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創業板的漲跌幅限制是多少
創業板漲跌限陸顫制為10%。也就是說,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創業板股價的漲跌幅度不能超過昨日收盤價的10%,也不能超過昨日收盤價的10%。中國創業板股票的漲跌限制主要遵循中國主板市場頌世的漲跌限制。我國所有正常股票均受漲跌10%的限制,漲跌10%時稱為漲停板,跌幅10%時稱為跌停板。
創業板簡介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Market),是主板市場(Main-Board?Market)設立不同類型的證券市場,主要是為了解決創業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的融資和發展。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的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早櫻敗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方面。目前,大多數新興的二板市場上市企業傾向於創業型企業,因此也被稱為創業板。
⑵ 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的漲跌幅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定的創業板股票其他無漲跌幅限制情形,僅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投資者需注意,自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行上市的首隻股票上市首日起,非注冊制創業板股票漲跌幅比例將由原10%同步調整至20%。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⑶ 創業板股票漲跌幅限制是多少
創業板改革漲跌幅新規:創業板漲幅為新股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幅限制,5個交易日後漲幅限制為20%。創業板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是提高市場活躍度,適當放寬漲跌幅比例,完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減少交易阻力,日漲跌幅限制由以前的10%提高至20%。
溫馨提示:股票投資是隨市場變化波動的,漲或跌都有可能。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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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創業板有沒有漲跌幅限制
創業板有漲幅限制。創業板是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
創業板的漲幅和主板一樣,也是有限制的。而它也與主板的漲幅限制也是一樣的,都是實行的10%的漲跌幅限制。只是創業板里沒有ST股,而主板里有ST股,且主板里的ST股實行的是5%的漲幅限制。
創業板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是: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 創業板的漲幅限制之所以和主板一樣,是因為它的交易制度就是與主板保持一致的(上市首日交易風險控制制度除外)。所以漲跌幅比例同為10%,交割制度也是T+1,連續競價時間也是上午的9點半到11點半,以及下午的13點到14點57。
拓展資料
滬市和深市主板股票每個交易日漲跌幅限制為10%,新股上市首個交易日漲跌幅限制44%。
創業板是有漲跌幅限制的,但前五個交易日是沒有漲跌幅限制的,從第六個交易日開始,設置20%的漲跌幅限制。前五個交易日,創業板股票有臨時停牌機制,股票盤中交易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以及較開盤價漲跌達到或超過60%,各停牌10分鍾。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其主要針對解決創業型企業、中小型企業及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而設立。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由於目前新興的二板市場上市企業大多趨向於創業型企業,所以在又多稱為創業板。
創業板出現於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興起於90年代,各國政府對二板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監管部門還通過「保薦人」制度來幫助投資者選擇高素質企業。在證券發展歷史的長河中,創業板剛開始是對應於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場,以中小型公司為主要對象的市場形象而出現的。
⑸ 創業板特別規定
一,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方式。1.競價交易;2.盤後定價交易(新增);3.大宗交易。
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注冊制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三,創業板股票單筆申報數量
1.您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或基金時,余額不足1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2.您通過限價申報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30萬股;
3.您通過市價申報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5萬股;
4.您通過盤後定價交易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四,創業板股票的市價申報方式
1.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2.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3.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4.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5.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法律依據: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
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可以初步詢價後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在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後,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發行數量二千萬股(份)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不得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已經或者同時境外發行的,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不得超過發行人境外市場價格。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採用詢價方式的,應當向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格境外2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網下投資者)詢價。網下投資者應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規則前提下,協商設置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八條採用詢價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上申購前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詳細說明定價合理性,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
(二)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後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剔除最高報價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孰低值的;
(三)發行價格超過境外市場價格的;
(四)發行人尚未盈利的。
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採用詢價方式的,公開發行後總股本不超過四億股(份)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七十;公開發行後總股本超過四億股(份)或者發行人尚未盈利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