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創業板退市新規則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
(一)項和第
(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六)項、第
(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
(三)項至第
(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五、主動退市
1、滬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②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2020)
一、背景及總體思路
再融資制度作為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在促進上市公司做優做強,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服務「一帶一路」、軍民融合、國資國企改革等國家戰略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現行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不能完全適應市場形勢發展需要,市場對此反映較多,各方面改革呼聲高。我會將再融資制度改革作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點措施積極推進,對再融資制度相關條款進行調整。
本次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調整的總體思路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理念,提升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一是精簡優化再融資發行條件,規范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支持優質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大力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二是切實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質量,建立更加嚴格、全面、深入、精準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資者決策為導向,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調整再融資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形成買賣雙方充分博弈,市場決定發行成敗的良性局面,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資效率。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精簡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由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將鎖定期由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由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三是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此外,根據前述修改內容相應地修改了其他條款,並根據立法技術規范了文字表述。三、各方意見、建議採納情況
徵求意見期間,我會和司法部共收到有效書面意見、建議107份。經認真研究,我們對各方意見較為集中的事項作了進一步梳理,對合理意見進行了採納,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關於法律適用
關於規則適用,我會在徵求意見的新聞稿中明確:「修改後的再融資規則發布施行時,再融資申請已經取得核准批復的,適用修改之前的相關規則;尚未取得核准批復的,適用修改之後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更新申請文件後繼續推進,其中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不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
有意見提出,按照上述「新老劃斷」原則,新規則發布實施時已取得核准批文的企業,仍舊適用原有規則,由於原有規則在定價、鎖定期尤其是減持限制上更加嚴格,該等企業幾乎不可能完成發行,建議調整「新老劃斷」時點。
我們採納該條意見。經研究,從便利企業融資、有利於資本形成、節約監管資源的角度考慮,我們擬將「新老劃斷」的時點由核准批文印發調整為發行完成時點,即《再融資規則》施行後,再融資申請已經發行完畢的,適用修改之前的相關規則;在審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發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內的,適用修改之後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更新申請文件或辦理會後事項後繼續推進,其中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不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已經取得核准批文預計無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內完成發行的,可以向我會申請換發核准批文。
(二)關於明股實債
為加強對明股實債行為的監管,《再融資規則》(徵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不得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有意見提出,建議將主體范圍擴大到前述主體的關聯方,以避免其藉助關聯方規避該條規定的情況。我們採納該條意見,將規則修改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不得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且不得直接或通過利益相關方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③ 創業板高管戰配限制多久
6個月內
科創板戰略配售機構鎖定期為12個月,券商子公司跟投的鎖定期24個月,鎖定期內股票不得上市交易,戰略配售股是指向某些特定的對象
④ 創業板交易規則有哪些
你好,主要有這些
一、交易時間
9:15-9:20 開盤集合競價時段,接受限價單,可以撤單
9:20-9:25 開盤集合競價時段,接受限價單,不可撤單
9:25-9:30 靜默期,不接受限價單,不可撤單,此時段提交的限價單遲胡,9:30開盤後由系統按價格優先碼仔攔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撮合交易。
9:30-11:30/13:00-14:57 連續競價時段
14:57-15:00 尾盤集合競價時段,只接受限價單,不可撤單。
15:05-15:30 盤後定價交易。有漲跌幅限制的創業板股票,盤後定價交易的限價不能戚納超過漲跌幅范圍。收盤後,按時間優先原則,以當天收盤價為基準,逐筆連續撮合。未能成交的單子是可以撤單的。
二、交易數量
100股或其整數倍,不可以101或者102股的買賣。但是當手頭股票只剩下不足100股時,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三、漲跌幅限制
1、新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前5天,不設漲跌幅限制。
2、第6天開始,以第5天收盤價為基準,漲跌幅限制為20%。
四、掛單申報價格範圍
無論是有還是無漲跌幅限制,買入申報價≤買入基準價的102%;賣出申報價≥賣出基準價的98%。
投資者原來為買入賣出方便,直接按漲停板買進、跌停板賣出的填單方法就行不通了。
一隻正常交投活躍的股票,有買五賣五。
買入是限高買”,不允許隨意掛高價哄抬。賣一是10.50.則10.50*102%=10.71.買入掛單,價格不能高於它。
賣出是限低賣”,不允許隨意掛低價。買一是9.50.則9.50*98%=9.31.賣出掛單,價格不能低於它。
五、臨時停牌機制
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30%、60%時,深交所對該股票實施臨時停牌。單次臨停時間為10分鍾,全天盤中臨停最多4次。
投資者交易創業板需要先開通創業板許可權,開通條件為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不低於10萬元,並具備24個月A股交易經驗,如果是創業板打新,除了要開通許可權外,在申購日前20個交易日,投資者個人賬戶內股票的平均市值在1萬元以上。
⑤ 創業板公司,員工認購的原始股一般多長時間解禁具體什麼說法,在那可以了解到
《上市規則》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3年後方可轉讓,以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的穩定。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滿3年的做法,與主板市場規定一致;對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於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6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能轉讓,並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到24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24個月後,方可出售其餘股份。
而對於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1年後方可轉讓。
創業板公司指在創業板塊上市的公司 近來,有關創立中小企業板的話題受到廣泛關注。《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創立中小企業板,是落實《意見》的一個重要步驟。
中小企業板的服務對象明確為中小企業。相對於現有的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在交易、信息披露、指數設立等方面,都將保持一定的獨立性。一般而言,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起點要求較高,並且有連續盈利(如3年)的要求,而創業板作為主要服務於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場,在這些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可以預見,中小企業板作為創業板的一個過渡形式,在創立初期可能更接近於主板市場,並逐漸向創業板市場靠攏。
⑥ 創業板對上市後的相關股份的限售要求有哪些
創業板對上市後的相關股份的限售要求有哪些?
