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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應委託的機構

發布時間: 2023-03-27 01:16:30

1.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機構

主要需要證券公司投行部,證券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證券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聘請中介機構
主要是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負責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的輔導和推薦工作,輔導期為一年。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4)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行。
(5)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輔導期滿6個月應在當地省級日報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會城市,除在省級日報公告外,還需在公司所在市縣日報上公告。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擬發行股票的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考試。
股票發行上市的步驟及核准程序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業要想發行股票必須首先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請中介機構
主要是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負責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的輔導和推薦工作,輔導期為一年。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4)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行。
(5)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輔導期滿6個月應在當地省級日報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會城市,除在省級日報公告外,還需在公司所在市縣日報上公告。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擬發行股票的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考試。
3、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材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擬上市企業輔導工作的監督管理。
輔導工作開始前十個工作日內,輔導機構應當向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輔導機構及輔導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2)輔導協議;
(3)輔導計劃;
(4)擬發行公司基本情況資料表
(5)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輔導期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輔導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對輔導情況進行抽查。
4、改制輔導調查
輔導機構對擬上市公司進行輔導的期限滿一年後,經輔導機構申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運行情況及輔導內容、輔導效果進行評估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輔導有效期為三年。即輔導期滿後三年內,擬發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銷機構提出股票發行上市申請;超過三年,則須重新聘請輔導機構進行輔導。
5、報送申請股票發行文件
擬上市公司和所聘請的證券中介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制訂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由主承銷商推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6、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一方面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另一方面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意見,兩委自收到文件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7、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8、核准發行
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9、復議
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
10、發行股票
發行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公開發行股票的文件以後,就可以按照核準的發行方案發行股票。
11、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後,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向證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2. 股票發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股票發行方式有2種。
股票的發行有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兩種。
一、公開發行也稱公募是指股票發行人向社會公開出售股票的方式;
二、非公開發行也秫私募或內部發行,是指股票發行人向公司內部職工或特定投資者出售股票的方式。
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都可以採用直接發行或間接發行的方式。
1、直接發行也稱自蕾發行,是指股票發行人自己辦理股票發行手續。這種方式下,一般是發行人在投資銀行或證券機構的協助下,通過私下接詩的方法直接將股票出售給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一旦到期.募集不到原定的股份,拉行人將不足部分自行認購。
2、間接發行也稱委託代理發行.是指股票發行人不直接辦理股票發行手續,而是委託證券經營機構代理盅行,招募投資者。
間接發行,根據受託責任不同分為代銷發行和包銷發行。
(1)代銷發行,是指發行人委託有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代辦銷售股票的方式。在此方式下,代銷機構只是同意按照發行人委託的價格盡可能地銷售股票,只收取手續費和其他有關費甩,發行風險由發行人承擔,到期銷售不完的股票退給發行人。
(2)包銷發行,是指發行人與代理發行機構簽訂合同,委託其發行股票.並且規定在承銷期內如果不能足額發行,尚未銷售的股票由受託方收賄,然後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接市價出售。包銷發行下。股票發行的風險性實際上轉移給了包錆發行機構。

