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區塊 » 個人訴機構操縱股票價格
擴展閱讀
設計總院股票歷史股價 2023-08-31 22:08:17
股票開通otc有風險嗎 2023-08-31 22:03:12
短線買股票一天最好時間 2023-08-31 22:02:59

個人訴機構操縱股票價格

發布時間: 2023-08-21 01:22:21

Ⅰ 操縱股價違法嗎

法律分析:操縱股價違法嗎:違法,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Ⅱ 面對股價操縱,股票深套,股民如何維權

不少投資者認為炒股虧損是股市正常風險,損失應該由自己來承擔。因此,好多人還沒有建立起索賠、維權的法律意識。當出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這幾種違法行為時,投資者就可以依法主張賠償。

向上市公司索賠,法律術語叫「證券民事賠償」,對應的法律依據是《證券法》第69條、76條、第77條。

其中第69條說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虛假陳述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股民對虛假陳述索賠的法律依據。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發行人是第一賠償責任人,其他責任人,包括董監高、審計機構、保薦機構是第二責任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做出處罰的同時,也會對其他責任主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財務負責人等自然人作出處罰。在一些案件中,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甚至律師事務所,因未勤勉盡責履行審計程序、核查義務,從而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評估報告等文件,也會受到處罰。根據相關法律,上述責任主體,應與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把上述責任主體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將大大增加股民實際獲賠的可能。


股民索賠最常見的情形是上市公司虛假陳述。

在司法實踐中,股民要向上市公司索賠投資損失,一個基本的前提是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具有重大違法性,但何為重大,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違法行為是否具有重大性往往成為庭審的爭議焦點。其次,股民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買入,虛假陳述揭露日仍持有股票的,才有索賠的資格。第三,存在因虛假陳述而造成損失的後果即有產生虧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才有可能得到賠償。所以,股民要提起索賠訴訟,先要確定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產生的三個日期:實施日、揭露日和基準日,再對照自己股票買賣的成交記錄,以確定自己是否具備索賠資格。

那麼股民如何得知自己的股票可以維權呢?

股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了解股票維權信息:

1、上市公司公告行政處罰

2、中國證監會、財政部網站

比如,中國證監會公開了所有行政處罰決定文件,投資者可以點擊網站首頁的「行政處罰」欄目或者「監管信息公開目錄」進行查找。

3、財經類新聞報道

上市公司屬於明星企業。大凡上市公司的最新信息,不管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一般都有媒體進行報道。如果上市公司有遭立案調查、收到罰單,或者高管被判刑這樣的事件肯定會被媒體報道。

4、股民維權專業平台

鳳凰網的股民維權平台把所有的受罰上市公司全部匯總列出來了,直接找到哪些上市公司可以索賠,而不用一家一家地查公告、看新聞。

Ⅲ 操縱股價怎麼界定標准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1、每股收益就是每一股股票的盈利,股價是指股票的交易價格,一般來講,每股收益越高股票價格越高。

2、股價是指股票的交易價格,與股票的價值是相對的概念。股票價格的真實含義是企業資產的價值。而股價的價值就等於每股收益乘以市盈率。

3、理論上每股收益高的股價相應會高一點,但如果在投機氣氛濃的市場就不一定。在很多場合,股價所反映的是市場對該股票的預期,就是所謂的什麼概念、什麼機會等等。關鍵的還是機構和大戶的操縱。另外,在國內對上市公司分紅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收益好的不一定就分得多,也導致了每股收益與股價的關系體現得不是很突出。

4、從表面上看每股盈利和每股收益表面上是一樣的,但這兩個詞有根本上的區別,區別在於,所謂的每股收益又稱每股稅後利潤、每股盈餘,指稅後利潤與股本總數的比率。它是測定股票投資價值的重要指標之一,是分析每股價值的一個基礎性指標,是綜合反映公司獲利能力的重要指標,它是公司某一時期凈收益與股份數的比率。

5、每股稅後利潤突出了分攤到每一份股票上的盈利數額,它是股票市場上按市盈率定價的基礎。如果一家公司的稅後利潤總額很大,但每股盈利卻很小,表明它的經營業績並不理想,每股價格通常不高;反之,如果每股盈利數額高,則表明公司經營業績好,往往可以支持較高的股價。

6、每股收益即每股盈利,又稱每股稅後利潤、每股盈餘,指稅後利潤與股本總數的比率。是普通股股東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業凈利潤或需承擔的企業凈虧損。每股收益通常被用來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衡量普通股的獲利水平及投資風險,是投資者等信息使用者據以評價企業盈利能力、預測企業成長潛力、進而做出相關經濟決策的重要的財務指標之一。

Ⅳ 應該如何認定操縱股票價格罪

操縱證券罪的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准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Ⅳ 操縱股價違法嗎

法律分析: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縱股價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獲得巨額盈利,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信息,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操縱股價不一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公司內部管理人員、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其他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巨額利潤的行為均屬於操縱股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

Ⅵ 惡意操縱股價怎麼判

法律分析:操縱股票價格同時違反了證券法和刑法,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五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六)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八)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