創業板也像主板一樣實行全流通,但為了保持公司股權與經營的穩定,創業板仍然對上市後的`相關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體為:
(1)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後方可轉讓。
(2)對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於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能轉讓,並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個月後,方可出售其餘股份。
(3)對於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一年後方可轉讓。 ;
⑦ 香港聯交所新股上市,原始股東(小股東)持股限售時間
一、主板股票的鎖定期
香港聯交所僅對控股股東在公司新上市後出售股份一事實施若干限制。基本上,在發行人申請上市時視作控股股東的任何人士不得:
(a)由依據上市文件披露控股股東的持股量當日直至發行人的證券在交易所買賣之日起計6個月的期間內,出售其持有的上市發行人的股份;或
(b)在上文所述的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出售其於發行人的權益,以致該名人士不再成為控股股東。
聯交所允許控股股東於限售期內予以質押,但應如實披露:如控股股東在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當日起至上市日期後12個月的期間內,將其實益擁有的任何證券質押或抵押予認可機構,控股股東須向發行人及交易所如實披露。
二、創業板股票的鎖定期
香港聯交所對上市時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在公司於創業板新上市後出售股份一事實施若干限制:
(a)由依據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當日起直至上市日期起計12個月的期間內,上市時管理層股東應將其持有的有關證券交付第三方代為託管,並承諾不會出售該等證券。然而,如有關證券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中不多於1%,則上述期間可縮短至6個月。
(b)由依據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當日起直至上市日期起計6個月的期間內,高持股量股東須把有關證券交付第三方代為託管,並承諾不會出售該等證券。
聯交所允許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於限售期內予以質押,但應如實披露:如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在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當日起至上市日期後分別12個月及6個月的期間內,將其實益擁有的任何證券質押或抵押予認可機構,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須向發行人及交易所如實披露。
⑧ 創業板新規
根據中國證監會官
1、投資者門檻:新創業板個人投資者必須滿足前20個交易日平均資產不低於10萬元,並有24個月的a股交易經驗門檻。
2.上市規則:虧損企業也可以上市。
3.交易規則:(1)新上市企業上市前五天沒有漲跌,然後漲跌限制從10%調整到20%,股票公司日漲跌同時擴大到20%。
(2) 盤中臨時停牌機制,設置30%和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鍾。
4.實施宴滑盤後定價交易。收盤後,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以當日收盤價對盤後定價交易申報進行連續匹配。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是盤後定價交易時間。
在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四項規定中,修訂完善的《創業板再融資殲祥褲辦法》共七章、九十三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
1.明確適用范圍。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托憑證等證券品種的,適用《創業板再融資辦法》。
2.簡化和優化發行條件。區分向非特定對象發行和向特定對象發行,區分各種證券品種的再融資條件。
3、明確發行上市審計和注冊程序。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審計期限為2個月,中國證氏簡監會的注冊期限為15個工作日。同時,為小的融資設立了簡單的程序。
4.加強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針對性地披露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等信息,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業務穩定性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5、對發行承銷作出特別規定。對發行價格、定價基準日、鎖定期、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限、轉換價格和交易方式作出特別安排。
6、加強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強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實體的責任追究。
⑨ 創業板定增有鎖定期嗎
國內關於創業板鎖定期的規定:
一、關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1、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2、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和實 際控制人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第1款關於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鎖定的承諾:
(一)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控股股東關聯方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
4、不能確定控股股東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鎖定不低於51%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
5、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
二、關於發行人的非控股股東和非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1、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內不得轉讓。
2、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需遵守自工商登記日起鎖定三十六個月的規定;
3、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從非控股股東處受讓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鎖定1年。
三、 關於高管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1、公司高管、董事監事人員在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25%;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股份。
創業板定增有鎖定期嗎?定向增發產品的鎖定期會限制該股票在這期限內的交易權,因而投資者在認購定向增發產品時,除了要了解產品的收益與風險,也要注意鎖定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