.
恆生中國內地綜合指數.
精選指數:
精選指數採用同樣方法編算,但包括較少數目的成份股,以促進指數衍生產品之發展.
恆生 50(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恆生香港 25(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恆生中國內地 25(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剔除停牌成份股之政策:
恆生指數系列之任何一隻指數成份股如連續停牌一個月,該成份股將會從有關指數中被剔除.
在非常特殊情況下,如該成份股被認為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復牌,始有可能獲保留在指數內.
參考資料
網路_香港股市
G. 創業板的流通股與非流通股比例
這個沒有比例 規定是最少的拿出10%做流通 可以靈活一下
H. 港股的交易規則
1、港股交易規則:港股交易時間與A股同步2011年的3月份,港交所已實施第一階段的延長交易時段,將港股的早盤開市時間提前至9點30分。
與內地股市同步;2012年的3月份啟動第二階段的「加時」計劃,港股交易時段再次延長,下午的開市時間由此前的13點30分提前至13點,從而實現港股交易時間對A股的全覆蓋。
2、港股交易規則:實時T+0交易
港股買賣可做T+0回轉交易,即可以當天買賣,且次數不受限制。對於列入可以沽空名單的股票(如大型藍籌股),更可以先賣後買。A股當天買入的股票當天不能賣出,需待第二個交易日方可賣出。
3、港股交易規則:實行T+2交收
港股實行T+2交收,實際交收時間為交易日之後第二個工作日(T+2);在T+2之前,客戶不能提取現金、實物股票及進行買入股份的轉託管。
4、港股交易規則:所有交易品種均不設漲跌板限制
港股一個交易日內股價波動幅度從制度上沒有限制。港股歷史上不止一次出現過大盤指數大幅波動過千點、幅度超過10%(如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期間),因公司突發消息引起的股價大漲大跌更是司空見慣,幾乎每天都有漲跌30%甚至更多的股票。
而A股漲跌幅制度為普通A股±10%,ST股±5%。新股上市首日及股改等特殊情況的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8)香港創業板的股票能流通擴展閱讀:
交易品種
股票
截止到當前,港股市場有1206家上市公司,港股有很多國際性的巨頭在此上市,不乏微軟,英特爾等著名公司,另外港股的一個特色是可以對某一個證券賣空。
權證
港股權證分為股本權證和衍生權證。股本權證沒有杠桿比率,而衍生權證有杠桿比率,股本權證的發行人是上市公司;而備兌權證的標的證券不僅可以是個股,也可以是股價指數等。
牛熊證
牛熊證是牛證和熊證的合稱,是一種反映相關資產表現的結構性產品,牛熊證它有強制贖回機制,強制贖回機制會在正股價等於贖回價、高於牛證的贖回價或低於熊證的贖回價時執行。
信託/基金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是指向投資者發行基金單位,把投資者的資金集合一起投資在不同類型證券的投資組合。
掛鉤票據(ELN)
若正股價格變動正如投資者所料,他便可賺取主要來自沽出期權所得期權金的預定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