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香港上市流程總流程
第一階段
任命創業板上市贊助商、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股票轉讓辦公室等中介機構,確定答察大股東的上市要求,實施初步銷售計劃。
第二階段
決定上市時間,仔細調查核實工作,評估業務,組織結構,決定公司重組上市結構。清跡茄審查過去兩三年的會計記錄,發起人起草股票銷售章程,中國律師起草中國證監會申請(H股票),准備其他相關文件(H股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H股)。
第三階段
提交香港上市文件和證券交易所審批,准備推廣材料,邀請包銷商確定發行價格。包銷集團分析師簡介,包銷集團分析師撰寫公司研究報告,最後包銷集團分析師研究報告定稿。
第四階段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H股票)、交易所批準的上市申請、副包銷安排、需州李求分析、路演和公開招股。上市後安排數量、定價和銷售,股票定價;向投資者分配股票,完成銷售並收集資金;公司股票開始在二級市場買賣。
❷ 香港創業板上市基本要求
公司須在中國內地、香港、百慕達及開曼群島的其中一個地方注冊成立;
公司必須有主營業務;
公司在上市前兩年必須在基本相同的控制權及管理層管理下運作;
首次招股的最低公眾持股比例要達到3000萬港元及占總股本的25%;
管理層股東必須接受為期兩年的售股限制期,在這一期間,各持股人的股份將被擱置在一個各方都同意的存儲處;
對申請上市企業沒有最低利潤要求。
香港創業板市場的基本上市要求為:於申請上市前兩年有活躍業務記錄;擁有主營業務;在申請上市前兩年公司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擁有;於上市後至少兩個完整財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薦人擔當顧問;最低公眾持股量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5%(市值少於40億港元的公司,最少要達3000萬港元)。至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須佔20%,或10億港元。
參考資料:http://finance.huanqiu.com/roll/2009-05/460118.html
❸ 在香港的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和要求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❹ 香港創業板上市主要上市規定
1、不設盈利要求
高增長企業可能在創業期間並不一定取得盈利紀錄,故《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規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過往盈利紀錄即可在創業板上市。
2、保薦人及其持續聘任期
新上市申請人須聘任一名創業板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間,涵蓋至少在公司上市該年的財政年度餘下的時間以及其後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轄地區
新申請人必須依據香港、中國、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的法例注冊成立。
4、經營歷史
a. 證明具有至少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
註:如上市申請人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又或在聯交所接受的特殊情況下,這項24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規定可在聯交所的批准下獲放寬。
b. 一直積極發展主營業務;
c. 於活躍業務紀錄期間,其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屬公司負責經營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及不少於50%的實際經濟權益;
e. 編制會計師報告,該報告須涵蓋緊接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5、業務前景
新申請人須列明其業務目標,並闡釋於指定期間內擬如何達致該目標。
6、最低公眾持股量
a、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
30,000,000元;
b、對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
c、新申請人必須於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於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勝任的人員負責下列職位:公司秘書、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
b、聘任至少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c、成立審核委員會。
包銷安排於首次公開發售股份時,無硬性包銷規定。
8、其它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合共須佔新申請人不少於35%的已發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類別一般包括:
a. 專業費用保薦人費用公司法律顧問費用保薦人法律顧問費用申報會計師費用物業估值費用公關服務顧問費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費翻譯費
c.市場推廣支出
d.股票過戶登記處費用收款銀行費用包銷商傭金(如適用) 首次上市費交易征費
除首次上市費及交易征費外,上列所有其它費用均可由新申請人與有關方面商議,不過收費多少會受市場因素影響。首次上市費一般占首次上市總成本的小部份,須於遞交上市申請表格的同時向聯交所繳付。首次上市費不予退款,並以與上市申請有關的股本證券的預期市值計算。
創業板首次上市費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費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貨幣值(百萬港元)
首次上市費(港元) 不超過100 100,000 不超過1,000 150,000 超過1,000 200,000
新申請人應繳付予聯交所的交易征費為新申請人將予發行之證券的價值的0.011%。
詳情請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
❺ 香港創業板配股上市有限制嗎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對香港交易所而言,旗下的證券市場有主板和創業板兩個交易平台。主板公司指那些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創業板公司指那些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在創業板上市的證券代號為一個以「8」字為首的四位數字,有別於在主板上市的證券。
1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最低市值:香港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2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香港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香港上市流程