3.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股票管理,引導資金合理流動,維護股份制企業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鄉鎮、街道企業發行的股票。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是實行股份制的企業發給入股者證明其權利的有價證券。股票應為記名股票。
股票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股票遺失可申請掛失。第四條發行股票,應遵循自願認購、平等互利的原則。禁止以攤派形式發行股票。第五條股票發行或交易不得有虛偽、欺詐等行為。第二章發行管理第六條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市分行)。第七條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公開發行)以及橫向經濟聯合中向投資方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定向發行),不論金額大小,一律報人民銀行市分行審批。
凡向本企業內部職工發行股票(以下稱內部發行)十萬元以下的,由企業自行決定,向人民銀行市分行備案;十萬元以上,要報人民銀行市分行審批。第八條未經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不得向銀行申請發行股票。第九條新建股份制企業的發起者認購的股票,不得少於股票總額的30%。第十條首次發行股票的,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企業組織章程和發行股票的簡章。
(三)招股范圍和籌資總金額、資金投向、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四)股份制企業發起者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
(五)人民銀行市分行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就交驗縣區以上計劃部門的批准文件。
原非股份制企業,要實行股份制的,還應提供其主管機構的批准文件,以及會計事務所或審計部門所作的重估資財的報告書。第十一條首次發行股票以來未出現經營虧損情況的股份制企業,允許再次申請發行股票。申請時除應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外,並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
(二)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社會審計部門查核簽證的首次發行股票以來的財務報表。第十二條股票一律以人民幣計值,需載明下列內容:
(一)標明股票字樣(內部發行的,還應標明內部發行字樣);
(二)企業名稱;
(三)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四)股票面值;
(五)發行日期;
(六)股票編號;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機關名稱,批准發行的日期和文號;
(十)股票持有者姓名或名稱;
(十一)轉讓、掛失規定和記錄格式;
(十二)股份制企業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之前,應將股票格式送人民銀行市分行審定。並在指定的印刷廠印刷。正式發行前,應將票樣送人民銀行市分行備案。第十三條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應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內部發行或定向發行股票,可自行組織發行,也可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
凡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的,雙方需簽訂代理協議書。第十四條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應在批准機關規定期限內(一般自批准發行之日起三個月)完成,並向批准機關申報實收股金情況。逾期未發行的股票不得發行。第十五條凡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應按季向人民銀行市分行報送財務報表,並定期向股票持有者報告該企業的經營情況。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只能使用自有資金。第十七條各級黨政機關和由國家撥行政費的單位不得投資入股。第十八條股份制企業不得在市場上購買自己發行的股票。第十九條個人購買股票不應超過股份制企業股票總發行額的3%。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二十條股票交易業務統一由金融機構經營,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股票交易業務。金融機構經營股票交易業務應經人民銀行市分行批准。第二十一條股票上市交易應經人民銀行市分行批准,未經批准一律不準上市交易。內部發行的股票和公有制為體的股份制企業用固定資產折認購的股票不是上市交易。第二十二條股票交易以現貨為限。
股票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委託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股票價格由委託方自行決定。

4. 上海市股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發展國民經濟,加強金融管理,引導資金合理流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市分行)。
本辦法所稱批准機關是指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和人民銀行市分行授權審批股票發行的金融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是指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給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權憑證。股票持有者享有領取股息、紅利等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並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公司經營虧損或破產的有限責任。
股票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股票遺失可以申請掛失。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司是指經國家有關機關批准,招股集資而成立的股份制企業。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股票交易是指股票發行後進行有償轉讓的行為。第六條參加股票發行或交易者不得有虛偽、欺詐等致他人誤信的行為。第二章發行管理第七條公司非經注冊登記,不得發行股票。發行股票,應經批准機關批准。第八條人民銀行市分行對發行股票實行集中管理、分級審批制度。
(一)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公開發行),以及橫向經濟聯合中向投資方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定向發行),由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審批。
(二)向本企業職工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內部發行),由人民銀行市分行授權的金融機構審批;情況特殊或發行額較大的,由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審批。
批准機關應根據國務院有關股票管理的規定進行審批。第九條首次發行股票的,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公司章程和發行股票的章程。
(三)招股金額和招股范圍、資金投向、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四)公司發起者認購全部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驗資證明(經批准機關特許的,此項文件可免予提供)。
(五)批准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應交驗計劃部門准予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文件。
現有企業實行股份制,還應提供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委、辦、局的批准文件,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社會審計組織重估資財的報告書。第十條再次發行股票的,必須在再次申請發行的前兩年內保持無經營虧損(人民銀行市分行特許者除外)。申請時除應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外(不包括第九條第四項),並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
(二)經注冊會計師或社會審計組織查核簽證的前兩個年度和上一個季度的財務報表。第十一條公司發行的股票,應為不定期限的記名式股票,並以人民幣計值。股票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標明股票字樣;內部發行的,還應標明內部發行字樣。
(二)公司名稱。
(三)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四)股票面額。
(五)發行日期。
(六)股票編號。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機關名稱,批准發行的日期和文號。
(十)股票持有者本名或名稱。
(十一)轉讓、掛失規定。
(十二)公司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發行股票之前,應將股票格式送批准機關審定。第十二條發行股票應貫徹自願認股原則,不得強行攤派。第十三條公開發行股票應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公司內部發行股票或定向發行股票,可自行組織發行,也可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第十四條公司應在批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一般自批准發行之日起三個月)完成股票發行,並向批准機關申報實收股金情況。逾期未發行的股票不得再發行。第十五條凡發行股票的公司,應按季向批准機關報送財務報表,並應向股票持有者公開公司經營情況。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國家規定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第十七條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股票:
(一)各級黨組織和國家機關。
(二)非獨立核算單位。
(三)外國的組織、個人和外商投資企業。
(四)黨和國家機關的幹部。
(五)現役軍人。第三章交易管理

