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交易市場由哪個部門審批監管
股票交易市場主要分為股票交易所(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目前在中國內地,股票交易所主要由證監會監管,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或北交所);場外交易市場主要由地方政府金融辦監管,包括各級地方性股權交易中心(俗稱四板)。以下重點說明股票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區別和聯系:
一、股票交易所
股票交易市場習慣稱之為證券交易所,又稱二級市場,是指對已發行的股票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
股票流通市場是已經發行的股票按時價進行轉讓、買賣和流通的市場,包括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兩部分。由於它是建立在發行市場基礎上的,因此又稱作二級市場。
相比而言,股票流通市場的結構和交易活動比發行市場更為復雜,其作用和影響也更大。
1、股票流通市場的功能
股票流通市場包含了股票流通的一切活動。股票流通市場的存在和發展為股票發行者創造了有利的籌資環境,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計劃和市場變動情況,隨時買賣股票。由於解除了投資者的後顧之憂,它們可以放心地參加股票發行市場的認購活動,有利於公司籌措長期資金、股票流通的順暢也為股票發行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對於投資者來說,通過股票流通市場的活動,可以使長期投資短期化,在股票和現金之間隨時轉換,增強了股票的流動性和安全性。股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是反映經濟動向的晴雨表,它能靈敏地反映出資金供求狀況、市場供求,行業前景和政治形勢的變化,是進行經濟預測和分析的重要指標,對於企業來說,股權的轉移和股票行市的漲落是其經營狀況的指示器,還能為企業及時提供大量信息,有助於它們的經營決策和改善經營管理。可見,股票流通市場具有重要的作用。
2、股票交易方式
轉讓股票進行買賣的方法和形式稱為交易方式,它是股票流通交易的基本環節。現代股票流通市場的買賣交易方式種類繁多,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從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不同,分為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議價買賣就是買方和賣方一對一地面談,通過討價還價達成買賣交易。它是場外交易中常用的方式。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為了節省傭金等情況下採用。競價買賣是指買賣雙方都是由若幹人組成的群體,雙方公開進行雙向競爭的交易,即交易不僅在買賣雙方之間有出價和要價的競爭,而且在買者群體和賣者群體內部也存在著激烈的競爭,最後在買方出價最高者和賣方要價最低者之間成交。在這種雙方競爭中,買方可以自由地選擇賣方,賣方也可以自由地選擇買方,使交易比較公平,產生的價格也比較合理。競價買賣是證券交易所中買賣股票的主要方式。
(2)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按達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為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直接交易是買賣雙方直接洽談,股票也由買賣雙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場外交易絕大部分是直接交易。間接交易是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和聯系,而是委託中介人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方式。證券交易所中的經紀人制度,就是典型的間接交易。
(3)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按交割期限不同,分為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現貸交易是指股票買賣成交以後,馬上辦理交割清算手續,當場錢貨兩清,期貨交易則是股票成交後按合同中規定的價格、數量,過若干時期再進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3、股票流通市場的構成
流通市場的構成要素主要有:
(1)股票持有人,在此為賣方;
(2)投資者,在此為買方;
(3)為股票交易提供流通、轉讓便利條件的信用中介操作機構,如證券公司或股票交易所。
交易所市場是股票流通市場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交易所會員、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人在證券市場內集中買賣上市股票的場所,是二級市場的主體。具體說,它具有固定的交易所和固定的交易時間。接受和辦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股票上市買賣,使原股票持有人和投資者有機會在市場上通過經紀人進行自由買賣、成交、結算和交割。
證券公司也是二級市場上重要的金融中介機構之一,其最重要的職能是為投資者買賣股票等證券,並提供為客戶保存證券、為客戶融資融券、提供證券投資信息等業務服務。
場外市場又稱店頭市場或櫃台市場。它與交易所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證券交易市場體系。場外交易市場實際上是由千萬家證券商行組成的抽象的證券買賣市場。在場外市場易市場內,每個證券商行大都同時具有經紀人和自營商雙重身份,隨時與買賣證券的投資者通過直接接觸或電話、電報等方式迅速達成交易。
作為自營商,證券商具有創造市場的功能。證券商往往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幾個交易對象。作為經紀證券商,證券商替顧客與某證券的交易商行進行交易。在這里,證券商只是顧客的代理人,他不承擔任何風險,只收少量的手續費作為補償。
4、股票流通市場的參與者
(1)場內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必須是交易所的會員。他們可以是經紀人或專業經紀人,也可以是證券商。
(2)股票的買賣雙方又是場內交易的實際參與者。交易的參與者主要有三類:①證券商,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發行和買賣的商號。②股票出售者,即出於各種原因把所持有的股票轉讓出去的人。③股票購入者,即願意買入他人持有的二手股票的人。
二、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市場與股票交易所的主要不同點是:
第一,它的買賣價格是證券商人之間通過直接協商決定的,而股票交易所的證券價格則是公開拍賣的結果;
第二,它的證券交易不是在固定的場所和固定的時間內進行,而是主要通過電話成交。在股票交易所內僅買賣已上市的股票,而在場外交易市場則不僅買賣已上市的股票,同樣也買賣未上市的股票。
