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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高管股票減持規則

發布時間: 2023-06-18 14:30:52

Ⅰ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規則

規則:1、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2、大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的,在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3、大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4、持有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24個月後解禁,也就是24個月才能進行減持,持有5%以下的非流通股,12個月後解禁,也就是12個月才能進行減持。
三、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新規2021: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這個1%的規定沒確定沒有變,但是從大股東,變成了特定股東:可以理解為除散戶外的所有股東,包括IPO前的股東及定增入股的股東!2.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 之前大宗交易就是個大漏洞,所有的清倉式減持,都是通過大宗交易出掉的!現在最多隻能減持2%,且接盤方必須鎖倉6個月,這風險太大了,估計沒多少機構還願意接這個盤的! 也就是說,3個月之內,大股東最多隻能減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盤方要鎖倉半年,所以市場承受的拋壓也就是1%! 3.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 這個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過野路子玩清倉式減持的! 比如董監高,以前辭職半年之後就可以清倉了,現在每年最多減持持股的25%!

Ⅱ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3、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4、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 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 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 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 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規定。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 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 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Ⅲ 上市公司高管減持股票管理規定

公司高管減持股票需要審批。《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指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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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科創板控股股東減持是幾年

其一,科創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限售解除以後減持股份的,應當保證公司有明確的控股股東和實控人。同時上市公司核心技術人員股份的鎖定期也被延長,即上市以後36個月不能減持。

其二,對於沒有盈利的公司上市後擬進行減持安排的,減持辦法規定,虧損企業在上市三年後仍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東、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以下簡稱特定股東)的股份最多繼續鎖定兩年後才能減持,也就是說最長是五年。

其三,對特定股東,減持辦法規定每人每年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數量在1%以內。如果超過這個部分,就需要以非公開轉讓的方式進行轉讓,而所謂非公開轉讓,就是上市公司或保薦機構選定相應的證券公司去進行詢價兌售,向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轉讓股份。前述轉讓不再限制比例和節奏,但是對受讓者要限制12個月的鎖定期。

