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承銷什麼是代銷什麼是包銷
什麼是承銷?什麼是代銷?什麼是包銷?
當一家發行人通過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時,就要聘請證券經營機構來幫助它銷售證券。證券經營機構惜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將證券銷售出去,這一過程稱為承銷。它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職能之一。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形式。
代銷是指證券發行人委託承擔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又稱為承銷機構或承銷商)代為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銷售截止日期,證券如果沒有全部售出、那麼未侍出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在代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發行人之間是代理委託關系,承銷機構不承扣銷售風險,因此代銷傭金很低,代銷發行比較適合於那些信譽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業。它們的證券容易被社會公眾所接受,用代銷方式可以降低發行成本。
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侍剩餘部分的證粗模敬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對發行人來說,包銷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與代銷相比,包銷的成本也相從較高。包銷在實際操作中有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之分。全額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承購合同,由承銷機構按一定價格買下全部證券,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價款一次付給發行公司、然後承銷機構以略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在全額包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證券發行人並非委託代理關系,而是買賣關系,即承銷機構將證券低價買進然後高價賣出,賺取中間的差額。對發行人來說,採用全額包銷方式既能保證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資金,又元須承擔發行過程中價格變動的風險,因此全額包銷是西方成熟證券市場中最常見、使用最廣泛的方式。
余額包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機構在約定期限內發行證券,到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認購。余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發行岩慎,後全額包銷,是代銷和全額包銷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碼塵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承銷協議中應當載明承銷方式。承銷朗滿,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階議約定的包銷或盲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B.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活動,貫徹穩健經營原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及其相關業務活動。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配合證監會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股票承銷業務進行監管。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可經營證券業務、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的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的信託投資公司。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承銷業務,指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的股票以及證監會核準的其他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的行為。第二章承銷資格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五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七)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八)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過程中擔任主承銷商的,除應當具備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二)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前條第(三)項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三)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四)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或獨家承銷某一隻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為主承銷商。第九條符合前述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取得資格證書,須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由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設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由機構批設機關核準的公司章程;
(五)內部風險與財務管理制度情況說明;
(六)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凈資產或凈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最近一年股票承銷業務或最近三年證券承銷業務情況的說明材料;
(十)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C. 什麼是股票承銷商
股票承銷商是指經營股票承銷業務的中介機構,承擔股票承銷與資金交流的任務。它是股票發行機構的樞紐,直接關繫到股票發行市場的成敗。主要有投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公司等。
股票承銷商主要辦理上市股票的分散股權銷售,包括包銷股票、代銷股票兩種。在代銷制下,股票承銷商只負責代銷手續,並不保證股票全部售出;在包銷制下,股票承銷商則必須擔負完全出售股票的責任,股票承銷商的收入為承銷手續費及收到投資人申購價到退件期間的利息收入。
D. 股票承銷業務
法律分析:股票承銷是對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承擔和協助銷售。股票承銷業務由政府指定的金融部門批準的可經營股票業務的證券經營業務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等承擔。股票承銷一般可採取代銷、助銷和包銷三種方式。證券承銷機構與發行人應簽訂股票承銷合同,規定合同當事人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證券承銷機構可根據承銷風險的大小,按承銷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承銷手續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E. 什麼是上市承銷商
主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主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主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概括地說,主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主要有以下作用:①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②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③組織承銷團。④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⑤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⑥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⑦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⑧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⑨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⑩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在我國,主承銷商一般還擔任發行人上市前後的輔導工作。
在我國,國家對承銷業務的實施及承銷資格的認定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擬公開發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2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其中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主承銷商。當承銷團由3家或3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時,可設l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
經營機構,稱為分銷商。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與副主承銷商、分銷商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團協議,具體規定承銷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管理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承銷業務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凈資本、專業從業人員和正式營業日期,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及設備等等。主承銷商資格的條件更加嚴格,除要求申請者具備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外,還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凈資產和2000萬元以上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證券營運
資金和2000萬元以上凈證券營運資金;取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6名以上;具備承銷股票3隻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銷業績;以及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不足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20%的記錄等。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如持有發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東之一,不得擔任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但未取得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擔任任何發行公司的發行輔導人和上市推薦人。只能作為分銷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在我國,公司股票上市均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即上市推薦人)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上市推薦人,在港等地又稱保薦人,是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的作為其上市推薦(保薦)的機構或人士。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一般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根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推薦人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而且每年都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
證券交易所審查確認後,才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推薦人資格,申請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且從事股票承銷工作一年以上並信譽良好,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熟悉交易所各項業務規則等等。
上市推薦人的職責主要有:確定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輔導發行公司董事了解並承擔公司上市的各項責任與義務;協助起草上市申請書、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正確、完整,協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內對股票發行人提供咨詢,履行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等。
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
F. 股票承銷商指什麼
法律分析:股票承銷商指指經營股票承銷業務的中介機構,即承擔股票承銷與資金交流的任務的人。
法律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G. 充當股票承銷機構的主要是()。
充當股票承銷機構的主要是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
我國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主要有以下三 種:
1、證券公司
2、信託投資公司
3、專門負責為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的公司
我國充當股票承銷機構的是證券公司。
H. 股票公開發行前是否准許該公司自行出賣股票 股票的兩種承銷方式的承銷機構是否固定都有哪些
股票公開發行前是否准許該公司自行出賣股票:股份制公司在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前,是可以自行出賣股票的,很多非上市公司都可通過有關部門的批准,實施內部發行股票。
股票的兩種承銷方式的承銷機構是否固定:承銷機構一旦確定,一般不會更改。
股票的承銷機構:根據1996年6月發布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才能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未取得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書已失效的證券經營機構,除作為分銷商並以代銷方式從事股票承銷外,不得從事股票承銷業務。股票的承銷機構主要是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