場外交易市場在證券流通市場的地位,並不是在所有的國家都一樣,場外交易市場在美國比在任何國家都發達。其主要原因是,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證券在交易所掛牌上市的要求非常高,一般的中小企業無法達到。這樣,許多企業的證券不可能甚至不願意在交易所掛牌流通,它們的股票往往依靠場外交易市場,所以比其他國家的都要發達得多。歐洲國家,如英國,則有所不同,其場外交易市場遠不如美國場外交易市場那樣發達。原因很簡單,就是交易所非常發達,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不僅包括所有上市的股票,也包括許多非上市的中小企業的股票。投資者如果想買賣某些公司發行的、沒有在股票交易所登記上市的股票,可以委託證券商人進行。他們通過電腦、電話網或電報網直接聯系完成交易。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股票有時需付傭金,有時只付凈價。
場外交易市場的股票通常有兩種價格:
(1)公司賣給證券公司的批發價格;
(2)證券公司賣給客戶的零售價格。在這種市場上,股票的批發和零售價格的差價不大,但當市場平淡時,差價就要大一些,一般來說,這種差額不得超過買賣金額的5%。
概括而言,場外交易市場具有三個特點:
(1)交易品種多,上市不上市的股票都可在此進行交易;
(2)是相對的市場,不掛牌,自由協商的價格;
(3)是抽象的市場,沒有固定的場所和時間。
第三市場是指在櫃台市場上從事已在交易所掛牌直市的證券交易。這一部分交易原屬於櫃台市場范圍,近年來由於交易量增大,其地位日益提高,以至許多人都認為它實際上已變成獨立的市場。第三市場是60年代才開創的一種證券交易市場,是為了適應大額投資者的需要發展起來的。一方面,機構投資家買賣證券的數量往往以千萬計,如果將這些證券的買賣由交易所的經紀人代理,這些機構投資家就必須按交易所的規定支付相當數量的標准傭金。機構投資家為了減低投資的費用,於是便把目光逐漸轉向了交易所以外的櫃台市場。另一方面,一些非交易所會員的證券商為了招攬業務,賺取較大利潤,常以較低廉的費用吸引機構投資家,在櫃台市場大量買賣交易所掛牌上市的證券。正是由於這兩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才使第三市場得到充分的發展。第三市場的交易價格,原則上是以交易所的收盤價為准。第三市場並無固定交易場所,場外交易商收取的傭金是通過磋商來確定的,因而使同樣的股票在第三市場交易比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傭金要便宜一半,所以第三市場一度發展迅速。直到1975年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取消固定傭金比率,交易所會員自行決定傭金,投資者可選擇傭金低的證券公司來進行股票交易,第三市場的發展便有所減緩。
第三市場交易屬於場外市場交易,但它與其他場外市場的主要區別在於第三市場的交易對象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場外交易市場主要從事上市的股票在交易所以外的交易。
第四市場是投資者直接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上,證券交易由賣雙方直接協商辦理,不用通過任何中介機構。同第三市場一樣,第四市場也是適應機構投資家的需要而產生的,當前第四市場的發展仍外於萌芽狀態。
由於機構投資者進行的股票交易一般都是大數量的,為了保密,不致因大筆交易而影響價格,也為了節省經紀人的手續費,一些大企業、大公司在進行大宗股票交易時,就通過電子計算機網路,直接進行交易。
第四市場的交易程序是:用電子計算機將各大公司股票的買進或賣出價格輸入儲存系統,機構交易雙方通過租賃的電話與機構網路的中央主機聯系,當任何會員將擬買進或賣出的委託儲存在計算機記錄上以後,在委託有效期間,如有其他會員的賣出或買進的委託與之相匹配,交易即可成交,並由主機立即發出成交證實,在交易雙方的終端上顯示並列印出來。由於第四市場的保密性及其節省性等優點,對第三市場及證券交易所來說,它是一個頗具競爭性和市場。
❷ 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時,由誰負責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呢
法律分析:上海證券交易所。注冊制試點下,上交所負責科創企業發行上市審核,中國證監會對股票發行進行注冊。上交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發布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通知》 第八條 本所設立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報告。
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依照法定條件審核股票發行申請,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發審委提出的審核意見,依照法定條件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第三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二章組成辦法第四條發審委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外的有關專家以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
發審委當然委員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稽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會計師;
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發審委其他委員為:
國家宏觀調控部門的專家8名;
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專家8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專業人員15名;
證券交易所的專家6名;
國有銀行的專家5名;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專家1名;
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等科研單位的專家5名;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律師協會和其他有關專業社會團體的專家8名;
證券業內專家8名;
大學教授3名;
社會知名人士5名。第五條發審委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熟悉宏觀經濟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了解證券業務;
(三)未在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擔任職務,並且未從事與發行審核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工作;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第六條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聘任或者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有關部門、單位後聘任。
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但是,每次換屆時應當至少更換1/3的委員,每個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
(二)任期內因職務變動而不宜繼續擔任發審委委員的;
(三)2次無故不出席或者連續3次不能出席發審委員會議的;