其四,優化了股份的減持方式,為創投基金等其他股東提供更加靈活的減持方式,只有創投更加便利地減持,才能形成資本的循環。

Ⅳ 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新規2022

因規則繁多且復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一直是合規領域的重點和難點。據信公君觀察,最近2個月又有多例涉及違規減持的情形,受到監管機構處罰。因此,反復強調合規減持的重要性也不為過。作為上市公司股東,要想搞清楚減持的問題,應當首先明白合規減持應當分幾步走?
第一步:判斷股東身份或持有的股份性質
從股東身份看,是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科創板適用),還是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從股份性質看,是持有首發前股份的股東,還是持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有混合身份的,還需要同時看各類身份的規則要求。
第二步:判斷股份來源
如果大股東持有的股份是來自集中競價增持的,可不受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的約束。
第三步:確定減持方式和減持數量
是通過集中競價減持、大宗交易減持,還是協議轉讓?科創板首發股東還有詢價減持和配售減持(具體參考《獨家!科創公司什麼減持方式這么香?》)的選擇,不同的減持方式限制要求不同;以及考慮要減持多少股份,是否有進度安排等。
第四步:考慮減持注意事項
綜合上述三點,考慮是否有禁止減持、減持比例限制、減持預披露、減持過程披露等要求。
信公君提示
在減持前,建議股東翻閱招股說明書等文件,看是否涉及其他減持限制或預披露等承諾,如有承諾,需嚴格按承諾執行。
接下來,信公君為大家整理了不同身份的股東,在減持合規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項。
1
董監高減持
(一)禁止減持的情形:
1.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
3.上市時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公司實現盈利後,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科創板、創業板);
4.涉嫌違規違法後的禁止減持:
(1)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2)董監高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5. 涉及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禁止減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3)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6.敏感期禁止
此外,科創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不得在下列時間啟動、實施或者參與詢價轉讓:
1 科創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實際公告前一日);
2 科創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 自可能對科創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 科創公司處於年度報告披露期內但尚未披露年度報告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詢價轉讓。
7.短線交易禁止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二)減持比例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中登系統會將董監高直接持股按比例鎖定,如果董監高對其間接持有的股份也有「每年減持不超過25%」的承諾,也需要遵守)。
2.上市公司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離職半年內不得減持股份,在剩餘未滿任期及任期滿後的半年內也還應遵守每年減持不得超過25%的比例要求。
(三)減持預披露要求
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無論任何股份來源(即使是集中競價增持的),無論減持多少,都需要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
(四)減持過程預披露要求
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需要披露減持進展公告,包括時間過半、減持數量過半、高送轉、重大資產重組、減持完畢、期限屆滿等,各板塊要求有細微差別,但均有格式指引可參考。
2
核心技術人員(科創板適用)減持
(一)禁止減持情形
1.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首發前股份;
2.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首發前股份;
3.上市時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公司實現盈利後,前兩款規定的股東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實現盈利後,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
4.科創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還有詢價轉讓窗口期禁止要求(詳見「董監高減持」之「6.敏感期減持」)。
(二)減持比例限制
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三)減持披露要求
無預披露和減持過程的披露要求。
3
大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減持
(一)禁止減持情形
1.《減持細則》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通過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除外: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2)大股東因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短線交易禁止
同「董監高減持」。
(二)減持比例限制
1.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任意連續90自然日,不超過1%,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2.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任意連續90自然日,不超過2%,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3.協議方式轉讓股份的:
1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價格比照大宗交易;
2 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6個月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日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量合計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規定,即共享該1%的減持額度;同時各自遵守集中競價預披露和進展披露的規定。
(三)減持預披露要求
1.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2.即使不具備大股東身份後,仍需要看下IPO承諾中是否有提前3個交易日預披露的條款,如有則需遵守。
(四)減持過程披露要求
1.持股比例每減少1%,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注意這里無需暫停減持)。
2.每減少5%的披露要求
1 通過大宗交易或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減持的比例每達到5%(上下一手),需要停止交易並履行信披義務,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3個交易日內,禁止買賣。
2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的,減持的比例每達到或超過5%,需履行信披義務,在公告前不得買賣。
3.大股東減持比例雖未達到5%,但減持後持股比例降至5%時點(上下一手),需要停止減持並履行信披義務。
4.因上市公司增發股份等原因導致持股比例被動降至5%以下,後又主動減持股份的,需要履行信披義務。
5.《減持細則》要求的減持過程披露
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需要披露減持進展公告,包括時間過半、減持數量過半、高送轉、重大資產重組、減持完畢、期限屆滿等,各板塊要求有細微差別,但均有格式指引可參考。
4
控股股東、實控人減持
(一)禁止減持情形
1.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諾。
科創板: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第6問:對於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為確保發行人股權結構穩定、正常生產經營不因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而受到影響,要求發行人的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承諾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直至鎖定股份的總數不低於發行前A股股份總數的51%。
位列上述應予以鎖定51%股份范圍的股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上述鎖定36個月規定:員工持股計劃;持股5%以下的股東;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
2.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公司實現盈利後,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科創板、創業板適用)。
3.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但持股比例低於30%的,也應當遵守上述規定)。
4.敏感期禁止
滬主板、深主板與創業板已經取消了控股股東、實控人在敏感期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的規定。科創板僅禁止控股股東、實控人在敏感期內增持。
5.短線交易禁止
同「董監高減持」。
6.涉及違規違法的禁止減持,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2)大股東因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7.涉及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禁止減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3)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除外。
(二)減持比例限制
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並應當符合《減持細則》關於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科創板、創業板適用)。其餘要求同大股東。
(三)減持預披露要求
1.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通過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除外。
2.注意看IPO減持承諾中是否有提前3個交易日預披露的條款。
3.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限售期滿後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應當明確並披露未來十二個月的控制權安排,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經營。(科創板、創業板適用)
(四)減持過程披露要求
《減持細則》要求,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做出公告。(新《證券法》對於5%以上的股東,也增加了持股比例每變化1%需要披露的要求)其餘要求同大股東。
5
持有首發前股份的股東減持
這部分探討的是首發前股份的減持,重點在股東持有股份的性質,而不是股東身份性質。Ⅵ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規則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的規則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
一、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三、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四、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五、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Ⅶ 減持新規全文細則