5. 發行股票的條件和主要程序有哪些

您好,
就現階段講,我國企業申請發行股票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公司。
(2)妻有樁全的櫥務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3)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要有一定的自有資本。
(4)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至少應有3名發起人;發起人認購的膠份應至少佔發行總額的30,這是對新成立的股份公畝的特別要求。
(5)再次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須在再次申請發行般察俞的兩年內保持無經營虧損。
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
(1)起草申請發行股票所需要的各種資料和文件。
(2)委託知名度較高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為其資本評估。
(3)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金如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需要先向計劃部門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報批手續。
(4)委託證券公司作為承銷機構。
我國股票發行的基本程序:
.1。股票發行單位向有關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耍求提出發行服票的申請。首次發行服票的新公司,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①發行股票巾請表,這包括:發行公司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所發行股票的名稱、種類,本次發行的范圍、總額,每股金額,工西注冊登記悄況,發行股票的用途,股息紅利分配方式等,②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③企業章程,④發行股票的章程,⑥股票發行的可行性分析報告,⑥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總額的30%以上的驗資證明,⑦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若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文件。
公司再次發行股票,除申報上述文件外,還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如下文件:①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②經注冊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最近兩年年度的財務報表。
現有企業實行股份判而發行股票時,除申報上述有關文件外,還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下文件:①省(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企業實行股份制的文件或實行股份制的方案,②由會計師事務所評估資產的報告。
2。有關審批機關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並按有關政策進行審批。
3。主管機關審定股票式樣。
4。發行人在獲准發行股票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完成股票發行。
5.承銷機構(證券公司)接受發行人委託的股票承銷.業務。
6。投資者購股並在承銷機構(證券公司)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6. 股票發行的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常用的股票發行方式主要有三種:
1、資金申購上網定價發行
2、市值配售發行
3、累計投標詢價發行
(1)資金申購上網定價發行方式
是指保薦機構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所承銷的股票,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以確定的發行價格通過與證券交易所聯網的各證券營業網點進行委託申購股票的一種發行方式,投資者在進行委託申購時應全額繳納申購款項。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2006年5月發布實施的《資金申購上網定價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的規定,資金申購上網定價發行的申購單位為500股,申購上限為本次上網定價發行數量,且同時不得超過交易所的技術上限。如果有效申購量小於或等於本次上網發行量,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如果有效申購數量大於本次上網發行量,則通過搖號抽簽,確定有效申購中簽號碼,申購號碼為中簽號碼的投資者認購股票。
(2)市值配售發行方式則是指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發行,是按投資者持有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幣A股市值向其進行股票配售的一種發行方式。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計算新股招股說明書刊登日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市值,投資者在申購日根據自己在市值計算日持有的可用於申購新股的市值申購新股,每10000元市值可申購1000股新股,投資者的申購中簽後再繳納認購資金。
(3)累計投標詢價發行方式
從實際運用來看分為三種,即網上累計投標詢價發行、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和網上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網上累計投標詢價發行方式是指符合發行對象要求的投資者在申購價格區間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提交申購委託(區間之外的申購為無效申購),申購結束後,保薦機構根據申購結果按照發行方案確定有效申購及發行價格,之後由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確定申購者的認購股數;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方式是指符合發行對象要求的投資者在申購價格區間直接向保薦機構提交申購委託,申購結束後,保薦機構根據申購結果按照發行方案確定有效申購及發行價格,並將股票配售給有效申購的投資者;網上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方式比較復雜,發行日,保薦機構給出申購價格區間,以及網上、網下的預計發行數量,最終的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需根據網上、網下的申購結果而定。
法律依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7. 我國企業在發行股票時,應委託的承銷機構是

