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公開發行前是否准許該公司自行出賣股票 股票的兩種承銷方式的承銷機構是否固定都有哪些
股票公開發行前是否准許該公司自行出賣股票:股份制公司在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前,是可以自行出賣股票的,很多非上市公司都可通過有關部門的批准,實施內部發行股票。
股票的兩種承銷方式的承銷機構是否固定:承銷機構一旦確定,一般不會更改。
股票的承銷機構:根據1996年6月發布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才能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未取得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書已失效的證券經營機構,除作為分銷商並以代銷方式從事股票承銷外,不得從事股票承銷業務。股票的承銷機構主要是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
B. 簡要說明投資銀行在股票公開發行與承銷中的職責有哪些
投資銀行在股票中公開發行與承銷中的職責是從事以證券的承銷和交易為基礎性業務。
即股票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復雜的工作,需要各類相關專業中介提供協助。
是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的聯系紐帶,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以便在上市工作中能充分配合,加快工作進度。
(2)與股票發行承銷有關的機構有哪些擴展閱讀:
投資銀行在股票中及職責其職能詳情:
投資銀行是指從事以證券的承銷和交易為基礎性業務,並在此基礎上發展其它業務為經營范圍的金融機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即股票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復雜的工作,需要各類相關專業中介提供協助。其中投資銀行作為承銷商,是IPO市場最核心的金融中介機構,是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的聯系紐帶,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具體來講,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中,投資銀行作為承銷商承擔著以下方面的主要職責。
1、股票發行前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指承銷商在股票承銷時。
以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股票發行人及市場的有關情況及有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的核查、驗證等。
盡職調查的范圍主要包括:發行人的主要財務狀況、經營環境與風險、公司管理,以及股票市場環境與國家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內容。
2、股票發行與上市的輔導,股票發行與上市的輔導指由擔任承銷商的投資銀行對擬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進行的規范化培訓、輔導與監督。
輔導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按照《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
建立規范的組織制度與運行機制,促進上市公司經營機制轉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發行文件的准備。
股票發行准備階段最實質性的工作是由發行參與人准備招股說明書,以及作為其根據和附件的專業人員的結論性審查意見。
這是發行人向證券監管部門申請核准或注冊登記的必備材料。募股文件包括招股說明書在內總共有八項內容,涉及面廣,且製作要求嚴格,具有較強的專業性。
文件准備是否完善准確直接關繫到發行人股票發行的成數。
投資銀行作為承銷商,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協助發行人全面、准確地編制好各類相關的發行上市文件。
尤其是「招股說明書」這一公司發行上市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文書,以便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能夠順利地通過證券監管部門的審查核准。
3、確定股票發行價與穩定價格,股票發行定價是投資銀行股票承銷工作的關健一環,關繫到發行人、投資者和投資銀行三方的利益。
合理的發行價格需考慮市場的承受能力、發行人的經營業績及未來發展潛力、股票二級市場狀況等因素,是整個股票發行過程中專業性最強的一項工作。
發行定價過高,不僅會使投資者不願購買,股票發行不出去,影響到企業的籌資目標和公眾形象,定價過低又會導致發行人不能籌到盡可能多的低成本資金。
投資銀行作為專業機構,熟悉資本市場狀況,擁有豐富的市場信息,具備專業的定價技巧和經驗。
可以協助發行人確定一個合理的股票發行價格,以使發行人在實現最大融資規模的前提下保證股票全部能夠顧利地發行出去。
4、合理的發行定價只是確保了股票的順利發行,但股票上市後若價格大幅波動,遠遠高於或低於發行定價。
不僅會對發行人和投資者帶裹不利的影響,同時也有損於投資銀行在承銷市場中的形象,影響到其未來承銷業務的順利開展。
因而投資銀行的承銷工作並沒有隨股票發行的完成而結束,對公司股票上市後一定期間的價格表現,投資銀行仍然要承擔一定的穩定職責。
5、股票的銷售一般公開發行股票規模和募集資金數額較大,單靠發行人自己往往無法完成股票的銷售。
投資銀行可憑借其廣泛的網路,良好的客戶關系,幫助發行人將股票順利地售於投資者,並從中獲取相應的收益。
C. 簡述承銷商的職能
承銷商一般指具有一定銷售實力,承擔銷售責任的商人。對商品銷售承擔相應的買賣責任。承諾商品買賣的責任,與廠家不同,承銷商一般不承擔生產,而只承擔商品的渠道管理及庫存分配管理,在整個銷售環節里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也可看作被生產企業分配較大管理許可權的大代理商。
股票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股票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定義
承銷商一般指具有一定銷售實力,承擔銷售責任的商人。或指投資銀行家,以個別或作為承銷團成員的名義購買新發行證券,並將其分配發售給投資者,賺取包銷差價作為利潤。
股票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股票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
承銷商職能
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的作用:
--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
--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
--組織承銷團
--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
--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
--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
--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
--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
承銷根據證券經營機構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不同,分為代銷和包銷:
*代銷商是指證券發行人委託承銷機構代理向投資者銷售證券。如在約定期限內未全部售出,則未售出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與發行人之間是代理關系,不承擔風險。承銷費用為實際售出股票總金額的0.5%至1.5%。
*包銷商是指承銷機構按合同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是買賣關系。承銷費為承銷股票總金額的1.5%至3%。
如發行股票數額較大,往往由多個承銷商(或承銷團)共同承銷。
D. 股票承銷方式包括哪些
股票承銷的兩種方式
股票代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後者代理發行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
股票包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機構達成協議,如果證券機構不能完成股票發售的,由證券機構承購的股票發行方式,股票包銷又分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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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機構
主要需要證券公司投行部,證券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證券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聘請中介機構
主要是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負責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的輔導和推薦工作,輔導期為一年。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4)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行。
(5)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輔導期滿6個月應在當地省級日報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會城市,除在省級日報公告外,還需在公司所在市縣日報上公告。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擬發行股票的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考試。
股票發行上市的步驟及核准程序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業要想發行股票必須首先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請中介機構