(四)任期內嚴重瀆職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五)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門同時作為發審委的辦事機構,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發審委審核工作所需費用,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支付。第三章委員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第九條發審委委員的職責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審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資格、條件等,審核證券經營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編制和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部門對股票發行申請的初審報告。第十條發審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享有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十一條發審委委員有權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發行申請單位的有關材料。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不得接受發行申請單位、與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的饋贈,不得私下與上述單位或者人員進行接觸。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舉報任何上述單位或者個人試圖給予饋贈或者與之進行接觸的情況。
發審委委員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不得為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有關證券買賣的咨詢。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時,遇有下列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的親屬為發行申請單位或者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持有發行申請單位發行的股票的;
(三)發審委委員的親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申請單位或者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有行業競爭關系,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為發行申請單位提供過有關發行業務的咨詢,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的其他利害關系。
前款第(一)、(二)、(三)項所稱親屬,是指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
❹ 對股市影響較大的國家政策機構有哪些
在政策發布上,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財政部、央行等主要國家機構頒布的政策都直接或間接地對股市產生過重要影響。國務院 2001 年頒布減持國有股的通知, 2004 年「國九條」明確指出了發展資本市場的幾個重要任務,都帶來股市的大幅度波動;國資委頒布的關於國有股權轉讓的政策直接影響股市中股票供給總量,並涉及到股票市場最為活躍的資產重組、並購等概念;財政部實施的財政政策對國家經濟有重要指導作用;中國證監會作為股市的監管機構,一方面負責股市的監管,另外下設的發審委對新股發行進行審核,直接決定了新股發行速度,而且其對全國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有監管責任,對兩者融資方面的規定也要影響著股票市場;央行主要負責監管全國金融機構的運營,其制定的貨幣政策對股市影響很大,同時,其對金融機構進入股市資金的規定要影響股市資金存量的大小;中國保監會負責全國保險機構的監管,由於我國股市制度化建設趨於完善,保監會也開始逐漸允許保險資金入市,為股市提供了新鮮血液;發改委關於國有股轉讓方面的規定,尤其是國有股減持、減持的比例等對股市影響重大。
❺ 怎麼區分中國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1、中國證監會,全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2、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會機關內設21個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3、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在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證監局。
5、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監管轄區范圍內的違法、違規案件。
(5)中國股票審核機構是哪個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職責: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5、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❻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機構設置
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出台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行政處罰委員會
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認定規則,審理稽查部門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聽證,擬訂行政處罰意見。
直屬事業單位
研究中心
研究草擬資本市場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對資本市場發展、運行和監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監管決策提供支持;為草擬資本市場法規規章、政策措施或具體監管工作提供咨詢意見;中國證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
研究、草擬證券期貨業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管理證券期貨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協調管理證券期貨業標准化工作,聯絡國家相關標准化管理機構及國際標准化組織;負責證券期貨業科技管理;規劃建設證券期貨監管業務應用系統;建設和管理證監會互聯網站及資訊系統,負責證券期貨行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與推進;負責證監會計算機區域網、廣域網以及公共應用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維護,管理機房,保障網路和信息安全,負責會機關電子類辦公設備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為證券期貨監管相關業務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負責管理證監會圖書館;指導派出機構的信息化工作;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行政中心