第一階段
委任創業板上市保薦人;
委任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股票過戶處;
確定大股東對上市的要求;
落實初步銷售計劃。
第二階段
決定上市時間;
審慎調查、查證工作;
評估業務、組織架構;
公司重組上市架構;
復審過去二/三年的會計記錄;
保薦人草擬售股章程;
中國律師草擬中國證監會申請(H股);
預備其他有關文件(H股);
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上市申請(H股)。
第三階段
遞交香港上市文件與聯交所審批;
預備推廣資料;
邀請包銷商;
確定發行價;
包銷團分析員簡介;
包銷團分析員編寫公司研究報告;
包銷團分析員研究報告定稿。
第四階段
中國證監會批復(H股);
交易所批准上市申請;
副包銷安排;
需求分析;
路演;
公開招股。
招股後安排數量、定價及上市後銷售:股票定價;分配股票給投資者;銷售完成及交收集資金額到位;公司股票開始在二級市場買賣。
組建上市工作辦:上市的執行策略由上市工作辦負責,上市工作辦成員由公司有關部門選出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加入專業工作團隊中,負責相關的上市工作
香港IPO費用
在港交所香港上市成本包括支付給保薦人、法律顧問、會計師等中介的費用,總費用根據首次發行規模的大小會有很大差異,企業應准備將5%~30%的募集資金作為發行成本。其中,標準的承銷費用為募集資金的1.5%-4.0%。
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市場的區別
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市場存在不少分別,當中包括:
1.香港證券市場較國際化,有較多機構投資者,海外及本地機構投資者成交額約占總成交額的65%(分別為39%及26%),海外投資者的成交額更占總成交額逾40%。由於各地的投資者對證券估值和市場前景可能會作出不同的判斷,內地投資者在參與香港證券市場時宜加倍審慎。
2.在產品種類方面,香港證券市場提供不同類別的產品,包括股本證券、股本認股權證、衍生權證、期貨、期權、牛熊證、交易所買賣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及債務證券,以供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在不同市況下有所選擇。
在交易安排上兩地市場亦有不少差異,例如:
1.內地市場有漲跌停板制度,即漲跌波幅如超過某一百分比,有關股份即會停止交易一段指定時間;香港市場並沒有此制度。此外,根據香港法律,除非香港證監會在咨詢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後指令,否則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不得停市。
2.在香港證券市場,股份上漲時,股份報價屏幕上顯示的顏色為綠色,下跌時則為紅色;內地則相反。
3.香港證券市場主要以港元為交易貨幣;內地股市以人民幣為交易貨幣。
4.在香港,證券商可替投資者安排賣出當日較早前已購入的證券,俗稱「即日鮮」買賣。內地則要求證券撥入戶口後始可賣出。投資者宜與證券商商議是否容許「即日鮮」買賣。
5.香港證券市場准許進行受監管的賣空交易。
6.香港的證券結算所在T+2日與證券商交收證券及清算款項。證券商與其客戶之間的所有清算安排,則屬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商業協議。因此,投資者應該在交易前先向證券商查詢有關款項清算安排,例如在購入證券時是否需要實時付款,或出售證券後何時才能取回款項。
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的方式
內地中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及民營企業)若選擇在香港上市,可以以H股或紅籌股的模式進行上市,或者是買殼上市。
1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1.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2.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不過,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2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1.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2.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3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1.全面收購: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2.重新上市申請: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3.公司持股量:香港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❻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主要載於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規則。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監管,還要遵守境內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
■發行人的主體資格
發行人必須是依據香港、中國、百慕大或開曼群島的法律注冊成立的法人。
發行人的章程應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中國境內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的內部組織結構
發行人董事會中至少應有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發行人必須聘任一名合資格的會計師,專職負責財務及內部監控工作。該人必須為注冊會計師,且是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資深會員或是經公會認可豁免會員資格考試的類似會計師團體會員。
發行人中必須有一名執行董事作為其監察主任,履行相關職責。
發行人應當有兩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必須由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及公司秘書中的兩名人士擔任。
發行人必須成立一個至少由兩名成員組成的審核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都應為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且審核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
■發行人業務的活躍性
新申請人必須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個月內,其自身或通過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專注於某一主營業務,多種不同但無一項主營的業務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適合在創業板上市。