主要是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負責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的輔導和推薦工作,輔導期為一年。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4)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行。
(5)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輔導期滿6個月應在當地省級日報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會城市,除在省級日報公告外,還需在公司所在市縣日報上公告。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擬發行股票的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考試。
3、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材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擬上市企業輔導工作的監督管理。
輔導工作開始前十個工作日內,輔導機構應當向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輔導機構及輔導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2)輔導協議;
(3)輔導計劃;
(4)擬發行公司基本情況資料表
(5)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輔導期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輔導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對輔導情況進行抽查。
4、改制輔導調查
輔導機構對擬上市公司進行輔導的期限滿一年後,經輔導機構申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運行情況及輔導內容、輔導效果進行評估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輔導有效期為三年。即輔導期滿後三年內,擬發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銷機構提出股票發行上市申請;超過三年,則須重新聘請輔導機構進行輔導。
5、報送申請股票發行文件
擬上市公司和所聘請的證券中介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制訂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由主承銷商推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6、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一方面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另一方面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意見,兩委自收到文件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7、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8、核准發行
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9、復議
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
10、發行股票
發行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公開發行股票的文件以後,就可以按照核準的發行方案發行股票。
11、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後,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向證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F. 什麼是上市承銷商
主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主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主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概括地說,主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主要有以下作用:①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②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③組織承銷團。④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⑤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⑥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⑦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⑧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⑨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⑩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在我國,主承銷商一般還擔任發行人上市前後的輔導工作。
在我國,國家對承銷業務的實施及承銷資格的認定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擬公開發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2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其中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主承銷商。當承銷團由3家或3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時,可設l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
經營機構,稱為分銷商。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與副主承銷商、分銷商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團協議,具體規定承銷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管理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承銷業務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凈資本、專業從業人員和正式營業日期,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及設備等等。主承銷商資格的條件更加嚴格,除要求申請者具備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外,還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凈資產和2000萬元以上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證券營運
資金和2000萬元以上凈證券營運資金;取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6名以上;具備承銷股票3隻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銷業績;以及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不足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20%的記錄等。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如持有發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東之一,不得擔任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但未取得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擔任任何發行公司的發行輔導人和上市推薦人。只能作為分銷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在我國,公司股票上市均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即上市推薦人)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上市推薦人,在港等地又稱保薦人,是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的作為其上市推薦(保薦)的機構或人士。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一般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根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推薦人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而且每年都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
證券交易所審查確認後,才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推薦人資格,申請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且從事股票承銷工作一年以上並信譽良好,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熟悉交易所各項業務規則等等。
上市推薦人的職責主要有:確定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輔導發行公司董事了解並承擔公司上市的各項責任與義務;協助起草上市申請書、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正確、完整,協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內對股票發行人提供咨詢,履行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等。
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