根據證監會後勤業務發展的總體要求,研究、制訂其發展的規劃、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為證監會機關辦公提供服務保障,為機關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生活服務;負責證監會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經營,保證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保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負責承辦指定范圍的外事接待服務、國際會議、國內會議以及各省市來京聯系工作人員的接待工作;承擔辦公廳、國際合作部、人事教育部劃轉的保衛、有關文件資料的印送、外事服務及文秘人員的招聘與管理等職能;證監會規定的其它職能;並按規定在保障機關辦公服務的前提下對外開展社會化服務。
稽查總隊
承辦證券期貨市場重大、緊急、跨區域案件,以及上級批辦的其他案件。
稽查總隊內設20個職能處室,分別是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調查一處至調查十五處,內審一處,內審二處,技術支持處和紀檢(監察)室。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總隊行政事務和黨務管理工作;調查一處至調查十五處負責承辦證券期貨市場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虛假陳述、欺詐發行等重大、緊急、敏感類及跨區域案件調查,十五個調查處分別由五個調查大隊負責協調;內審一、二處交叉分工,負責總隊各調查處提交的調查終結案件的內審復核工作;技術支持處負責案件調查電子取證、信息協查、稽查辦案技術支持系統開發等相關技術服務工作;紀檢(監察)室負責總隊廉政建設與紀檢監察工作。
內部職能部門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3個職能部門:辦公廳
草擬機關內部辦公的規章制度;協助會領導組織機關的日常辦公;組織會內有關重要文件的草擬、修改;負責機關的新聞宣傳工作,編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信息刊物及其他資料;管理機關的財務、資產、檔案;組織辦理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會議的議案、提案。辦公廳內設咨詢顧問委員會辦公室,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聘請的國際國內顧問提供服務,承擔咨詢顧問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發行監管部
草擬境內企業在境內外發行證券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在境內外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的申報材料並監管其發行活動;審核企業債券的上市申報材料;按規定監管境外上市中資企業的有關活動。
創業板發行監管部
擬訂創業板證券發行的法規、規則、實施細則;審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申報材料;審核創業板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證券的申報材料;監管創業板證券發行活動;監管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與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的相關的保薦業務;協同擬訂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規則,負責創業板發審委組建及運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
擬訂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申報材料並監管其發行活動;核准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擬訂公開發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則、實施細則並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管;負責非法發行證券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認定、查處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等。
市場監管部
草擬監管證券(不上市流通的國債及企業債券除外,下同)的交易、清算、登記、託管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證券交易、清算、登記、託管機構的設立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上市品種;分析境內外證券交易行情;監管境內證券期貨市場信息的傳播活動。
機構監管部
草擬監管證券經營機構、投資咨詢機構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各類證券經營機構、投資咨詢機構的設立及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咨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並監管其業務活動。
風險處置辦公室
組織研究、草擬證券公司風險監控、處置和重組的政策法規和工作方案;指導、協調、監督證券公司風險監控、處置和重組工作;就重大事項與有關部委和地方政府進行溝通、協調,組織滬、深專員辦、各派出機構及有關中介機構參與證券公司風險監控、處置工作;交辦的其它工作。(五)上市公司監管部草擬監管上市公司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並監督檢查境內上市公司實施配股、合並分立、主營業務發生變更等事項;監管境內上市公司的收購兼並、主要股東發生變更等事項;監管境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監督境內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履行證券法規規定的義務。
基金監管部
草擬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按規定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機構的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按規定監管中外合資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期貨監管一部
