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科創板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規則
申報規則如下:
1、 如果是限價申報買入,則投資者對該股票的申報買入價格不能大於其買入基準價的102%;
2、 如果是現價申報賣出,則投資者對該股票的申報賣出價格不能小於其賣出基準價的98%。
科創版交易的其他特點
1、 申購前的賬戶持倉市值:假設某一科創版公司在網上的初始發行數量為500萬股,則投資者最高的可申報數量不得超過5000股,而對於持倉市值的要求為:每500股需要有5000元的持倉市值,因此申報5000股需要5萬元的持倉市值;
2、 漲跌幅限制:與其他板塊不同,科創版實行一套特殊的漲跌幅限制,具體為:新股上市前5日無漲跌幅限制;上市五日後的漲跌幅限制為20%;
3、 盤中臨時停牌:按照相關規定,連續競價交易時如果其價格首次漲超或下跌達到開盤價的30%、60%,則會觸發10分鍾的臨時停牌。如果停牌時間跨過了尾盤集合競價時間,則在尾盤集合競價復牌。在停牌時交易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單,等到復牌時會集中對委託進行處理。
拓展資料:
1、 科創板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2、 買入(賣出)基準價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3、 科創板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規定及時予以核查並採取相應措施。經上市公司核查後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也無法對異常波動原因作出合理解釋的,除按照《上市規則》規定處理外,上交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加強異常交易監控,並要求會員採取有效措施向客戶提示風險。
『貳』 科創板市價申報方式有哪些
1、本方最優價格申報的,進入交易主機後,本方最優報價為集中申報簿中申報價格;
2、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的,進入交易主機後,對手方最優報價為集中申報簿中申報價格;
3、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
4、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拓展資料:
市場定位
設立科創板是落實創新驅動和科技強國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支持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大改革舉措,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激發市場活力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安排。在這樣的市場定位下,科創板要順利落地生根、茁壯成長,很關鍵的一點是要打好「創新牌」。
從市場功能看,科創板應實現資本市場和科技創新更加深度的融合。科技創新具有投入大、周期長、風險高等特點,間接融資、短期融資在這方面常常會感覺力有不逮,科技創新離不開長期資本的引領和催化。資本市場對於促進科技和資本的融合、加速創新資本的形成和有效循環,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些年,中國資本市場在加大支持科技創新力度上,已經有了很多探索和努力,但囿於種種原因,二者的對接還留下了不少「縫隙」。很多發展勢頭良好的創新企業遠赴境外上市,說明這方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間。設立科創板,為有效化解這個問題提供了更大可能。補齊資本市場服務科技創新的短板,是科創板從一開始就要肩負的重要使命。
從市場發展看,科創板應成為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改革創新的「試驗田」。監管部門已明確,科創板是資本市場的增量改革。這一點非常重要。增量改革可以避免對龐大存量市場的影響,而在一片新天地下「試水」改革舉措,快速積累經驗,從而助推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不斷完善。以最受關注的注冊制為例,在市場中已經討論多年。此次明確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既是呼應市場需求,又有充分法律依據。幾年來,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資本市場和相應的制度建設也為注冊制試點創造了相應條件。注冊制的試點有嚴格標准和程序,在受理、審核、注冊、發行、交易等各個環節會更加註重信息披露的真實全面、上市公司質量,更加註重激發市場活力、保護投資者權益。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可以說是為改革開辟了一條創新性的路徑。
『叄』 科創板股票交易規則
1、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投資者需關注哪些特殊規定?
科創板企業業務模式較新、業績波動可能性較大、不確定性較高,為防止市場過度投機炒作、保障流動性,科創板股票交易設置了差異化的制度安排,諸如適當放寬漲跌幅限制、調整單筆申報數量、上市首日開放融資融券業務、引入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等。此外,科創板還對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訂單設置了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要求,對科創板的市價訂單申報要求填寫買入保護限價或者賣出保護限價。對此,投資者應當予以關注。
2、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是否需要開立新的賬戶?
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使用滬市A股證券賬戶。符合科創板股票適當性條件的投資者僅需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申請,在已有滬市A股證券賬戶上開通科創板股票交易許可權即可,無需在中國結算開立新的證券賬戶。
3、投資者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投資者可以通過競價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和大宗交易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
與滬市主板不同,科創板引入了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方式。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是指,在收盤集合競價結束後,交易所交易系統按照時間優先順序對收盤定價申報進行撮合,並以當日收盤價成交的交易方式。
投資者需關注,競價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及大宗交易這三種科創板股票交易方式在交易時間、申報要求、成交原則等方面存在差異。
4、投資者買賣科創板股票,其申報價格應符合哪些要求?
投資者買賣科創板股票,其申報價格應當符合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相關規定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的要求,否則為無效申報。
5、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漲跌幅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上交所對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科創板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提示投資者注意。
6、科創板股票交易的單筆申報數量是如何規定的?
不同於滬市主板市場,投資者通過限價申報買賣科創板股票,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 股,且不超過10萬股。
投資者通過市價申報買賣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且不超過5萬股。
投資者參與盤後固定價格交易,通過提交收盤定價申報買賣科創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且不超過100萬股。
申報買入時,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超過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為單位遞增,如201股、202股等。
申報賣出時,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超過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為單位遞增。余額不足200股時,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報賣出。
『肆』 科創板交易規則
科創板上市公司(簡稱科創公司)應適用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定,《持續監管辦法》與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持續監管辦法》。
1、明確科創公司的公司治理相關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科創公司的章程規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行業信息和經營風險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彈性和包容度。
2、制定寬嚴結合的股份減持制度。適當延長上市時未盈利企業有關股東的股份鎖定期,適當延長核心技術團隊的股份鎖定期;授權上交所對股東減持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及後續轉讓等事項予以細化。
3、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科創公司並購重組由上交所審核,涉及發行股票的,實施注冊制;規定重大資產重組標的公司須符合科創板對行業、技術的要求,並與現有主業具備協同效應。
4、股權激勵制度。增加了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范圍,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等。建立嚴格的退市制度。根據科創板特點,優化完善財務類、交易類、規范類等退市標准,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
(4)限價申報買賣科創板股票方法擴展閱讀
設立科創板試點注冊制,要加強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將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建立健全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機制;根據試點情況,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伍』 科創板市價申報的方式有哪些
市價申報類型:
(1)、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2)、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3)、本方最優價格申報(新增);(4)、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新增)。
限價申報:200股≤單筆申報數量≤10萬股市價申報:200股≤單筆申報數量≤5萬股
註:買入時,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超過200股的可以1股進行遞增;賣出時,余額不足2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舉例:
買入:可以200股、201股、205股…
賣出:若有404股可以拆成兩個202賣出或拆成200股和204股;
若有203股,可以先賣200股再賣3股,不能先賣3股再賣200股,不能先賣199股再賣4股。
(1)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2)第6個交易日起漲跌幅限制為20%。
『陸』 買賣科創板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多少
在連續競價階段,如果投資者通過限價申報買入科創板股票,其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這里提到的買入基準價格是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如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則是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如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則是最新成交價,如當日無成交的,則是前收盤價。
(6)限價申報買賣科創板股票方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因科創企業普遍具有技術新、前景不確定、業績波動大、風險高等特徵,市場可比公司較少,傳統估值方法可能不適用,發行定價難度較大,科創板股票上市後可能存在股價波動的風險。
科創板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據此項安排,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表決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