B
銀行沒有承銷資格
信託更不可能
交易所只是交易場所

8. 合肥市股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股票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促進本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安徽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暫行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行和轉讓人民幣股票,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股票發行與轉讓須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合肥分行是本市股票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按本規定對股票發行和轉讓行使管理職能。第二章股票發行第五條股票發行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第六條股票發行可分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兩種方式。
公開發行系指向非特定單位和非特定個人發行股
非公開發行系指向特定單位和特定個人的內部定向發行股票。定向對象可分為內部職工和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緊密聯系的企業法人及其內部職工。第七條股票發行限於股份制企業,非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股票。第八條股份制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權部門批准設立或改組的股份制企業;
(二)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四)新建或改組的股份制企業發起人認繳股份不低於股份總額的30%;
(五)申請發行的企業及其發起人在近兩年內沒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公眾利益的記錄。第九條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應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二)有權部門批准設立或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文件;
(三)股份制企業章程和股票發行章程;
(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於發行股票的決議;
(五)信譽評級機構的資信評估報告及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驗資報告,如涉及對國有資產評估和驗資的,須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
(六)企業最近兩個年度和最近一個季度經有權部門審定的財務會計報表;新建股份制企業應提供發起人不低於發行總額30%的認股驗資證明;
(七)股票發行說明書;
(八)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它主要負責人的簡況;
(九)股票籌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須提供有權部門批准列入固定投資計劃的正式文件;
(十)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條股票發行章程須包括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股票發行目的;
(三)股票發行金額,每股金額,股份數,票面額;
(四)股票種類,股東權益,股金分紅方式;
(五)股票發行方式,發行價格;
(六)承銷機構名稱、地址、承銷金額及承銷方
(七)認股者范圍,股票銷售起止日期;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一條股票發行說明書須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構設置,組織結構;
(二)經營范圍與主要產品;
(三)企業沿革及發展前景;
(四)經營狀況,盈利水平,資產負債情況;
(五)本次發行股票的有關事項。第十二條公開發行股票須向社會公布股票發行章程和說明書;
內部定向發行股票應在企業內部張榜公布發行章程和說明書。第十三條股票的票面格式須經主管機關審定,並到指定的印刷廠印製。
股票的票面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企業名稱、注冊地;
(二)股票種類;
(三)每股面值,股數;
(四)股票編號、股東名稱和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簽名,股份制企業印鑒;
(六)股票發行日期;
(七)股份登記處名稱、地址。第十四條企業股票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股票可以繼承、抵押,按本規定辦理轉讓,但不得退股。第十五條股票發行一律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證券機構代理發行。第十六條股票發行價格可採取平價和溢價發行,但不得低於面值發售,所確定的發行價格須經主機關認可。第十七條公開發行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股票應由兩家以上承銷機構組成承銷集團,辦理股票承銷業務。第十八條股票承銷可採取代銷、助銷、包銷之一種或多種形式,其手續費標准分別不超過承銷金額的3‰、5‰和7‰。第十九條股票承銷機構在認購者支款後七天內須交付股票。
股票銷售其最長不超過六十天,逾期不得出售剩餘股票。第二十條發行企業須在股票銷售期終止後14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本次實際發售股票的數量、認購人總數、范圍、方式、價格、本企業董事、監事、經理及占總股數1%以上認購者名單。

9. 股票發行的兩種方式是什麼

間接發行
間接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把股票委託給股票承銷商等金融機構發行,而股份有限公司不負擔風險。
間接發行方式有:
①證券代銷。即證券發行主體委託發行中介機構發行證券,由發行中介機構代表發行主體辦理發行業務若證券應募額達不到預定發行額時,中介機構不負承購剩餘額的責任。
②證券包銷。即發行主體委託發行中介機構發行證券,並與發行中介機構簽訂包銷合同。證券應募達不到預定發行額時,由發行中介機構對不足部分予以承購。
③證券承銷。即在特定的發行條件下,證券發行總額全部由發行中介機構一次性承購,發行中介機構將承購的證券再分別向投資者出售出售時的證券價格通常高於承銷時的價格,其差額即為發行中介機構的效益。
間接發行方法現已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用,其優點是,利用證券發行中介機構眾多的金融網點和客戶,以及熟練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良好的信譽,可以迅速募集到大量資金,保證證券發行任務順利完成。
直接發行
指證券發行主體由自身履行證券發行事務的一種證券發行方法。是債券發行最早採用的方法,其特點是簡單方便,發行費用較低,發行手續在發行者與投資者之間直接進行,減少了中間環節。
一般來說,直接發行主要適合於兩種情形:
①私募債的發行。即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它的發行范圍不大,發行量小,一般不需要中介機構辦理發行事務。
②金融債的發行。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一般也採用直接發行辦法。因為金融機構本身就具備推銷債券的良好條件,而不必委託其他中介機構。