股票鎖定期是指特定主體所持有的股票暫時不能轉讓的期限。在股票鎖定期屆滿後,轉讓股票的,受到減持規則的限制。股票鎖定期及鎖定期後轉讓規則,按不同持股主體分類,具體如下:
一、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
限制股票范圍:首發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不屬於限制范圍。
鎖定期:首發上市後36個月,如果承諾限售期長於36個月的,按照承諾的更長限售期執行。
減持規則:(1)每三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2)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3)協議轉讓不受前述(1)和(2)項限制,但單個受讓方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時,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1)和(2)規則;(4)任意連續90日內採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科創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自股票上市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不得減持情形:(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2)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3)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
限制股票范圍:首發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不屬於限制范圍。
鎖定期:首發上市後12個月。
減持規則:(1)每三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2)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3)協議轉讓不受前述(1)和(2)項限制,但單個受讓方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時,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1)和(2)規則;(4)任意連續90日內採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三、突擊入股
限制股票范圍:首發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不屬於限制范圍。
鎖定期:工商變更或首發上市後3年。
四、定向增發入股
限制股票范圍:非公開發行取得的股票。
鎖定期:(1)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以及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鎖定期為發行結束後18個月;(2)前述(1)中所列人員以外的投資者認購的股份鎖定期為發行結束後6個月。
五、收購方
限制股票范圍:因本次收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鎖定期:收購完成後18個月。
六、創投基金
持股主體: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鎖定期:(1)對於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投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鎖定一年;但如果創投基金為控股股東的,鎖定期為36個月;(2)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於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鎖定12個月。
特殊減持規則:根據截至到首發上市時的持股期限不同、減持限制不同,具體為: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1)不滿36個月的,在3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2)36個月以上不滿48個月的,在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3)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在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4)60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再受比例限制 。大宗交易減持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遵守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的規定。
上述減持規則適用限制條件:投資的企業應滿足以下情形之一:(1)首資接受投資時,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2)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3)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持股主體不符合第1項或者投資的上市企業不符合第3項的,減持股份根據持股主體的不同適用第一條、第二條或第七條規定。
七、持股不足5%的其他股東
限制股票范圍:首發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不屬於限制范圍。
鎖定期:首發上市後12個月。
減持限制:無。
八、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限制股票范圍:首發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後從二級市場買入的本公司股票。
鎖定期:(1)首發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首發上市後12個月;如為科創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時公司未盈利的,首發上市後36個月;(2)離職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注:法律對於股票取得方式未做限制性規定,應視為所有持有的股票不論取得方式,均在限售范圍內
);如為科創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時公司未盈利的,在(1)規定的鎖定期內離職的,對於首發前取得的股份,應繼續遵守(1)中鎖定期的規定;(3)創業板上市的,在首發上市後6個月內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首發上市後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減持規定: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不得減持的情形:(1)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2)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3)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科創板上市公司核心技術人員
限制股票范圍:首發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
鎖定期:(1)首發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首發上市後12個月;如上市時公司未盈利的,首發上市後36個月;(2)離職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注:公司法對於股票取得方式未做任何限制性規定,應視為所有持有的股票不論如何、何時取得,均在限售范圍內
)。
減持規定:首發上市後4年內,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Ⅷ 科創板減持規則

《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將原始股股東通過二級市場減持的數量限制在每年不超過1%,同時開啟「非公開轉讓」的減持方式。

其中,最為創新的是提出了「非公開轉讓」的減持方式,即通過保薦機構或者 上市公司 選定的證券公司以詢價配售方式,向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進行非公開轉讓;

而受讓方再減持的,還應遵守12個月內不得轉讓、特定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規定減持受讓股份等諸多限制。

如此下來,首發前股份很難流通到「散戶」手中,主要將在證券公司之間流通。大家可以查看《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4.6、2.4.7條,類似於美國的轉售制度(參考《減持新規與美國144規則的異曲同工》。

Ⅸ 高管股減持要求或條件

股票減持即減少股票持量,直接目的是套取現金,管理層減持,因其對自身企業的了解,通常肯定會在價格高位進行減持行為。另一個角度說,即不看好企業的後續成長,所以屬於利空消息。上市公司高管減持股票管理規定:
1、每年賣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持股總數的25%;
2、禁止短線交易,即買入後六個月內不得賣出,賣出六個月內不得買入;
3、禁止敏感期買賣股票,即定期報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項公告後兩個交易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