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創業板的股票代碼是多少
股票代碼是c開頭的表示是該股票上市後次日至第五日,一般在創業板的股票就會出現這個標志,有這個標志表示該股票在上市後前5個交易日是不受漲跌幅限制的。
股票簡稱中的租團掘字母N,代表股票上市首日。股票簡稱中如果標有字母U,表示這家公司尚未盈利;若實現盈利,這個標識就會取消。股票簡稱中標有字母W,代表股票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而字母V則代表股票發行人具有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拓展資料】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弊核板市場上市的創業或老型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創業板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佔有重要的位置。中國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以"300"開頭。
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可以說,創業板是一個門檻低、風險大、監管嚴格的股票市場,也是一個孵化創業型、中小型企業的搖籃。
創業板是T+1交易,即當日買入的股票不能當天賣出,要在第二天才能賣出的。創業板修改限制漲跌幅為20%,日後交易也會改為T+0,這都屬於創業板交易的國際規則。以這種方式將會增加股市活躍度,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
『貳』 什麼是創業板股票
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可以說,創業板是一個門檻低、風險大、監管嚴格的股票市場,也是一個孵化科技型、成長型企業的搖籃。創業板出現於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興起於90年代,各國政府對二板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的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有著重要的位置。
『叄』 股票創業板什麼意思
1. 什麼是創業板市場?
答:創攜仔業板市場是為了適應創業和創新的需要而設立的新市場。與主板市場只接納成熟的、已形成足夠規模的企業上市不同,創業板以成長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重點支持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上市,具有上市門檻相對較低,信息披露監管嚴格等特點,它的市場風險要高於主板。
2. 我國為什麼要設立創業板市場?
答:創業板是服務於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首先,推出創業板意義重大,是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層次與結構,拓展資本市場深度與廣度的重要舉措,能夠為數量眾多的成長型創業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與示範效應,發揮拉動民間投資,推動產業結構調整,以創業板促就業的重要作用。
其次,推出創業板是為了滿足企業需求多元化和投資需求多元化的必要之舉,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必然結果,創業板體現了對中小企業整體的支持,是構建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系的關鍵環辯山汪節。同時,創業板的推出,能夠為市場引入成長性好、創新能力強的上市公司,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選擇,為活躍市場,豐富市場層次帶來新的活力。
3. 創業板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中處於什麼位置?
答: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場外轉讓市場都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服務對象的不同,各層次市場在發行標准、制度設計、風險特徵、估值水平等方面都有所區別。
四個層次的市場共同構成我國的多層次市場體系,服務於處於不同時期、不同成長階段的企業,創業板在其中處於承上啟下的關鍵位置。待時機成熟後,多層次市場體系內部將研究建立通暢的轉板機制。
4. 創業板與中小板在功能定位上有何區別?
答:總體上看,創業板企業的發行條件比中小板要更為寬松,兩個板塊的功能定位各有側重,不能簡單地把創業板理解為「小小板」。中小板主要服務於即將或已進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強但規模較主板小的中小企業;而創業板以成長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重點支持自主創新企業,這些企業的成長性特點突出,開始具備一定的規模和盈利能力,在技術創新、經營模式創新方面非常活躍。
5. 創業板與中小企業板在風險特徵上主要有哪些區別?
答:與中小企業板相比,創業板市場是一個風險相對較高的市場,主要區別如下:
(1)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不同。中小板企業已相對成熟,規模上都已符合主板標准,有些已處於細分行業的領先地位,經營穩定,盈利能力較強,因而風險程度相對較低;創業板企業尚處於成長期,普遍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其發展潛力雖然可能巨大,但新技術的先進性與可靠性、新模式的適用面與成熟度、新行業的市場容量與成長空間等都往往具有較大不確定性。
(2)創業板上市企業由於股本規模較小,面臨的市場炒作和市場操縱風險可能會較高。
(3)上市公司估值風險不同。由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經營歷史往往較短,未來業績增長具有較大不確定性,加之新經濟、新模式企業的發展往往具有非線性特徵,運用傳統的估值方法可能很難對這些企業作出准確的價值判斷,由此帶來投資上的價值估值風險將會高於中小唯汪板企業。
『肆』 創業板股票代碼是多少
創業板股票代碼(399006)。
【拓展資料】
創業板: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創業型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創業板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佔有重要的位置。中國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以「300」開頭。
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可以說,創業板是一個門檻低、風險大、監管嚴格的股票市場,也是一個孵化創業型、中小型企業的搖籃。
2009年10月23日,中國創業板舉行開板啟動儀式。2009年10月30日,中國創業板正式上市。
2020年8月24日,創業板注冊制首批企業掛牌上市。宣告資本市場正式進入全面改革的「深水區」,創業板2.0揚帆起航。
發展歷程:
發展創業板市場是為了給中小企業提供更方便的融資渠道,為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制。同時,這也是中國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改革的重要手段。二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的投資對象和風險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況下,二者不會相互影響。而且由於它們內在的聯系,反而會促進主板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當然,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
『伍』 創業板股票是什麼意思
創業板股票是專門為暫時不能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初創型企業給予融資渠道和發展空間的股票交易市場。創業板上市標准:1、滿足中國證監會所規定的創業板發行條件;2、發售後總股本不少於3000萬;3、公開發行股份實現股份總額25%以上;公司總市值超過4億,發行股份的佔比為10%以上;4、總市值及財務信息達到本規定的要求;5、交易平台所規定的其它企業上市條件。
創業板股票是什麼意思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靈活,很多要求都從三年降到兩年,未來創業板的上市要求將適當放寬,大幅度降低發行要求,淡化可持續增長能力的實質性判斷。同時,創業板沒有行業限制,可以接納更多元、更具特色的各類企業上市。更有利於企業數檔成長。成長型、創業型企業也可獲得資本市場的有力支持,穗啟超過六成創業板公司上市前得到創業投資機構項目投資。相對於主板,創業板總體的平均市盈率、換手率更高,更有利於企業首發融資、並購重組和股權轉讓。薯族亂
『陸』 上市公司包括哪幾種創業板和新三板有什麼區別
包括兩類:
1、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6)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2、債券型上市公司:
(1)已經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3)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4)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上市分為:
一板:主板。二板:中小板、創業板。三板:新三板。四板:股交中心。主要區別如下:
1、中國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S股和等的區分。這一區分主要依據股票的上市地點和所面對的投資者而定。
2、新三板和創業板主要區別為上市條件,通俗的說就是門檻不一樣。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參考資料上市公司_網路
『柒』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發行人注冊資本、經營業務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發行人納稅、股權、治理結構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