發行人在24個月的活躍業務期間,管理層及其所有權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請人必須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躍業務記錄,合理地提供有關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個月內的業務表現的詳細資料。
創業板旨在吸引新興增長性企業,因此活躍業務記錄並不要求有曾經盈利或持續盈利的記錄。
在特殊情況下(盡管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個月內,其管理層和所有權性質發生重大變化),聯交所會根據個別情況,酌情作出允許新申請人上市的決定。
如果附屬公司負責經營新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則新申請人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且不少於50%的權益。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總資產或市值達到5億港元的申請人,方可以一年營運紀錄申請上市,但同時需滿足總值1。5億港元股份公眾流通量的規定。
■業務目標聲明
發行人必須在招股章程中明確載有其業務目標的聲明及解釋其實現該目標的方法,並分析其主要業務的市場潛力,所作分析長達兩年時間,即申請時剩餘財政年度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
創業板雖然未對盈利預測作出強制性規定,但上述規定有相似的效果。發行人必須明確其主營業務在未來兩年內的整體發展詳情。
■公司股權結構
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3000萬元。
對於市值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
新申請人必須於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於100人。
雖無明確規定,但發行人的最低市值不能低於港幣4600萬元。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市值40億港元以下的申請人,在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3000萬港元或最低比例為總股本的25%,並以相對較高者為准;市值40億港元以上的申請人,在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10億港元或最低比例為總股本的20%,並以較高者為准。同時,公眾股東人數由原先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動性。
■關於保薦人
新申請人須聘任一名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限,涵蓋至少公司上市該年財政年度餘下時間以及其後的兩個完整財政年度。
■會計師報告
新申請人須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而且該財務報告須函蓋上市文件公告前的兩個財政年度。
新申請人的注冊會計師所申報的最近財政期間,不得早於上市文件公告之日前的6個月。
■管理層股東
新申請人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在上市時合計持有的股份,必須不少於新申請人已發行股本的35%。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管理層股東於上市日期後一年內不得出售其股份,但若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持股量不超過發行人股本的1%,則股份禁售期為半年。
管理層股東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東、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權委派董事的基金投資者。
■關於同業競爭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主要股東及董事與發行人從事相競爭的業務,發行人也可上市,但應當於上市時及上市後持續地對相競爭的業務進行全面的披露。
■承銷安排
創業板未要求一定要有包銷安排,發行人也可以委託承銷商代銷。但是在沒有包銷的情況下,發行人必須在招股文件中說明擬籌集資金的最低數額,如果實際售股的結果達不到招股文件中最低數額,發行人的新股將不能上市。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特殊規定
中國發行人必須在其證券在創業板上市期間,委任並授權一名人士代該發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國發行人並須通知聯交所有關該名授權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終止及有關資料的詳情。
中國發行人須在香港或聯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區設置股東名冊,轉讓的過戶登記須在香港地區進行。
除非聯交所另行同意,否則只有在香港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證券方可在創業板進行買賣。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規定,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具備的條件是: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❼ 香港創業板上市有什麼要求
一、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
1、香港創業板上市市場目的:為增長性的公司而設;
2、香港創業板上市接受地域:依據香港、百慕大、開曼群島、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
3、香港創業板上市盈利要求:不設最低盈利要求;
4、香港創業板上市營業歷史:不少於24個月的經營活躍紀錄;
5、香港創業板上市管理持續性:於活躍紀錄期間,其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
6、香港創業板上市主營業務:主營業務要突出。
二、香港創業板上市財務要求:
1、上市前兩個財政年度經營活動的凈現金流入合計須達2,000萬元;
2、市值至少達1億元;
3、公眾持股量至少達3,000萬元及25% (如發行人的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則為15%至25%,即與主板一致);
4、最少100名公眾股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持有比率不得超過50%;
5、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管理層成員大致維持不變;
6、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7、必須清楚列明涵蓋其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擬達致該等目標的方法。
三、香港創業板上市其他:
1、香港創業板上市公司章程:須符合香港《上市規則》和國內《關於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規定;
2、香港創業板上市人員要求:公司的董事、公司秘書、會計師、監察主任、授權代表、審核委員成員等人員需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3、香港創業板上市公司須聘有經核準的股票過戶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