負責期貨市場總體規劃、產品創新、市場監管、市場信息統計分析、法規制度建設、市場對外開放以及期貨行業技術安全與進步等工作,包括擬訂期貨市場監管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及章程、業務規則,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上市期貨產品及合約;跟蹤分析境內外期貨交易行情;監管期貨交易、結算、交割及其相關活動;研究境內外期貨市場;監管境內期貨市場信息傳播活動;審核商業銀行從事保證金存管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業務活動;監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期貨監管一部下設綜合處、市場監管處、市場法規處、產品與創新處、信息統計處和技術處6個處。
期貨監管二部
負責期貨市場中介機構的市場准入和日常監管(包括期貨公司、投資咨詢機構、中間介紹商、商業銀行期貨中介業務等),包括擬訂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監管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設立與業務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中間介紹業務機構的業務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投資咨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商業銀行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業務活動;審核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資格並監督其境外期貨業務活動;監管境外機構從事的境內期貨業務活動;指導監督期貨業協會的有關活動。
期貨監管二部下設綜合處、審核處、境外期貨處、公司檢查一處和公司檢查二處5個處。
稽查局(首席稽查辦公室)
草擬稽查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的規則、實施細則;組織調查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並提出處理意見,執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決定;處理有關證券期貨業務的來信來訪。法律部(首席律師辦公室)
草擬證券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實施細則,審核會內各部門草擬的規章;對監管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在授權范圍內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解釋;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組織辦理涉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其他訴訟案件;審核律師及其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行政處罰委員會日常事務,辦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項,組織安排聽證、審理會議,協助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開展相關工作。
會計部(首席會計師辦公室)
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財務制度,擬定證券期貨業及上市公司的會計財務實施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審定後執行;審核會內各部門草擬的有關證券期貨會計財務的規章;對監管中遇到的會計、財務、資產評估問題提供咨詢;審核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及其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業務活動;按規定監管證券期貨機構執行國家的會計、財務規定並實施財務和離任審計;統一協調證券期貨市場的收費、稅收政策;草擬有關監管經費的收費標准、規章制度並經國務院收費主管部門審定後執行;審核機關、派出機構、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及收支活動。
國際合作部
草擬證券期貨系統對外交流合作的規章制度;組織境內與境外有關機構的交流合作活動,管理境外援助項目;聯系有關國際組織,負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監管合作關系的有關事宜;按規定安排機關人員出訪和接待境外人員來訪;協助會內有關部門履行其境外證券期貨監管職責;協助會內人事教育部門對機關、派出機構的監管工作人員進行出國(境)的培訓教育;按規定歸口管理證券期貨系統的涉外事務。
人事教育部
草擬機關、派出機構人事教育、機構編制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管理;按規定對派出機構、交易所及有關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管理;組織機關、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境內外培訓教育;指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有關機構的人事教育、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派出機構工作協調部
1、起草有關加強對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
2、對會內各部門向派出機構擬發的含有政策性和程序性的指導性文件提出意見。
3、評估派出機構的工作,檢查派出機構貫徹會黨委和主席辦公會議部署工作的情況;督辦會領導批辦的重大事項。
4、負責與派出機構的信息溝通,編發工作簡報;組織經驗交流並協助辦公廳組織召開有關派出機構的重要會議。
5、負責對派出機構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定期分析;參與研究派出機構職權劃分、機構設置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
6、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監察局
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查處本系統及其黨組織、黨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黨紀政紀的行為;受理對本系統的組織或個人的檢舉、控告及本系統的組織或個人的申訴;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領導本系統的監察(紀檢)工作。
網路信息辦公室
派出機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證監局,作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監管轄區范圍內的違法、違規案件。
派出機構名錄
北京證監局 天津證監局 河北證監局 山西證監局
內蒙古證監局 遼寧證監局 吉林證監局 黑龍江證監局
上海證監局 江蘇證監局 浙江證監局 安徽證監局
福建證監局 江西證監局 山東證監局 河南證監局
湖北證監局 湖南證監局 廣東證監局 廣西證監局
海南證監局 重慶證監局 四川證監局 貴州證監局
雲南證監局 西藏證監局 陝西證監局 甘肅證監局
青海證監局 寧夏證監局 新疆證監局 深圳證監局
大連證監局 寧波證監局 廈門證監局 青島證監局
上海專員辦 深圳專員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